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承揽合同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不是劳动关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受伤的不是工伤,属于人身损害,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3]20号
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承揽人发生人身损害,责任自负。 承揽工程使用人员与承揽人形成雇佣关系,发生人身损害,承揽人承担赔偿责任。 加工承揽合同,按照合同法第251条的规定,“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承揽合同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其标的是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成果,定做人就完成的工作成果而支付报酬; 2)标的物具有特定的性质,以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 3)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承揽人应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不受定作人的指挥管理,同时承揽事项的完成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故不得随意交由他人进行。 4)承揽人自担风险。承揽人应以自己的风险独立完成工作,对工作成果的完成负全部责任。
先看看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这个规定,一般情况下定做人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除非他在选任、定做或指示有一定的过错。
所谓选任过失,就是定做人在找谁承揽这个过程中,没有尽到了注意义务,致使找了不具有相应资格的人来做这个工作。
所谓指示过失,就是定做人提出了不符合安全要求或存有一定隐患的指示。
所谓定做过失,就是他下达的这个任务本身有一定的问题,有可能导致人身伤害发生。
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作为平等的合同主体,对其行为的后果应该依法自行承担。承揽方在承揽工作中所发生的伤害事故,其责任应当由自己承担或者由其合伙人与其共同承担。《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承揽合同中,一般造成他人损害,由承揽人承担责任,一般,如果承揽人没有经济能力,委托人可以适当补偿,承揽人如果没钱,也没办法。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定作人有过错需要根据过错程度承担责任。 如果承揽人致人损害或自己受害,完全是由于定作人的指示过错造成的,承揽人没有任何过错,在此情况下,定作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承揽人不承担责任。 在承揽人执行承揽事项不法侵害他人权益造成他人损害时或者自己损害,虽然有定作人的指示过错,但承揽人也有过错的,由定作人和承揽人按照过错程度承担。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有些事情自己清楚就好_自己受了委屈憋在心里,还是把事情弄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