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历作假劳动合同有效吗_简历有虚假信息,可以解除合同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2 16:50:53 人阅读
导读:应聘时提供的简历有虚假信息,当然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作为企业方一般在招聘时所有人都会填写应聘人员履历表,这个表里面很重要的一部分就是个人的工作履历,填写完了还...

应聘时提供的简历有虚假信息,当然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作为企业方一般在招聘时所有人都会填写应聘人员履历表,这个表里面很重要的一部分就是个人的工作履历,填写完了还要个人的签名,比较正规的公司在个人签名的上面还有一段话:我郑重承诺,以上个人填写的信息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愿意承担所有责任。这样的目的就是如果应聘候选在履历上造假,为企业下一步解除劳动合同打下伏笔。

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劳资双方采用欺诈威胁等手段签订的劳动合同,从一开始就属于无效合同,既然是无效合同当然就可以解除。

一般出现这种情况,都是因为这个员工在企业干的没有达到老板的期望值,但是又没有其他办法,企业也不愿意支付经济补偿金,所以才会有这样的情况出现,想一个即合理有合法的理由将员工与以辞退。

这就要求员工个人在填写入职资料的时候,一定要真实的签写个人履历不要夸大其词,以免履历造假。其次企业方在员工入职的时候,建议做好背调,避免给企业和员工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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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功是功,过是过,企业既然已录用员工了,以后人事部门而发現该员工的简历有造假行为,那么单位就应马上指出,批评教育,指令该员工应重新实事求是地填写职工履历表,哪怕是采取行政上口头警告或罰些款,只要企业有相关条例,都不能算错。

但企业不能以此为借口不给签劳动合同,不办理缴纳社保金,而人企业还在用,这算什么呢,不合法不合规,应桥归桥路归路,看来企业所犯错误要比员工更厉害!存在严重的侵权行为。

员工被录聘后不签劳动合同不能超过30天,自第二个月起如是再不签相关合同,按法规就得从该员工进企业第一月起以双倍工资发给,你企业不签劳动合同,万一打起官司,就自认倒霉吧,企业不能这样老是不签合同而存在下去。

不给员工缴纳社保金更是错上加错,这是员工当前或将来退休应有的生活保障,如在职时员工的就医,生育,工伤,失业等和退休后的养老金都是要涉及的保障方面。再说企业也有利,如遇有员工万一工伤也可减轻企业负担等,不要以为目前不出钱投保觉得轻松,正要遇紧要关头出事,企业就要大出血,丢小失大行为要不得。

因此,据题意中分析,企业目前遇有生产瓶颈,要求裁减部门和此员工,引起纠纷应走法律途经解决,因为涉及到个人(略轻,为生存求录用也沒办法)和企业存在双重错误,尤其是企业,通过劳动仲裁和法院解决为好。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五款又同时规定”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有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知识技能、学历这些判断是否胜任的信息如有虚假,属于求职者以欺骗的手段影响用人单位录用决定,这构成劳动合同无效。一旦查实,用人单位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任何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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