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新婚姻法公平吗_婚姻生活有公平可言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07 17:42:56 人阅读
导读:首先,婚姻法没有新旧之说,只是,出现了婚姻法解释一二三。婚姻法保护的是有产者,而是不是指保护女性。比如,婚姻法解释二中,对父母赠与的规定,婚后赠与视为对夫妻双方...

首先,婚姻法没有新旧之说,只是,出现了婚姻法解释一二三。

婚姻法保护的是有产者,而是不是指保护女性。

比如,婚姻法解释二中,对父母赠与的规定,婚后赠与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事先有说明的除外。婚姻法解释三,如果,一方父母全额出资,登记在一方名下的,一方父母出首付且帮一方还贷款的,跟对方没有任何关系。双方父母都出资买房,登记在一人名下的,按照出资比例。等等,可以看出谁有钱,谁是老大。

婚姻法,并没有认可女性生育成本的付出,生育和照顾娃,对家务劳动的付出。她们因承担了家庭任务而失去了更好的工作机会,晋升机会,学习机会,造成人际交往,赚钱能力的缺失。现在尤其男权社会,往往男的这种机会多。

最要紧的是,这种无形的能力,在离婚时是无法分割的,不能用金钱衡量。这也就解释了,即使男的离婚时净身出户,也会很快东山再起。女性往往离婚时不会净身出户,有很多要求对方净身出户。

法律对出轨者太仁慈了。民法和刑法处罚都不够,尤其在财产分割上并没有少分或者不分的规定,对精神损害赔偿也少的可怜。出轨者男女都有,一般来讲,男性居多。所以,并没有太多保护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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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人结个婚都被骂要房要车!不好意思,现在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富,很多女人賺的比男人还多,女人结婚还的旺夫,扶贫,做帮衬,搞不好还被垃圾男家暴!男人賺钱拿回家就是好男人,要做好女人,哪可得牺牲全家成全男人的!亏本生意谁做谁知道!

男人在经济上算得这么清楚,自己又是不能生蛋的公鸡,这么闹下去种族要走向灭亡了。要不单性繁殖,女性单性繁殖可以生出女性,那男人可以灭亡了。男性的存在以科学做角度讲是女性的慈悲。男人是可以没有的。

婚姻生活里,讲究包容,不讲究公平:

1 老公和你都在外打拼,回家都要做点家务。

2 一人主外,一人主内。主内的家里活就多干点。

3 互迁互让,互相包容。婚姻生活才能长久。

前多年,由于几例典型的女子骗婚案例,在全国司法界和社会上引起轰动效应,由此产生了现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婚姻法》。

记得当时媒体报道了这样一个离婚案例:一个女嫌犯,不到两年时间,在异地结了四次婚。由于当时婚姻登记全国还没有联网,所以她冠冕堂皇的能在异地结婚,分别过了几个月甚至个把月,又与男方离婚。四个家庭被她骗了,然后要分割每个家一半的家产。所以在当时的媒体产生了轰动效应,社会各界强烈呼吁修改婚姻法,遏制这类女子的骗婚行为。所以新婚姻法的制定离不开这类案例及当时社会的舆论干预。

大家都知道,新婚姻法关于离婚案中,规定的家庭财产分割部分,对女的一方很不利,女方只能分割婚后的财产。这与我们所提倡的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观点似乎相悖逆。

在现实的离婚案中,大概有这几种离婚的种类:

第一,男女双方感情不和,男子出轨,男方提出离婚;

第二,男女双方感情不和,男子出轨,女方提出离婚;

第三,男女双方感情不和,女子出轨,男方提出离婚;

第四,男女双方感情不和,女子出轨,女方提出离婚;

第五,男女双方感情不和,经常吵闹,甚至家暴,家庭矛盾严重,不可调和,男方提出离婚;

第六,男女双方感情不和,经常吵闹,甚至家暴,家庭矛盾严重,不可调和,女方提出离婚;

第七,因与一方或两方的长辈闹矛盾,男方提出离婚;

第八,因与一方或两方的长辈闹矛盾,女方提出离婚。

……

在第一和第二类型的离婚案中,财产的分割对女方很不利,因为男方是造成离婚的主因,女方就显得很无助和无辜。第三和第四类,女方是离婚的主因,得不到财产分割权利是她的原因,不冤。第五和第六例,如果有家暴,女方是处于弱势的,婚后财产的分割也很吃亏。第七和第八种,男女感情还不是离婚的主因,家中的长辈往往由于太强势,造成不可调和的家庭矛盾而迫使离婚,而女方在财产分割方面还是处于劣势的。

在这里我们不能质疑法律的偏颇,新婚姻法的形成也是由各部门及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而形成的。但它产生的时间节点,就在前多年的那几个典型案例——女子骗婚案的舆论当口,这对婚姻法在财产切割方面起了决定性的作用。所以无形中对以后离婚案中,妇女的财产切割权利带上了枷锁。我们似乎看到了封建社会男尊女卑、妇女地位沦落情景的回潮!

现实生活中,我们真的不能无视妇女在离婚案中所处的被动劣势!尤其在第一、第二案例中,妇女的财产分割权利几乎没有法律的支撑,这和社会主义的法治精神是背道而驰的!

从人情道义上来讲,女性承担着家庭的主要劳动,将自己的青春献给了这个家庭,为其生子,侍奉老小。而一旦家庭破裂,得不到妇女应有的权利而净身出户,这是对社会主义法治的最大讽刺!尤其,如果结婚短期内,男方提出离婚,而对女方的伤害是不可逆转的,从少女变成了妇人,而得不到财产分割的法律支持,几乎净身出户,回头将要面对艰难的第二次劣势婚姻,……这是很惨的!

我们要捍卫妇女的合法权利!在以后的离婚案中,拿回妇女应得的财产分割权。我们要呼吁:婚姻法的健全和人性化。

下面是即将生效的民法典中婚姻法部分给大家分析出的重点:

1.离婚冷静期,申请离婚后30天内可以反悔,到期后还有30天,有一方不去领离婚证,当做撤回离婚申请。两者相加共60天。离婚会变得非常困难,明年1月1日实施。

2.婚姻隐瞒重大疾病,可以撤销婚姻。婚姻撤销后,当做从未有过婚姻关系。

3.居住权,是设立一个物权。一旦房屋的居住权在房管局登记了,就算成立,没有登记则不成立。买房一定要查册,看房屋有没有被设置了居住权。因为,新房东也不能赶走居住权人。

被设置居住权的房子没有商业价值,只能等居住权到期后才会恢复商业价值。

老人给保姆设置了20-30年的居住权,子女继承房屋,还不一定熬得过保姆这20-30年的居住权。

居住权,不能转让,不能继承。

公租房以后估计会用居住权来实现。

4.婚姻中付出家务劳动较多、照顾小孩老人较多的一方,在离婚时可以要求一笔补偿款。至于标准,目前需要法院指导案例和后续司法解释跟进。

不管什么时候女性的压力会更大,选择很重要,选择工作,家庭会有压力,选择家庭,不稳定因素很多,想要兼顾,那必须变成女强人,啥都得会,总的说来,男人用处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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