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别支配权与请求权的不同_支配权与形成权的区别?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9 15:11:17 人阅读
导读:一、两者性质不同1、物权请求权是一种独立的请求权。物权请求权虽名为请求权,但从属于物权,不得单独存在,亦不能单独转让,本质上来说是物权实现圆满状态的一种途径。由...

一、两者性质不同

1、物权请求权是一种独立的请求权。物权请求权虽名为请求权,但从属于物权,不得单独存在,亦不能单独转让,本质上来说是物权实现圆满状态的一种途径。由于物权为支配权、绝对权,因此只要物权人对于物的圆满支配状态没有得以恢复,在任何时候都可以行使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也不适用除斥期间,但质权人与留置权人请求返还原物的请求权是例外,要适用1年的除斥期间(详见钟秀勇教材)。

2、债权请求权是基于债权关系存在,因债权具有相对性,为相对权,不能像物权那样随时行使,要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

二、行使的前提不同(构成要件不同)

1、因为物权为支配权、绝对权,因此只要物权人对物的支配处于不圆满状态就可以行使,即物权请求权不要求以过错和实际财产损失为要件。例如:消除危险请求权,是为了解决物权人的物在面临现实、紧迫的危险状态时,赋予物权人可以请求他人消除危险状态的权利。如甲乙毗邻而居,乙的树木可能要倾倒,随时可能砸坏甲的房屋,甲就树木可能随时倾倒的危险要求乙消除危险。此案例中树木将要倾倒可能是由于风雨的原因,可能是由于水土流失的原因,对于乙来说,并无过错。对于甲来说,亦无财产损失。但甲作为物权人,其对于物的支配可能处于不圆满状态,因此有权要求乙消除危险。

2、债权请求权尤其是侵权产生的债权请求权,一般要求以过错为要件,即使是因为违约而产生的债权请求权,亦要求特定情形出现,并要求有实际损失。

三、权利主体不同

1、物权请求权不仅仅限于物权人本身,还可以扩大到基于间接占有而对物有使用权的主体。例如,甲将汽车出租给乙,乙所承租的汽车被丙非法占有,此时,甲作为所有权人有权行使物权请求权(更为准确地说是返还原物请求权),乙作为基于债权合法占有汽车的使用权人,亦可以依据《物权法》第34条所规定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因为词条文中规定的是“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此处的权利人就不仅限于所有权人。

2、债权请求权一般为债权人所行使,在特殊情况下可能出现权力主体的变更,例如侵权责任中,被侵害人死亡,其近亲属可以作为原告起诉(《侵权责任法》第18条之规定)。再入合同领域的债权请求权,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合同外的第三人一般无权作为权利人进行诉讼,例外的是债权人撤销权和代位权。

支配权是指权利主体进行直接的排他性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属于支配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和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以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抵销权等属于形成权。抗辩权是指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权利,如先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

1、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不作为)的权利。请求权的权利人不能对权利客体直接支配,必须通过义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才能实现其权利。

2、支配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其标的,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3、形成权,是权利人依自己的行为,使自己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4、抗辩权,指权利人用以对抗他人请求权的权利。

第一,客体不同:支配权的客体是特定的,即特定化的财产和人身利益。尤其是就财产利益而言,支配权的客体必须特定化,才能对特定的财产产生排他的效力。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客体,以满足自己的需要,权利人有权禁止他人妨碍其支配客体。通常在同一权利客体之上不得存在双重的相互冲突的支配权。第二,主体不同:支配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在论及以财产为客体的支配权时,梅迪库斯指出,“权利人可以长久地或暂时地使用其支配的财产。同时其他人被排除在使用权之外,以确保第三人无法对权利人的支配可能性造成损害。”由于支配权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因此义务人都负有不得侵害权利人的权利及不妨碍其行使权利的义务。第三,直接性不同:支配权的实现不需要义务人的积极作为,支配权不需要义务人的介入,即可使权利人的权利实现,但义务人不得实施妨碍支配权实现的行为。也就是说,支配权的行使和实现都具有直接性,可以通过权利人的直接行使而实。扩展资料民事权利以其作用分类,可以分为请求权、支配权、形成权与抗辩权。请求权系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而抗辩权恰是其对极,是阻却请求权效力发生或使其归于消灭的权利。据此,如果行使请求权须受制于属地原则,那么出于权利行使对等实效的考虑,行使抗辩权也应作同样限制。具体到商标权,允许在先使用商标对抗在后注册商标只是对注册保护原则的有限修正,并不撼动商标注册保护原则的整体设计。注册商标尚以属地原则为限,若未注册商标可主张善意使用,将严重破坏注册制度,并导致利益失衡。因此,在先使用抗辩应解释为受制于商标保护的属地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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