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医疗事故赔偿_一级医疗事故责任赔偿标准?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2 12:37:05 人阅读
导读:医疗事故鉴定是行政处理的依据,如果您目前在调解阶段,次要责任可以按照20%-40%去和医院协商,新出台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中也已经明确规定了医疗事故也同...

医疗事故鉴定是行政处理的依据,如果您目前在调解阶段,次要责任可以按照20%-40%去和医院协商,新出台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中也已经明确规定了医疗事故也同医疗损害案件一样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 但如果在法院诉讼程序中,该医疗事故鉴定有可能不被法院采信,需要重新做医疗损害鉴定确定医院的过错、过错与死亡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过错参与度。医疗纠纷的专业性比较强,建议您先咨询专业律师后再依法维权,避免将自己置于诉讼中的不利地位。

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一)医疗事故等级;(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条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

肯定是不合理的。

《侵权责任法》第54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对于受害方患者来说,出现医疗事故,自己有权利就医疗事故给自己造成的的损失向医疗机构主张赔偿权利,如果医院要求患者向医疗组追责,肯定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另一方面,医院根据相关规定,追究治疗组的部分责任是可以的,但是如果医院要求全部损失都由医疗组负责,既不合法也不合理。医疗组的诊疗行为是职务行为,受医院的管理和约束,获得的利益也归医院支配,因此没有任何理由由医疗组承担全部损失。

特殊情况下,可能诊疗组是个人组织,挂靠在医院名下营业,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往往医院会要求出了事故,全部损失由医疗组负责。这种合同虽然双方签署了,但是和现行法律规定相冲突,将来发生纠纷肯定会被认定为无效约定,对患者,对诊疗组都没有什么实际意义。

感谢邀请!四川攀枝花遗腹3块纱布导致感染,之后4个月后病人全身器官衰竭死亡,间接因为医疗事故死亡,被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肯定是有道理的。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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