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受让方毁约_受让股权有哪些风险?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0 11:16:59 人阅读
导读:受让方能否解除股权转让合同,要看几点:一、股权转让合同是否约定了办理股权工商登记?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完成股权工商变更登记后,支付股权转让款。有些...

受让方能否解除股权转让合同,要看几点:

一、股权转让合同是否约定了办理股权工商登记?

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完成股权工商变更登记后,支付股权转让款。有些股权受让方还专门找人代持股份,不希望自己的名称出现在股东名册里边。所以,股东工商登记变更不是股权转让合同生效的要件。合同未约定此点的,不能以此为由解约。

二、如果合同有约定办理股权工商登记,股权转让方是否故意不办理?

根据最高院《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5条规定:“出卖人没有履行或者不当履行从给付义务,致使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予以支持。”出让方违反给付义务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受让方可以主张解除合同。但如果未办理股权工商登记并非股权出让方的过错,如:因其他股东持有的股权被冻结导致股权在工商行政机关无法进行变更登记,则受让方不能以此为由解除股权转让合同。

三、如何解除合同?

如果之前的股权转让合同未约定要进行股权工商变更登记,出让方并无过错致使无法变更股权工商登记,这时想解除合约,可以采用的方式有:

1、法定解约:将之前股权转让合同再仔细读一读,看有没有约定解约条款,寻找可依合同解约的条款。

2、意定解约: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约。

1、转让人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受让人要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转让人是名义股东,不是实际出资人,转让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建议认真审查转让人的身份,签保证条款。《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3、转让人未取得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主张优先购买权。《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未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或者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其他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没有主张,或者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超过一年的除外。

4、公司存在数额较大的债务,需要股东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转让方在经营公司期间,往往会以公司名义对外出具借条或者发生债务,受让方受让股权接手公司后,即面临公司债权人诉至法院要求公司偿还债务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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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

抽逃出资是指公司成立后,股东非经法定程序从公司抽回相当于已缴纳出资数额的财产,同时继续持有公司股权。抽逃出资违反了资本维持原则,不仅严重侵害了公司的独立财产权和其他股东的利益,也间接影响了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能力,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此,抽逃出资是法律所严格禁止的违法行为。但投资出资本质上是一种侵犯公司财产权的侵权行为,与股权转让的合同行为性质不同,不可混为一谈。

股东抽逃出资并不当然丧失股东资格,《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未经法定除名程序,抽逃出资的股东仍然具有股东资格,抽逃出资行为并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生效的合同对于合同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股权转让合同对于抽逃出资如何处理未作明确约定,受让方不能拒付或少付股权转让价款,否则构成违约。


  1、对股权转让合同的违约之诉,因主要针对的是合同法律关系,所以,应当以股权转让合同的签订人,即股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作为原告或被告。公司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2、对股权转让合同的无效和撤销之诉,主要是因为公司其他股东认为股权转让合同违法、违反《公司章程》并且损害其股东利益(如优先购买权等)而提起的诉讼,此类诉讼的原告应当是认为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公司其他股东,被告应当是股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  3、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若公司或公司其他股东不给提供股权工商变更登记的手续而产生的纠纷,股权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可以单方作为原告或与转让方一起作为共同原告提起侵权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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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完成后,接下来的工作便是办理股权变更登记,通常在股权转让协议中会约定完成变更登记的期限,以及逾期未能完成需要承担的责任。

逾期未能完成股权变更登记,受让方的处理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催告、督促

如逾期未能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是由于客观原因导致,而并非是转让方的主观原因,此时,受让方可进行催告,督促对方尽快完成变更登记,而不能追究对方违约责任(通常,在股权转让协议中会对此进行约定)。

2、催告、追究违约责任

如逾期未能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是由于转让方自身的原因所致(懈怠或不办理等),那么受让方首先可以按照转让协议约定的违约条款,追究转让方的违约责任,并催告其尽快完成办理。

3、解除合同

如催告无效,转让方不支付违约金,且依然不办理或者懈怠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受让方可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返还先前支付的转让价款和因此给受让方造成的损失。

如协商解决不成,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申诉解除。

顺便说一句:如果之前在办理股权转让过程已经支付印花税,解除合同时,印花税是不予退还。

个人看法,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还望指正!好读书不求甚解,尤喜武侠、推理,欢迎朋友们相互交流学习。

关于违约金的计算,首先要合同中有针对违约行为的约定。一般而言,有约定从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就要有证据证实对方的违约行为一方造成了损失。否则,没有约定违约责任也没有证据证实对方的违约行为给一方造成了损失,主张违约金的一方就很难得到支持。

  股权转让签订转让协议,在协议中明确对方不履行义务的违约责任,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之后,合同双方应该按照协议履行自身义务,如果在过户之后对方违约的,可以按照协议承担违约责任,起诉维护自身权益。  《合同法》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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