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法人新设合并的_合并银行是什么意思?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1 09:35:36 人阅读
导读:谢邀!农村商业银行是由辖内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共同入股组成的股份制的地方性金融机构。在经济比较发达、城乡一体化程度较高的地区,三农的概念已经...

谢邀!农村商业银行是由辖内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共同入股组成的股份制的地方性金融机构。在经济比较发达、城乡一体化程度较高的地区, 三农 的概念已经发生很大的变化,农业比重很低,有些只占5%以下,作为信用社服务对象的农民,虽然身份没有变化,但大都已不再从事以传统种养耕作为主的农业生产和劳动,对支农服务的要求较少,信用社实际也已经实行商业化经营。这些地区的信用社,实行股份制改造,组建农村商业银行。

在法人治理上,股东大会是农村商业银行的权力机构,同时设置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农村合作银行权力机构是股东代表大会,股东代表由股东选举产生,同时设置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农村信用社为入股社员服务,实行民主管理,社员一人一票。法人治理上,社员代表大会是权力机构,社员代表由社员选举产生,同时设置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在服务重点方面,虽然都是主要为辖区内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但由于农村商业银行是在经济相对发达地区组建,农业比重较低,因此,在满足 三农 需要的前提下,还需要兼顾城乡经济协调发展的目标。农村信用社的服务对象则更多地侧重于农户。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金融业竞争压力的逐步增大,农村信用社的产权制度、组织形式已经越来越不适应新形势变化的需要,对农村信用社的持续发展形成了制约。农信社改制成农商银行,有利于明晰产权关系,在强化资本约束的基础上,激活经营机制,增强抗风险能力,进一步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实现发展速度和稳健程度在更高层次上的平衡;有利于优化经营机制和管理机制,按照绩效挂钩和权责利对等原则进行考核、分配,充分挖掘人力资源潜能;有利于用现代金融经营管理理念指导具体经营工作,进一步促进经营管理水平的提升,实现可持续发展。


农商银行的前身为农村信用社,属于地方性农村金融机构,立足本地服务三农,所以一般跨省都不是一家银行,属于跨行。而在一省或直辖市之内,情况比较复杂,有属于同一家银行的,也有属于跨行的情况。

农村信用社大刀阔斧改革,始于2003年国务院下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以后,但从全国改革情况来看,筹建农商行的模式并不统一,基本上存在三种模式。因为按照监管机构要求,组建农商行的条件并不高,比如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资本充足率10%以上,核心资本充足率6%以上,不良贷款率5%以下等。所以,在行政区划上,有以直辖市为独立法人组建农商行的,比如重庆农商行和北京农商行。这种大型的农商行,其下辖各地市县级分支机构也就属于分支行机构,总行与分行支行的关系,各机构向总行负责,属于同一家银行。因此,直辖市市内所有地区均为本行业务。

第二种组建模式为以地级市为独立法人,各区县设置分支行,规模比直辖市农商行小。比如成都农商行,它将原来14个县级农村信用联社整合在一起,共同组建成都农商行,跻身全国大型农商行之列。在这种模式下,市内各区县机构就属于成都农商行的支行,客户在市内各区县机构办理业务属于本行业务,不属于跨行业务。但在省内跨地区,一般也是跨行。

第三种组建模式为以县级区划为单位,直接组建独立法人机构,通俗的讲就是将原来县级信用联社直接改组为独立法人的农商行,因为农村信用社改制农商行条件不高,凡是符合条件的银保监会均可批筹。比如题主所说的威远和隆昌,从行政区划上,他们都属于四川内江市的下辖区县,但在信用社改制时,威远农商行成立于1998年12月18日,注册资本2.92亿,而隆昌农商行则成立于2006年12月20日,注册资本250亿。他们都是独立的金融业法人机构,因此即使跨县也彼此属于跨行。

但是,农商行之间的跨行业务与其他银行间跨行有一定区别。大家知道,在跨行个人存取款业务中,一般只能通过ATM取现,柜台上既不能存也不能取,但是农商行例外。因为农村信用社是农商行和农村合作银行的始祖,有血缘关系,但各自为阵后,辐射区域非常有限,对于资金汇兑结算相当不便,于是全国30家农村信用社,农商行和农村合作银行以及深圳农商行共同发起成立了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通过这个清算系统,全国农村金融机构包括农信社,农商行和农合行在柜台上都可以彼此办理通存通兑业务,只是按照跨行业务收取一定手续费。当然,最直观的辨别方式就是看银行的全称是否一致,全称一致的均为同一家银行。

江苏银行东海支行,地址在连云港市东海县牛山镇海陵西路58号。

该行隶属江苏银行,江苏银行是在江苏省内无锡、苏州、南通、常州、淮安、徐州、扬州、盐城、镇江、连云港等10家城市商业银行基础上,根据“新设合并统一法人,综合处置不良资产,募集新股充实资本,构建现代银行体制”的总体思路组建而成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于2007年1月24日正式挂牌开业。

你说的法人,实质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才是法律上的法人。

1、法定代表人只是代表公司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公司的权利与义务仍由公司享有、承担。故法定代表人对公司债权和债务不享有权利、承担债务。

2、若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股东,则对公司债权和债务的享有、承担与法定代表人有区别。3、公司作为独立法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股东。一般情况下,公司以其全部资产承担公司债务,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例外:①若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按期足额缴纳义务,则需要在其未缴足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②若公司股东与公司财产发生混同,则股东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因此,法定代表人对外不享有、不承担公司债权、债务。股东在一般情况下不享有、不承担公司债权、债务;但有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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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合并是两家或两家以上的商业银行合并为一家银行的法律行为。有两种形式: 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吸收合并是指两家或两家以上的银行合并后,其中一家银行(吸收方银行)存续,而其他银行(被吸收方) 解散。如甲、乙、丙三家银行合并,合并后,甲继续存在,乙、丙银行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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