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规范角度来讲,保外就医:正在服刑的罪犯,患有符合法律规定可以保外就医的疾病,按照法定程序,可准予保外就医。
看守所只是一个临时羁押场所,一般不负责服刑的罪犯。只有对于生效判决确定剩余刑期不足3个月的罪犯,可以由看守所代为执行,不再送往监狱。
因此,在看守所不能说保外就医。如果非要说在看守所保外就医,那说明当事人已经被法院判过刑,并且刑罚已生效,这种情况下,仍需要问“法院还要判刑吗?”,显然是“多此一举”或者说明知故问。上述情形应当排除。
那很大可能的情况是: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羁押期间患有严重疾病,但案件还没有审理终结(宣判),这时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可以被变更刑事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可以到外面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最终是否要判刑,跟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在外就医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如果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还是会被判刑,患有疾病并不能阻却犯罪的成立。
当然,如果被告人在判决前死亡的,终止审理或者发现其无罪的,宣告其无罪。
1.刑事诉讼法第16条;
2.刑事诉讼法第67条、第74条等;
3.刑事诉讼法第265条等。
1、我国法律规定,保外就医是监外执行的一种, 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因患有严重疾病,经有关机关批准取保在监外医治。因此,根据具体条件确定的:如果已经被人民法院判决为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如果附合保外就医条件的可按法定程序办理手续。
2、如果还没有判决的,可根据身体等其它条件办理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首先你得清楚“保外就医”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并不像以上两位所说是刑罚种类。
其次,保外就医无论是在侦察阶段、检察诉讼阶段、审判阶段以及被判刑后交付执行后都可以提出保外就医的申请。
其三,有少数几类行为不得保外就医,例如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特别严重的犯罪行为;以保外就医后为借口逃避侦察、检察诉讼、审判正常进行的,不能保外就医;保外就医后会继续危害社会的等等不得保外就医。
其四,保外就医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人保,由当事人的亲属中具有刑事行为能力的人进行担保,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申请,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经办案机关批准后。另一种是财保,即交纳一定数量的钱(各地情况不同,根据案件性质从一千元到十万元不等)然后办理保外手续。
其五,保外就医的条件:有严重疾病在羁押场所不能医治的、有严重传染病的等等。并有当地县一级或相当于县一级的人民医院出具的证明。
根据你陈述的情况,我觉得有两个方面很难说清楚能不能保外就医:一方面是当事人已经患乙肝三年,他是在治疗过程中,还是根本不用治疗;另一方面是当事人的乙肝大三阳是在什么地方查出来的,会不会传染,当地司法机关是否认可这个结论。这两个方面你必须搞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