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首先要声明:具体问题,需要具体分析。
如果债务人不只有一套房屋,且没有其他可以清偿债务的财物,他的房子是可以执行的,因为不会侵犯法律给予债务人的最低保障;反之,如果债务人仅有一套房屋,且没有其他财务可以执行,他的房屋是无法执行的,因为这违背了执行适度原则,对债务人的生存有了严重的危害。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虽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但可以查封;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因此是否能够执行取决于这套房屋是不是债务人仅有的一套房屋。
执行适度原则
在执行实践中,有不少申请执行人认为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所有财产采取执行措施,理由是被执行人的所有财产都是其所负债务的担保,故应当承担广泛的财产责任。其实,这种观念是不正确的,它与执行适度原则是相悖的。
所谓适度执行原则,是指实现民事执行目的的执行措施必须是有必要而适度的。这种“有必要而适度”,要求对被执行人的执行必须控制在合理的限度内,在执行目的与执行措施之间、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利益之间保持合理的平衡。这一原则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强制执行法中都有所体现。我国也不例外地适用该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和生活必需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对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作了详尽规定,主要包括8种财产:
1.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⒊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⒋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这时的“发明”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著作”是指表达意见、知识、思想、感情的作品,其内容和外延以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为准);
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⒍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⒏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如果法院强制执行的房产已经抵押给银行了,法院仍可以进行执行,但应该先在拍卖或变现款中先行支付银行的债权,剩下的款项才可以用来偿还其它债权人的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40 条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可以执行。该财产系被执行人财产。
1、《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其中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第七条: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2、对于办理抵押登记的房屋,根据物权优先原则,是可以拍卖的。先给其租房,令其搬出,租金从拍卖房屋中扣除。
已抵押的房子如果是唯一房产,法院可以查封,但不能拍卖,变卖等,已经设定抵押的房屋是完全可以被执行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6条之规定,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已经设定抵押的房屋是完全可以被执行的。 法理上的依据其实很明确,即设定抵押的房屋自设定抵押时起,就已经成为了合法债权的担保,并且已经可以预见到未来为实现债权而需要变现,尽管是唯一一套房屋,但是其已经具备了明显的社会经济属性,参与了社会性的交易,而不应该再视为简单的生活必需品。
外商投资企业需要备案吗_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需要哪些申报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