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终止和解除的区别_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区别?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2 09:04:37 人阅读
导读:终止的情形就两种。一时是合同期满,终止。二是因劳动合同主体丧失资格而终止。包括用人单位丧失主体资格和劳动者丧失主体资格。就这么简单。解除劳动合同是在劳动合同期限...

终止的情形就两种。一时是合同期满,终止。二是因劳动合同主体丧失资格而终止。包括用人单位丧失主体资格和劳动者丧失主体资格。就这么简单。解除劳动合同是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合同主体因某种事由不再履行劳动合同。

先说结论,离职是最大的概念,辞职、劝退、开除的最终结果都是离职,所以在这几个概念中,离职是最大的,剩下的三种只是离职中的一种情况。它们之间的区别当然会有法律上的定义,楠哥主要给大家讲讲这几者对职场人有什么影响,有哪些需要注意的。

1、辞职是一种主动选择,理论上影响最小

几乎所有的职场人都经历过辞职,可能是因为工作不顺心、可能是觉得没有成长和发展、也可能是因为自己的职业规划等等,但不论是什么原因,主动权都是由员工掌握的,是员工自己提出了离职,因此员工可以选择找好下家后再离职,这时候离职对员工的影响是非常低的,这里需要注意的问题就是千万不要裸辞,因为隐性损失非常大,接下来会提到

2、劝退是企业认为员工不合适,但是又不想撕破脸的折中方式,影响较大

有时候是因为员工能力不够,又或者是犯了一些虽不是特别严重但也没法继续在企业待下去的错误,但是公司念及情分或者考虑到对员工不要造成太大的影响,因此采取与员工沟通进行劝退,虽然这对于员工是一种被动离职,但是由于企业态度并不强硬,所以可以尝试争取一定的时间,比如给自己半个月或一个月时间找工作,很多时候企业有可能同意

3、开除是最被动的一种离职形式,影响最大

一个员工被开除绝大部分时候是触及了企业的底线,企业只能采取最严厉的手段让员工马上离开,由于这是完全被动且没有商量余地的,所以对员工影响最大,最直接的是收入影响,其次公积金、社保的影响都是隐性的,可能会影响办理居住证、贷款、买房等等


职场是个大江湖,不是能力强就可以平步青云、一帆风顺。这里面的门道有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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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者是不一样,解除是单方行为,并未征得对方同意终止是为出现了法定事由,并非强制

方式比较多,一般分为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就此有详细的规定,比如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合同的终止,即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终止,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合同的终止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基于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其区别主要表现在:

1、效力不同。合同的解除即能向过去发生效力,使合同关系溯及既往地消灭,发生恢复原状的效力,也能向将来发生效力。而合同的终止只是使合同关系消灭,向将来发生效力,不产生恢复原状的效力。

2、适用的条件不同。合同终止的适用范围要比合同解除的适用范围广。合同终止既适用于一方违反合同,也适用于没有违反合同的情况;而合同解除主要适用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情况。

3、适用范围不同。合同终止只适用于继续性合同,即债务不能一次性履行完毕而必须持续履行方能完成的合同,如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以及大部分以提供劳务为标的的合同;而合同的解除原则上适用于所有合同。

1、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是否由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不同。劳动合同终止则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因出现某种法定的事实,导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自动归于消灭,或导致双方劳动关系的继续履行成为不可能而不得不消灭的情形。劳动合同终止主要是基于某种法定事实的出现,其一般不涉及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意思表示,只要法定事实出现,一般情况下,都会导致双方劳动关系的消灭。2、劳动合同解除与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不同。劳动合同解除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解除分为:意定解除(劳动合同法36条)、劳动者提前通知单方解除即劳动者主动辞职(37条)、劳动者随时单方解除即被迫解除(38条)、用人单位单方通知解除(39条)、用人单位提前通知单方解除(40条、41条)。3、劳动合同解除与劳动合同终止是否需要履行法定程序不同。劳动合同解除根据不同情形,需要履行不同的法律程序,如果未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可能会导致劳动合同解除违法,从而不能出现当事人预想达到的解除效果,甚至事与愿违地要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在劳动合同解除的诸多情形中,除了意定解除以及劳动者在人身受到威胁,被强迫劳动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外,其他均需履行相应的程序。而对于劳动合同终止是否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以及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法律后果,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均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从而导致实践中对于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履行提前通知义务,以及需要提前多长时间通知,各地掌握的尺度不尽一致,相对比较混乱。4、劳动合同解除与劳动合同终止经济补偿金的计算起点不同。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金以2008年1月1日为分界点分段计算的原则,除了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时,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应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年限外,其他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均应自双方建立劳动关系起计算。对于劳动合同终止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劳动合同法》之前的法律、法规规定,劳动合同自动终止的,用人单位是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扩展资料:(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参考资料:

简单的讲,二者适用对象不同!

解除劳动关系,适用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也就是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主动解除劳动关系,终止双方的劳动用工关系!

辞退,是仅仅适用于用人单位主动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之下,也就是说适用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

当然,解除劳动关系及辞退,均应在合法的前提下,否则是要承担赔偿或继续履行合同的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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