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开庭后才提交证据_答辩状可以开庭才交吗?有什么利弊?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9 21:18:24 人阅读
导读:完全可以!依我之见一一无论是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还是《民事诉讼法》及《行政诉讼法》均未明文强制规定被告方丶被告人必须在开庭前将答辩状或辩护词上交法庭,根据...

完全可以!

依我之见一一

无论是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还是《民事诉讼法》及《行政诉讼法》均未明文强制规定被告方丶被告人必须在开庭前将答辩状或辩护词上交法庭,根据“法无禁止既可为"的法制原则,既然是我国现行三大诉讼法均无要求被告方丶被告人必须在庭审开庭前将答辩状或辩护词丶辩护意见提前上交法庭,那么,被告方丶被告人或诉讼代理人是依法是可以在法庭开庭时宣读后提交给法庭的。

一,开庭后宣读或发表辩护词丶状好吗?

依我之见:法庭打官司就是在打证据的基础上,原被告双方的诉讼搏弈,双方既要知己,更要依法“知彼"。所谓“知彼"就是在开庭前就要千方百计丶想方设法了解诉讼的对方诉求是什么?有哪些证据?每个证据的具体情形?有何瑕疵?证据是否关连并形成锁连?对方诉讼主攻方向与证据是否能有力支持?潜在的漏洞或薄弱环节在何处?法律规定与指控事实或原告诉求是否适用完全一致……如果这一系列作为被告方或被告人的“彼"在庭审前就将自己的证据丶攻防计划全盘上交法庭并让原告方全然知道,原告方就此可以及时调整自己诉讼方案,肯定对被告方丶被告人是不利的。

二,是否所有案件被告方都一定要在“庭审中或后"将答辩状丶辩护词才提交法庭呢?

依我之见:如果该民事丶商事丶刑事案件原本就事实很清楚丶证据对双方而言本就确实丶充分,无论在村社区调解双方时己无根本分歧,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己在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己经“认罪认罚"希望获得国家审判机关从轻处罚。那么,被告方丶刑事被告人就应该根据法庭,或检察院的要求将民事"答辩状"或辩护词(认罪书)在庭审前,或案件移送法院之前上交法庭或检察院。这样才有利于案件的及时处理,或作出对刑事被告人有利的判决。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本文系参加法律头条与最高人民法院电子出版社举办的“金牌普法官第二季"竞赛活动)

原告或被告当庭提交证据,这个在实践中是十分常见的情况。若是证据少的情况,那也还好。就怕原告或被告在当庭掏出一堆证据,这个从质证准备上确实会带来影响。

对于举证期限的这个问题,司法实践还是处于“重实体,轻程序”的态度。即便《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若原告或被告当庭提交的证据与案件审理有关,与案件事实有关系,法院一般还是会予以认可。放在以前,即便存在超期限举证问题,法院一般也不会予以训诫或罚款,更不可能出现不予采纳证据的情况。现在来说,有的法院确实会对于这种超期限举证的行为进行训诫或罚款,但跟案件有关,符合证据要求的,该采纳的还是照样采纳!

当然可以,我们平时都是将证据复印件喝诉状副本一起送给被告的,后来才知道有的法院仅送诉状副本。如果当庭提交,庭前会给对方看,需要答辩期,也要给。

法院会在开庭前依法核实相关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第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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