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征地和政府征地_征地、征收和征用有什么区别?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4 03:04:13 人阅读
导读:征地是属于合法要看一下几个方面1、征收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2、是否有适格的征收主体;3、征收主体是否按法律规定的程序来实施;4、是否按法律规定的补偿标准来进...

征地是属于合法要看一下几个方面

1、征收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

2、是否有适格的征收主体;

3、征收主体是否按法律规定的程序来实施;

4、是否按法律规定的补偿标准来进行补偿。

这个问题问的很好。

1、政府征地拆迁,是由政府的一级开发单位进行,征地拆迁的费用在审计局进行审计的时候一般都能很容易的认可,而且政府征地拆迁符合国家的政策规定,属于合法的。

2、开发商征地拆迁,如果是很早以前,在费用方面,审计局多少都会审减很多,因为没有相关依据,在补偿方面就会相应补偿很少,不能说属于违法,但是由于没有政策支持,所以就很产生很多土地遗留问题。 希望能采纳。

征地拆迁过程中,到底合不合法我们要看征收程序是否依法履行,程序有缺失、有瑕疵、甚至未履行,更何况征收手续更不可能有。很多农民朋友看到“房屋拆迁公告”“拆迁明白纸”“搬迁公告”“致被拆迁人的一封信”“政府会议精神”“整体搬迁意愿书”等等普遍认为这次拆迁属于合法,这是错误的概念而已。合法的征地拆迁是有严格法律程序及手续的。那么,如何认定这次征收行为是否合法呢?今天征地拆迁律师团队崔鹏与农民朋友们聊一聊,征地拆迁之中法律赋予的权利都是什么。

一、报批、审批机关

征收农村土地及房屋,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批,至省政府或者国务院审批。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地拆迁律师团队崔鹏分析

首先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征地拆迁都属于政府行为,开发商或个人征收的情况下,没有任何疑问就是属于违法行为。行政关机征地拆迁是有报批才有审批,征地批文更是公开透明,从中我们能了解征地的所有信息,土地的用途、四至范围、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等,是否符合现实征收的状况,假如现实状况与批准文件不符,那么,行政机构很有可能存在征地拆迁违法行为。违法表现在少批多占行为。法律赋予批准之前的知情权。

二、土地房屋调查确认

法律依据

《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第三款,关于征地工作程序。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征地拆迁律师团队崔鹏分析

土地房屋调查确认是需要三方签字(所有权人、国土资源局、村委会),并三方人手各一份。法律赋予土地房屋确认权

三、批准后的公告

法律依据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四条规定,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规定,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征地拆迁律师团队崔鹏分析

实践中,很多地方以征地批准文件属于机密文件,你们没有资格看,就给予老百姓打发掉,真的是机密吗?我们想一想:地方效力高还是省政府国务院效力高?如果有批文的话,行政机构很乐意拿出来,嘴上还在说没办法,省政府同意征收,我们也是上至下派而已。因此,是否有依法批准文件我们不难分析出来。法律赋予的批准后知情权。

四、土地房屋安置补偿方案

法律依据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八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征地拆迁律师团队崔鹏分析

征地拆迁之中,拆迁方目的很明确,拿最少的钱,最快的签订补偿协议。造成各地方的安置补偿协议明显不公平、不公正、不合理,严重降低老百姓的原有生活水平。多表现在威胁、恐吓、株连式、停水停电、口头承诺、威逼利诱等等手段。老百姓不懂法不要紧,可以去咨询并了解,切记怨天尤人、抱怨、埋怨,这种属于自杀行为,起不到任何作用。说法律没有用,伸出你的右手摸摸心,你用了吗?邻居们用了吗?法律是最后的救济。安置补偿方案的内容必须书面告知,缺一不可。未见到征地公告、安置补偿方案公告的农民朋友们,法律赋予你们拒绝的权利。

五、依法听证

法律依据

《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第三款,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征地拆迁律师团队崔鹏分析

实践中,很多地方老百姓听说开了听证会,但是参加的只有村代表而已,并冒名顶替签字并摁手印造假,更有甚者直接申请放弃听证会的权利,而老百姓一直蒙在鼓里。首先农民朋友们要知道我们的诉求是什么,假如针对安置补偿方案不满意,并认为其补偿并不能达到原有生活水平,必须要申请开听证会,虽然现实不予以理睬,但这是我们每个公民法律赋予的权利,并且这也是为以后涉诉的证据原件。

现如今,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已逐步进入到公众的视线之中,不少人对于二者的概念,甚至是区别,不是很了解。更有不少人认为这二者是同一个意思,其实不然,征收和征用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一、概念不同

征收,是指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通过自身行政权取得集体、个人财产所有权并给予其适当补偿的行政行为。换言之,征收就是以转移所有权为条件进行的,将集体所有变成国有。

征用,是指国家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将集体或个人的土地等财产收归公用的措施。对比征收而言,征用是不以转移所有权为条件就可以进行的,不改变土地的原来属性。

二、补偿项目不同

征收土地时要进行补偿,补偿项目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偿费、社会保障费用等。

而征用土地时的补偿,就没有安置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费用,仅仅是给予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

三、审批权限不同

征收土地时,只有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有权进行审批。

而征用土地时,则是县以上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四、土地用途不同

征收土地是以转移所有权为前提进行的,故征收土地时,土地的用途往往是修建永久性建筑等。

而征用土地是不以转移所有权为前提进行的,且征用土地多发生于临时性的社工建设场地、地质勘探、抢险救灾等。

了解征收和征用的区别,会使当事人更加了解其内部的关系,可以更好地保护自身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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