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_法定代表人的越权行为?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2 10:17:05 人阅读
导读:如果第三人有合理的理由信任法定代表人具有代表的权限,则合同不能认定为无效,反之则可以认定为无效。在合同不能认定为无效的情况下,公司可以像法定代表人追究越权行为导...

如果第三人有合理的理由信任法定代表人具有代表的权限,则合同不能认定为无效,反之则可以认定为无效。在合同不能认定为无效的情况下,公司可以像法定代表人追究越权行为导致的损失赔偿责任。

法定代表人的越权行为其本身是有权的,而表见代理本身是没有权利的,只是一方有理由相信其有权利。

  

1、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承载法人的行为,其合同行为对外是有效的。

若因此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应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法定代表人向公司承担责任。  

2、如果合同的相对人(法定代表人与相对人)属于恶意串通损法人利益的合同,则合同效力待定。

法人,是相对于自然人而言的。法人,即单位名称,一般是指组织或企业。

法定代表人与法人代表是有明显区别的。主要在两个方面:

一,二者所指对象不同。法定代表人是单一的,一个单位只有一个,是企业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总经理(经理)担任,需按公司章程规定依法登记。法人代表则是不确定的,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多个。既可以是法定代表人,也可以是法定代表人委托行使职权的其他人(如企业的经销人员),其权利是有限制的,最多不能超出授权委托范围。

二,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根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在一定情况下,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法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时造成他人损失或者其他法律后果的,都由法人承担。只有超出授权委托范围所为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才由法人代表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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