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材料采购合同_建筑材料供货合同?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1 22:48:54 人阅读
导读:从法律角度看问题和施工单位本身意图会有所不同,仅供参考。合同主体应适格对通过市场跟踪所选择的合同当事人,应核查其****、资质证书、企业资信、注册资本等工商登记...

从法律角度看问题和施工单位本身意图会有所不同,仅供参考。

合同主体应适格

对通过市场跟踪所选择的合同当事人,应核查其****、资质证书、企业资信、注册资本等工商登记信息,并核查其使用的印鉴是否合法与真实,及验明其是否具有主体资质、权利能力、行为能力。

对于联合体投标的项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具有相关的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应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并应由联合体各方共同确定联合体投标单位的牵头人。

对于代订合同的经办人,应请其出具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并核查其是否处于委托书的委托权限和期限内。

合同内容应公平合法

合同文件内不得存在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否则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合同内部分相关条款的无效。

依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以下情况,而存在违反上述规定的施工合同将导致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4)承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的。

在劳务分包合同中,对于分包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工期、质量和文明安全施工等义务,施工企业经常使用“罚款”作为此类违约行为的责任承担方式,但“罚款”一词主要使用于行政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的制裁,对于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则不宜适用,而应使用赔偿金、违约金等合同用辞。

在材料设备采购合同中常有“随建设单位的付款情况付款”的条款,但此等说法构成合同约定的模糊,出卖人有权随时请求作为买受人的施工企业支付已供货物的价款。

合同用辞应规范

合同用辞应表述准确,同样用辞的涵义应相互一致,不能存在互相矛盾、含糊不清、易产生误解或歧义的表述。

例如不能将劳务合同中的“月进度款”写成“预借生活费”, 应明确验收合格后付款是指“单项工程验收合格”还是“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合格”,应明确质量标准是达到“结构长城杯标准”还是“获得结构长城杯,并以获取证书为准”,“两年保修期满后付款”和“保修期满两年后付款”的约定存在着截然不同,此等内容或其同类内容都是合同签订过程中常出现的问题,需要予以严格的避免和消除。

合同形式应与合同内容相符

在部分施工材料采购过程中,一方面由于建筑施工企业的各职能部门人员比较熟悉购销合同的操作,另一方面因各建筑施工企业比较重视分包合同的管理而引致相关签字盖章手续较购销合同的繁琐,合同经办人员往往签订《材料购销合同》以实现简化盖章手续而保障工程进度需要等的目的,但实际签订的合同并非属于仅负责材料供货及运输的购销合同,而是属于尚包括材料安装及验收等的分包合同,例如对于一些石材、保温材料的供应合同。

在此等情况下,由于受到材料采购合同标准文本的局限,从而未能在合同内约定工期、工程质量验收及详细结算依据、程序等条款,一旦施工企业在产生合同纠纷下追讨供货商的工期违约、质量验收不合格等的赔偿,则很难找到相应的合同依据。

例如在一起配电箱等的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纠纷中,合同约定“工程验收付合同价的10%”,工程验收是否发生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供货商认为工程验收指设备验收,即货到后通电一试即可,验收的义务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自行对机器进行调试证明合格即为验收;而施工企业则认为验收指供电设备所属系统的验收,作为施工单位的买受人无权验收,应由供电局执行验收,故出卖人要求的合同价10%的货款支付尚不具备付款条件。

此类纠纷在施工企业的合同管理中非常普遍,故对于名为购销合同、实为分包合同的合同,应尽量使用分包合同的适用文本,或参照分包合同的管理要求而对所使用的材料采购合同标准文本做出所需的完善。

重视黑白合同

“白合同”即在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备案的合同。一些建设项目的发包人可能要求与承包人在备案合同基础上另行签订相关的补充协议,并在其中就价款、工期、质量、让利、取费等对承包人提出相对“白合同”而言更为苛刻的合同条件,以作为执行合同使用,从而构成“黑合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简言之,白合同的效力高于黑合同,该司法解释为平衡建筑市场发承包双方利益、维护承包人权利提供了相关的法律依据。

施工企业在目前无力改变“两套合同”的现状下,应以超过发包人的热情而追求白合同的签订,而不能简单认知为白合同仅用于合同备案及无所谓。当合同的实质性条款发生变更后,施工企业应积极的敦促发包人适时办理相关的合同变更备案手续。

值得说明的是,上述司法解释条款的出台已日益获得发包人的重视;发包人以节省备案费用为理由而压低备案合同价款或者在黑白合同内采用不同的计价方式等,都会给合同双方的实际合同履约带来很大的问题。遇到此等情况时,施工企业应在合同履行中时刻注意两个合同的差异存在,并适时做好相关的准备。

合理限制三方协议、债权转让协议在分包合同中的应用

建设工程的合同安排中常常存在由发包人选定指定分包人、由总承包人与指定分包人签订相关分包合同、并由发包人直接支付分包工程款给指定分包人的情况。在此情况下,虽然通过合同约定甚至通过签订相关的三方协议而免除了总承包人履行分包工程付款的义务,但是合同条款内没有对总承包人自行分包的分包人与指定分包人的有关合同权责做出进一步的规定。

例如总承包人自行分包的分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属于总承包人自行造成的延误、发包人不负责补偿给总承包人造成的损失,但指定分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属于发包人及总承包人均不承担责任的延误、但发包人须负责补偿给总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等。由于没有此类条款的约定,合同履行中极易引致合同双方的争议,从而影响到合同的正常履行,故须注意予以补全。

建筑材料采购合同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身份基本信息。个人需要出示身份证明,公司需要提交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证明,如果委托他人的还需要有授权委托书。

第二,明确采购建筑材料的规格,质量,数量,型号。

第三,约定货款费用的给付方式,数额,时间。

第四,约定交货的时间,地点,以及方式。

第五,违约责任的承担。

原发布者:郭才军 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合同甲方(采购方):乙方(供货方):本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由甲、乙双方共同签订。第1条?货物名称:;第2条?供货项目:;第3条合同金额:第4条货物交付地点: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天内,将甲方要求的货物运送至甲方指定地点(即:)。第5条?交货起始时间:第6条??供货清单见下表。下表的数量、总金额为暂定金额,但单价原则上不变。如遇市场上单价有增减时,乙方应在调价当天书面通知甲方,双方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否则,如遇市场上单价下调时,则甲方按市场上最低价格给乙方结算支付全部所供应货物款,如遇市场上单价上涨时,则甲方按合同价格给乙方结算支付全部所供应货物款。下表的数量、金额以实际供货并经甲方验收合格确认的的为准。供货清单?第7条价款及付款方式:7.1、每月支付当月所供应合格材料款的%,每月剩余材料款的%,在工程结束后个月内支付至已供应合格材料款的%,预留%作为质保金,待质保期年届满后一次性付清,质保期自之日起算。7.2、

建筑施工工程允许甲方供材,在合同条款中材料设备供应条款中注明甲方供应材料名称即可例如:合同条款二.材料设备供应1.甲方供应材料:水泥,石子等(定额规定主材)2.乙方自行采购材料:除主材以外的辅助材料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因此建设方提供的材料应计入施工方营业额中计算缴纳营业税。对包工不包料的项目,开建安票应是按实际“工”的部分开具,交税按包工包料金额计算交纳。 建设方凭材料供应方发票入账。建设方就是日常说的甲方

采购合同从字面上理解应当属于买卖合同,材料采购合同中经常包括检验、试验,甚至加工应用的内容,设备采购合同更是经常同设备安装工作捆绑在一块,纳入到合同中。工程建设中的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多数只能说是以买卖内容为主,兼带其他相关成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实施细则》对建筑工程分包范围有明确规定:第二十四条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第二十五条 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扩展资料:1、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买卖合同的实质是以等价有偿方式转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出卖人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方,买方向出卖人支付价款。这是买卖合同的基本特征,使其与赠与合同相区别。是有偿民事法律行为。2、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在买卖合同中,买方和卖方都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而且,其权利和义务存在对应关系,即买方的权利就是卖方的义务,买方的义务就是卖方的权利。是双务民事法律行为。3、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买卖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不以一方交付标的物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当事人交付标的物属于履行合同。4、买卖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通常情况下,买卖合同的成立、有效并不需要具备一定的形式,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5、买卖合同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招标采购合同按照标的物不同,分为工程采购合同、货物采购合同和服务采购合同。 工程采购合同通常包括工程总承包合同、工程施工合同和专业分包合同。工程总承包范围包括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试运行等全过程承包或若干阶段的工程承包。工程施工合同包括工程项目的建设施工、设备安装、设备调试、工程保修等工作内容。专业分包合同是针对专业工程分包建设任务的合同,分包人应当具备相应资质。 按照采购标的物分类,货物采购合同包括材料采购合同、通用设备采购合同和其他设备采购合同。按照货物来源地,货物采购合同分为国内货物和国际货物采购合同。

1.按照标的不同的分按照标的不同,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可以分为材料采购合同和设备采购合同。

2.按照履行时间不同的分类按照履行时间的不同,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可以分为即时买卖合同和非即时买卖合同。非即时买卖合同的表现比较常见的是货样买卖、试用买卖、分期交付买卖和分期付款买卖。

3.按照合同订立方式不同的分类阿按照合同订立方式的不同,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可以分为竞争买卖合同和自由买卖合同。

建设工程物资采购合同属于买卖合同,具有买卖合同的一般特点。(1)当事人双方订立的物资采购合同,是以转移财产所有权为目的。(2)采购人取得合同约定的建筑材料和设备,必须支付相应的价款。(3)物资采购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双方互负一定义务,供货人应当保质、保量、按期交付合同订购的物资、设备,采购人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接收货物并及时支付货款。(4)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除了法律有特殊规定的情况外,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合同即成立,并不以实物的交付为合同成立的条件。扩展阅读:建设工程物资采购合同,是指具有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为实现建设工程物质的买卖,设立,变更、终止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它属于买卖合同。材料采购合同的订立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式:(1)公开招标;(2)邀请招标;(3)询价、报价、签订合同;(4)直接订购。看具体情况而定采取何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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