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超过刑期怎么办_刑事案件超期羁押怎么办?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0 09:33:13 人阅读
导读:对于超期羁押怎么般,涉及什么是羁押期限?具体期限是多少?超期如何救济三个问题,一、刑事诉讼中的羁押是对拘留、逮捕的后果的概括性称谓。而羁押期限一般指逮捕后的羁押...

对于超期羁押怎么般,涉及什么是羁押期限?具体期限是多少?超期如何救济三个问题,

一、刑事诉讼中的羁押是对拘留、逮捕的后果的概括性称谓。而羁押期限一般指逮捕后的羁押期限,具体包括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三阶段的期限。

二、羁押期限

1、侦查阶段,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对于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以及涉及流窜作案的、边远地区的、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上述期限内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按照上述期限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2、审查起诉、审判阶段,逮捕后的羁押期限即为办案期限。

检察院审查起诉办案期限为一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法院一审公诉案件,办案期限二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四类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适用简易程序的,办案期限为二十日,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案件,办案期限二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四类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三、超过法定羁押期限的法律后果

犯罪嫌疑人逮捕后被羁押的案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不能在法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除案件需要继续办理而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外,应当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释放。

律师提示:逮捕后的羁押期限届满是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法定条件之一,作为犯罪嫌疑人的家属及辩护律师对羁押期限问题应给与充分重视。在申请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时,应多留意羁押期限是否届满。

一般情况下,嫌疑人刑拘后判刑,应当折 抵刑期,刑拘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前羁 押的日期和刑期相等,应该发给释放证明 ,刑满释放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按照我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所以当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造成抄起羁押犯罪嫌疑人31天时,可以有以下两种保护自己的措施:一、如果最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可以申请国家赔偿;二、如果最后背叛徒刑的,被羁押的天数可以折抵刑期。

取保候审期限和法院要判处的刑期没有关系,法院在判决时不会考虑取保候审期限的问题。

因为取保候审只是一种强制措施,强制措施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而取保候审和拘留、逮捕相比,属于比较缓和的强制措施,被采取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仍然在自己家中生活,在单位工作,只是需要离开所在市县得向有关执行机关请假,而拘留和逮捕是限制人身自由被羁押的,所以法律规定,在判处刑罚前被刑事拘留或者逮捕的,判决后执行刑期会相应折抵,先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对于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普通)强制措施,法律没有规定要折抵刑期,所以法官在判决决定刑期时不会考虑取保候审期间。比如一些案件因情况特殊,侦查及审查起诉、审判期限较长,有些要一年多,在刑事诉讼活动进行过程中必然有强制措施,而最常见的就是取保候审,最终法院可能只判处有期徒刑三个月,五个月,甚至缓刑,这都很正常,当然了,如果采取逮捕措施,则在判决 时则要考虑刑期的问题,因为存在刑期折抵的问题,而且逮捕是最严厉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挫措施。所以取保候审期限再长,法官在判决时也不用考虑其和刑期的关系,因为二者没有关联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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