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错的国家赔偿_法院判错谁来承担责任?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3 01:55:39 人阅读
导读:必须的,国家赔偿的钱就是人民百姓的纳税钱!国家负责保管运用。司法机关造成的冤假错案应该追责知法犯法者不能由国家来承担!关于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造成错案应该对受损害...

必须的,国家赔偿的钱就是人民百姓的纳税钱!国家负责保管运用。司法机关造成的冤假错案应该追责知法犯法者不能由国家来承担!

关于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造成错案应该对受损害的公民进行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你可以向做出错误判决的法院申请国家赔偿。这个过程是要经过艰苦努力才有可能实现的。从全国来看,有不少的错案给预了国家赔偿,但也有相当的还没有赔。但你只有坚信法律是公正的,才有可能坚持到底。

  1、如果是民事案件就没有赔偿,如果是刑事案件,按照国家赔偿法申请赔偿。   2、你可以按照《国家赔偿法》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二)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第十六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第十七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二)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四)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   第二节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第十八条 赔偿请求人的确定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   第十九条 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   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追责,哪怕是法官退休了,一追到底,

题主这样的想法很现实,却也有点过头了。

一个公民经历了冤假错案,他在精神和物质上都会受到极大伤害,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

通过拨乱反正,国家对于冤假错案的受害人依法给予了赔偿。国家赔偿的立法本意就是弥补自己的工作人员因为失职而给受害公民造成的伤害。

本人以为,国家赔偿制度体现了一个社会的容错机制和纠错机制。

所谓的社会容错机制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非故意地形成了冤假错案,只要该工作人员的行为本意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推动社会发展,就应该容许他犯错,因为国家工作人员也是一个自然人,因为每一个自然人都会有犯错的时候。一个社会如果没有容错机制,那么这个社会不可想象。

所谓的纠错机制是指:一方面对国家工作人员错误行为所成就的受害人给予尽可能的经济补偿。另一方面就是对错误工作人员的教育和惩处。

综上所述,作为冤假错案的受害人,依法得到国家赔偿是弥补自己受到伤害的一方面,同时,冤假错案的受害人也应具有‘’社会容错机制和纠错机制‘’的意识!对于造成冤假错案的国家工作人员,要相信国家会对他们进行必要的教育和惩处。受害人在得到国家赔偿后还要对这些造成国家赔偿的工作人员进行控告追责的心情是可以理解的,但是,这样的控告追责不应以报仇为目的,而是应以防止冤假错案的再度发生为控告追责之目的。如果以报仇为目的去控告追责那些造成冤假错案的工作人员,那就是在替代国家教育惩处那些犯错或犯罪的工作人员,从这个意义上说,冤假错案的受害人是不能代替国家去教育惩处那些犯错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要不然,整个社会秩序就会荡然无存。这就是本人所称“题主想法有点过头”的理由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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