公司为法定代表人提供担保_法定代表人为公司担保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2 10:16:57 人阅读
导读:在现代企业制度下,企业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在法律上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企业法人,在进行法律活动上,企业法人跟自然人没有区别。然而,企业是一个组织,需要一个法定代表...

在现代企业制度下,企业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在法律上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企业法人,在进行法律活动上,企业法人跟自然人没有区别。然而,企业是一个组织,需要一个法定代表,这就是法定代表人,就是代替企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自然人。
股东是公司的拥有者,具有公司的所有权。虽然现代企业制度下,公司的经营权和所有权可以分离,到大部分的公司,都是股东兼任总经理和法定代表人,在以公司财产为他人做担保的事宜上,应该召开全体股东大会,全部股东同意签字以后,担保函才能生效。

如果公司章程另行约定,公司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按照投资比例进行表决,那么大股东就会占据绝对优势。一个人签字就够了。

所以,一般情况下,需要全部股东签字同意,除非公司章程的约定,给了大股东可以按照投资比例表决的权利。

我做银行贷款时,经常需要签同意担保的股东会决议,每次都需要两个股东签字,其中一个占比99%,另一个是1%。

一般情况下,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就是企业法人的行为,因而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本企业/公司承担,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向第三人直接承担民事责任,法定代表人只是向本企业/公司承担因自身过错而产生的民事责任,但由于单位违法可能会受到双重制裁,除了法人的单位责任外,法定代表人作为主管人员也应当承担个人法律责任。

1、因经营过错向法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法定代表人因单独或者共同侵害单位财产可能承担的民事侵权法律责任

3、因违法行为而受到的民事制裁--罚款、拘留4、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如果公司是借款人,当然应当由公司还款,这是借款合同的应有之意。

一般情况下,担保包括人的担保(保证)和物的担保(抵押、质押),在公司是借款人的情况下,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供保证和抵押,但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公司的名义提供保证担保,这相当于自己为自己做保证人。类似于“我保证我能够还款”。

因为,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

  无效。  《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本条简单来说,公司可以为他人提供担保,具体数额限制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是为他人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

  

1、如果公安局已经以职务侵占罪立案侦查,就可以对犯罪嫌疑人的财产采取冻结、查封等措施。

  

2、如果公安局不查封、不动结,说做不了,这个不是包庇,就是玩忽职守,是典型的不作为,应当向检察院反映。

依我之见:让‘’打工者‘’担任公司法人代表并贷款担保这极可能是一桩‘’银行贷款诈骗罪‘’的刑事犯罪案件和‘’国有公司工作人员失职被骗罪‘’案。

一,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在设立和工商管理机关登记时除经营项目丶注册资本外,还须随附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以及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成员名单,在工商部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还须明示法人代表的真名真姓;公司法还规定公司董事长丶法人代表须在股东中根据占公司股份份额大的自然人或股东方派员担任董事长或法人代表。本案例中所述该公司法人代表不属股东身份而属该公司对外招聘的一‘’打工者‘’,公司这一招聘公司法人代表的行为属于严重违法的行为。公司为什么要故意违法这么做?此次公司向银行贷款而由‘’打工者‘’来担保,且作无限连带责任担保,可以预见得到一一一该公司的实际操控者躲在幕后,让一‘’打工者‘’假冒公司法人代表去以公司名义贷款,并由‘’打工者‘’作无限连带责任担保。

请问:公司的幕后操控者为什么要这样玩‘’金蝉脱壳‘’的把戏?

依我之见这是公司操控者为了贷款诈骗,公司以虚假的法人代表来贷款担保,而这‘’担保‘’从一开始就预示着一旦公司违约还不了贷款就必须由负无限连带责任的‘’打工者‘’来还,打工者本来就腰无分纹来公司挣饭钱的,从一开始就预示着这打工者担保还款是虚假的,其最终结果公司实际操控达到‘’非法占有为目的‘’不归还银行贷款的目的,而用‘’打工者‘’来当法人代表就是为了‘’金蝉脱壳‘’实际操作者案发后好溜之大吉。根据‘’两高‘’关于办案诈骗罪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有关解释:以虚假担保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及以上的构成诈骗罪,骗取银行金融机关贷款的是贷款诈骗罪。而该‘’打工者‘’如果事先明知这一切内幕并参与的话,打工者属诈骗罪的共犯。

二,至于银行工作人员在发放贷款时对公司法人代表的真实性审查,以及明知自然人,既‘’打工者‘’以公司法人代表的名义为自已公司担保明显严重违法仍办理贷款发放的行为,以及明知打工者无财产而同意搞虚假担保的行为,银行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已触犯《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涉嫌‘’国有公司工作人员失职被骗罪‘’。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依照《担保法》的相干规定,可以作为借款合同担保人的主体主要有两种:1是借款人本人,包括自然人和经济组织;2是借款人和贷款人之外的第3人,也包括自然人和经济组织。

担保人必须用自己所有的财产或实际行动担保合同的完全实行。

这样,借款合同及担保全同确当事人就有两种:1种是借款人(担保人)和贷款人;1种是借款人、贷款人和第3人(担保人)。

在具体的担保类型中,对担保人有不同的要求。

总的原则是:物的担保,担保人必须是有权处置担保物的人,比如用房屋抵押,担保人应当是房屋产权人或其他有处置权的人(如国有企业对1般装备的抵押);自然人的担保(保证),则是有代为清偿能力的人。

《担保法》第7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该规定比较笼统,侧重强调清偿能力问题,并没有限制担保人的主体资历,即只要具有代为清偿能力,不管其是自然人还是经济组织,不管其是私营企业还是国有企业、乡镇企业,都可以作为保证人。

对抵押、质押担保而言,要求抵押人和质押人必须对抵押物和质押物享有依法处置权,对产权不清的财产,不能作为抵押物。

可见,法律并没有特别限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作为担保人。

因此,企业法定代表人能够以自己的财产为企业担保。

但是反过来,企业法定代表人不得以企业的财产为自己个人进行担保,必须通过合法的程序才有效,否则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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