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前转移财产给子女_判决生效前转移财产,是否构成犯罪?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9 23:48:33 人阅读
导读:担保人在诉讼过程中将名下房产过户至孩子名下,在判决书生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不会直接执行在孩子名下的房产。原告可以通过下列进行执行:原告可以在知道房产过户后1年...

担保人在诉讼过程中将名下房产过户至孩子名下,在判决书生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不会直接执行在孩子名下的房产。


原告可以通过下列进行执行:

  1. 原告可以在知道房产过户后1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之诉,撤销该买卖合同或赠与行为;
  2. 若支付合理对价,担保人已经将该财产挥霍,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相关证据,依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让转移财产的担保人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在债权人起诉之前把财产转移给儿子,不属于恶意转移财产。第一百八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包括:(一)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二)隐藏、转移、毁损或者未经人民法院允许处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三)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五)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个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扩展资料:第一百八十九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一)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的; (二)证人签署保证书后作虚假证言,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三)伪造、隐藏、毁灭或者拒绝交出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 (四)擅自解冻已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财产的; (五)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给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隐匿财产的。 第一百九十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的他人合法权益,包括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提起撤销之诉,经审查,原案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处理。 第一百九十一条 单位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或者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 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处理: (一)允许被执行人高消费的; (二)允许被执行人出境的; (三)拒不停止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权属变更登记、规划审批等手续的; (四)以需要内部请示、内部审批,有内部规定等为由拖延办理的。 第一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个人或者单位采取罚款措施时,应当根据其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诉讼标的额等因素,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限额内确定相应的罚款金额。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

你好,就你描述中所言,我的建议如下:1、如果你们有确凿的证据证明你表格在做资产恶意转移,是可以通过起诉追回债务的,不过这个时间要快,而且要找一位可靠的律师,关键在于保全的执行问题,这个很严重;2、如果确系法院执行局不作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所以可操作的很多,关键看你的态度与选择的律师了。最后就是一定要尽快找到律师,开始解决!

我国法律没有“非法转移财产罪”,根据你所讲的情况,相关的罪名是“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该罪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能够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规定: “在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以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才能被认定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情节严重”,因此,在法院审判前转移私有财产不成立犯罪。

谢谢邀请;楼主说的是,老赖如果把他名下的所有财产转移给了子女或者是亲戚,朋友的名下,法院该怎么办的这个问题,当然要讲证据,只要有证据,就没有法院解决不了的问题。

如果说债权人发现欠债人有转移财产,或者是藏匿财产,低价买卖财产等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只要债务人以上的行为确凿,有事实,有依据,财产的去向明确,就可以把债务人告上人民法院。

债权人在起诉中,有权要求法院判决撤销转移到子女,亲戚,或者朋友名下的财产赠予合同,法院经过不审理核实后,就能查封迫卖这些转移的财产。

《合同法》第47条规定, 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是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法院撤销权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销售权中产生的一切费用,依法由债务人负责。

【执行律师点评】如果女儿未成年,这房子属于家庭财产,直接执行!法院不去执行?打个代位权官司!确认下这套房子被执行人的份额!直接搞定!

讲点实在的!财产转移?别急!打个官司搞回来就行!

咱们讲点实在的东西,专治转移财产的毛病!

这就是我们执行律师专业的诉讼案件:债权人代位权诉讼!

我们经常碰到执行之后,被执行人把房子放到了其他家庭成员名下,有的放在老婆名下,有的放在儿子女儿名下。这个时候代位权诉讼就有用武之地了。

这种诉讼有三种:

  • 代位撤销之诉

就是说你还欠我钱,结果把财产低价或者无偿给了别人。我知道之后,可以要求法院确认低价卖房、无偿赠与房子的行为是无效的!官司打赢了,这个房子就会重新登记到对方名下!然后接着执行就好了!

  • 代位分割之诉

就是说,虽然你没财产,但是我发现,你有登记在别人名下的家庭共同财产。比方说,给未成年的子女买了房子,而这个房子的房款是父母出的钱。所以说这房子本质上来讲,是家庭的共同财产。所以我要求法院确认下,这个房子究竟是不是家庭财产,被执行人有多少份额。打赢官司后,拿着判决书直接执行就搞定了。

  • 代位追偿之诉

这种情况就比较复杂了。比方说,房子市场价300万,转让给朋友200万,从法律上来看,不算低价转移,算合法。但奇怪的是,朋友没付过钱,他也不准备继续要钱(本质上就是个代持)。所以这个时候,你就替他起诉朋友,要求朋友把房款付清,付过来的房款算作你的。总之一句话,别人欠他的钱,你替他去要

【总结】这三种诉讼专治转移财产毛病,大家可以试试看。

我是执行了一千多个案子的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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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0条规定,“赠与人为了逃避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将自己的财产赠与他人,如果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当认定赠与无效。”《合同法》则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债权人的撤销权。该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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