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吸中单位犯罪的认定与界限_非吸案件中的出纳是如何定罪的?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2 21:19:51 人阅读
导读: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可以将单位处罚金个人负刑事责任,或者直接责任人负刑事责任,自然人则不存在这类问题还有就是有些罪名是单位犯罪专有的,法律明文规定的很少您好!...

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可以将单位处罚金个人负刑事责任,或者直接责任人负刑事责任,自然人则不存在这类问题

还有就是有些罪名是单位犯罪专有的,法律明文规定的很少

您好!单位犯罪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单位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谢谢阅读!

不能轻易说如何定罪问题,因为是不是有罪还有待讨论。绝大多数情况下,出纳是无罪的。

当然,实践中,不少人有时会错误的把出纳、会计的人员一概认定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共同犯罪行为中,公司财务系整个流程中的重要职务,所以也是共犯,甚至是主犯。但是,这种指控往往经不住专业的推敲:

1. 从工作职责上来看,出纳一般就是对涉案公司的现金进行管理。绝大多数情况下,出纳不会参与吸纳资金、非法集资的过程,出纳提供的是一种普通的事务性,程序性的劳务,这种劳务是所有公司都需要的一般性财务工作,是受《劳动法》保护、鼓励的工作。

这里要注意,此类案件中,不能光看职位,要看具体的工作职务。有时某些人员的职位名称、title很高大上,动辄财务总监、主管,但实际上做的只是一个单纯的出纳工作。

这些问题,都可以从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其他同案人口供,证人证言、公司员工登记册、入职表、劳动合同等都可以反映出来。

2. 从收入上来讲,出纳人员的工资一般就是固定的工资,即便是有绩效奖金,也只是和其事务性的财务工作本身相关,不会与非法集资、融资的数额相关,不会从非法吸存活动中获得任何提成、回报、折扣和奖励等。

这些都可以从被告人供述、工资单等反映出来。

3. 另外,出纳人员在主观上对公司的核心业务难以明知。非法吸存的公司,一般会以投资公司、资产管理、p2p公司的形式存在,有的甚至会有比较齐全的牌照和资质。而出纳由于不接触业务整个流程(即便是接触业务的营销人员,有时也无法知晓)。严格意义而言,出纳属于财务行业人员,不具有资产管理、理财等行业的知识储备,也无法对非法吸存行为的性质进行有效辨别。

还有很多点可说,总之,不要轻易给一个职位定罪,刑事处罚是最严厉的惩罚手段,使用起来要慎重,而且是证据确实充分,即便是法人,也有可能是挂名的。

关键还是要看是体现的单位的意志还是个人的意志,如果是单位集体研究的,非吸利益归单位所有,就要定单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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