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到了检察院还有救吗_刑事案件到检察院了意味什么?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8 02:37:09 人阅读
导读:案件已经移交到检察院意味着公安机关已经完成了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接下来将由检察院对违法行为进行公诉。刑事案件公安机关有“两次”送检察院,第一次是审查批捕,第二次...

案件已经移交到检察院意味着公安机关已经完成了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接下来将由检察院对违法行为进行公诉。

刑事案件公安机关有“两次”送检察院,第一次是审查批捕,第二次是移送审查起诉,所处的案件阶段是不一样的。

第一,刑事案件当事人被拘留后,公安机关会进行初步的侦查,一般最长是30天。30天之内如果公安机关认为当事人没有犯罪事实,则可以直接撤销案件、放人;如果公安机关认为当事人有犯罪事实、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则会在30天之内报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院最长会在7天之内做出逮捕或者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此即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第一次送检察院,虽然检察院介入了案件,但整个案件仍处于侦查阶段,这里也涉及到我们常说的黄金37天的问题。

第二,检察院批捕或者不批捕之后,公安机关都可以继续侦查,如果批捕了就会继续把当事人羁押在看守所;如果不批捕公安机关一般会变更强制措施,比如取保候审。

只要公安机关没有撤销案件,不管检察院批捕还是不批捕,公安机关都可以继续侦查,绝大部分案件的侦查期限是2个月、或者延长到3个月(少数案件会继续延长),在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会把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一旦移送整个案件就进入了审查起诉阶段。

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是1个月,可以延长半个月。检察院经过审查后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直接提起公诉到法院;检察院也可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有两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机会,公安机关每次补侦的期限为1个月。

公安机关每次补充侦查后会再次移送检察院,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重新计算。

法院将刑事案件退回检察院未必是好事,绝大部分情况是在补充、落实新的证据,只有极少数的案件,是由于法院认为案件无法定罪,建议检察院撤回起诉。

情况一:退回检察院只是在补充、落实有罪证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法院在审查案件后认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有违法情况时,可以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由此可见,法院对于检察院公诉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

情况二:法院建议检察院撤回起诉。

在司法实践中,基于各种因素的考虑,如果法院对于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认为是定不了罪的,一般不会直接作出无罪判决,会通过建议检察院撤回起诉的方式,更“平和”的处理。

法院建议检察院撤回起诉主要有两种情况:1.法院如果直接作出无罪判决,检察院可能会抗诉,抗诉之后上级法院就有改判的风险,这是法院的考虑;2.检察院为了防止错案追究责任,要求法院在有可能做出无罪判决的情况下,提前与检察院沟通,这是检察院的考虑。

首先,对于一般的刑事案件,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个月内宣判,最迟不超过3个月。

但是实务中,我们办理的刑事案件却极少有在2个月甚至是3个月内宣判的。其原因是为何?


至于普通刑事案件最多几个月可以作出判决,真的不好回答,办案机关想要延期会有很多理由,还是说说一般情况吧:

1.一般侦查羁押期限:2+1+2+2=7个月

2.审查起诉期限:1个半月+1个月+1个半月+1个月+1个半月=6个半月。

3.一审期限: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个月内宣判,最迟不超过3个月;

可能判处死刑、附带民事诉讼、刑诉法156条规定的“四类案件”,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月;

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1-3个月;

期满仍不能办结的,可以再次向最高院提出申请;

除此之外,还有重新计算期限的情况:

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法院后,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补充侦查而已。退回公安局无法判断是好事或者坏事。

一个案件能否定罪,需要看证据,证据不足的话,经过退回侦查还是证据不足的话,那么最后有可能不予以起诉或者免于起诉。如果最后补充获得了其他证据,能够认定该罪的话,那么就会以该罪起诉了。

所以不能根据退回公安局,而认为是好事。

有救,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于起诉,也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刑事案件移交到检察院后不一定都需要送到法院审判。

取保是指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和案件最终的处理结果没有必然联系。

刑事案件移交到检察院,一般有四种处理结果:

1.经过检察院审查,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一般会提起公诉,由法院审理、判决。

2.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检察院可以做相对不起诉,又叫酌定不起诉,案子在检察院环节就结束了,不会送到法院。

3.刑事案件的行为人虽然涉嫌犯罪,但证实犯罪的证据不足,达不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起诉标准的,检察院会作证据不足不起诉,又叫从疑不起诉,这是罪行法定原则和疑罪从无原则在检察环节的体现。

4.经过审查,不构成犯罪或者没有犯罪事实的,如行为人犯罪时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检察院会作绝对不起诉,又叫法定不起诉。

至于取保候审,是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没有刑事拘留那么严格,但嫌疑人还是要做到办案机关随传随到,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检察院可以变更强制措施为拘留或者逮捕,等关到看守所那可就不好玩了,里面的老大们可等着给新人上课呢。

案子到检察院后这种情况还存在取保候审的可能。但如果,犯罪嫌疑人被检察院批准逮捕,就几乎没有取保候审的可能了。

  下列情形可以适用取保候审:

  1、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可以取保候审。

  2、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可以取保候审。

  3、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充足,不符合逮捕条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取保候审。主要指就被拘留人所涉及的罪行而言,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收集到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实施了犯罪行为,在拘留期限内收集不到相应证据,需要继续收集证据的情形。

  4、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取保候审。

  5、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取保候审。

  6、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取保候审。

  7、不能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案件,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

  8、因进行司法鉴定,在法定期限届满不能审结的案件,可以取保候审。

  9、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不能立即交付执行。如果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押,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先行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改为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

  10、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已被逮捕的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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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题之前,先纠正个小错误,是“检察院”,不是“检查院”。

刑事案子,送到检察院,通常有两种情况:

1.公安机关经过第一阶段的侦查,认为需要对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呈请检察院批准逮捕,这个时候案子到检察院,检察院侦监部门一般在7天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2.公安机关完成全部侦查活动,将案件移送到检察院,由检察院公诉部门审查起诉,接下来的这个阶段,也就是审查起诉阶段。

那么,这两种情况下请律师,律师能起到什么作用呢?我分开来讲:

第一种情况——批捕阶段,律师的作用主要有两个:

1.会见犯罪嫌疑人,通过会见充分了解案件的细节,对当事人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律培训,告知其享有哪些诉讼权利,使其能够为自己争取有利的情节以及避免因胡乱供述承担本来不需要由其承担的责任。举例来说,一个网络诈骗案件中,面对公安机关“你是否参与xx策划会议”的讯问时,嫌疑人一般只会答“参与了”,实际上其所谓的参与只是去作个会议记录,根本没有发言的机会,也没有拍板决定的权力。这个时候我会建议他要作完整供述,表示自己虽然参与了会议,但作用很小,这样一来便可以为自己后面争取从犯的情节做铺垫。

2.围绕案件事实和法律向检察院提出法律意见,狙击批捕。在侦查阶段,律师还无法看到卷宗,对案件的证据还了解得不够全面,这个时候,经验丰富的律师一般能够凭借自己的办案经验初步预测案件的走向,检察院侦监部门的人员同样有这样的能力。因此,律师在会见过后,就案件事实和法律问题通常能够和检察官进行比较顺畅的沟通,在这个时候,律师尽力为当事人向检察院争取不予批捕,比当事人家属自身向检察院提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会起到更好的效果。

第二种情况——审查起诉阶段,律师的作用除了前面所说的这两种之外,还有一个更重要的作用——从证据着手进行辩护,为当事人争取无罪、轻罪或罪轻的结果。在审查起诉阶段,法律上赋予律师阅卷权(其他人没有),即这个时候律师可以到检察院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在律师阅卷之后,当事人是否有罪、是不是应该定公安机关初步认定的罪名、有没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等等情况,专业的律师都可以根据在案证据进行大致的判断。在进行初步判断之后,对于能够证明当事人有罪的证据,如果存在瑕疵,律师看得出来,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质证意见,对于能够证明当事人罪轻或无罪的证据,律师进行综合整理,并将这些证据融入到法律意见书或辩护词中,为当事人争取应得利益。

举例来说,在我去年办理的一个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我的当事人被指控涉嫌诈骗罪,诈骗数额有51万,后面我通过阅卷发现银行流水显示我的当事人只骗了48.5万,没有超过50万这个“数额特别巨大”的槛,另外,这48.5万里,有23万是案发前已经退还给被害人的,依法不应该算作诈骗数额。我把我的观点向检察院提出,检察院认可了我第一个观点,没有认可第二个,于是围绕第二个观点我找了法条和专家学者的著作,再次向检察院提出,最后,检察院认可了,在起诉书中只认定了25.5万的诈骗数额。

综上,案子到了检察院,我不知道律师到底能起到多大的作用,但我知道,律师有用,要不要请律师就见仁见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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