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工作地点要写详细吗_劳动合同需要注明工作的详细地点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2 12:50:41 人阅读
导读:1、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但对地点没有具体要求,只写省内不违反法律。因为任何岗位都可能涉及要出差,这个法律是没法严格界定的。2、不用但心以后出现劳动纠纷...

1、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但对地点没有具体要求,只写省内不违反法律。因为任何岗位都可能涉及要出差,这个法律是没法严格界定的。 2、不用但心以后出现劳动纠纷会在地点上难以定位,争议以劳动的实际实施地,也就是劳动合同的实际履行地为准。

只写“深圳”是不对的。

《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难道整个深圳都是企业的?

  不合法!

  该条款剥夺了劳动者的权利,扩大了用人单位的权利,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属于无效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你这里说的,应该符合二十六条的·第二款。

劳动合同的约定不明确,则会以原先的实际工作地点、待遇作为认定依据。单位擅自变更的,如果没有劳动者同意,属于违法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劳动者有权拒绝,并可以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按实际的合同履行。

这里所说的实际的合同并不等同于原来所签的书面那份合同,因为在工作过程中双方或因约定不明确而没有完全按原来书面的合同约定来履行,而双方原来的劳动过程中在一定时间内对工作内容和工资报酬待遇等互相认可,视为互相对合同有了明确内容和更改,即为新合同(事实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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