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人成立股份有限公司_股份制公司至少几个人?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3 10:16:02 人阅读
导读:谢谢悟空问答邀請回答,假如四人都为公司出力,股权怎么分?我想这个问题很好解决一,公司要按照公司章程,召开董事大会,讨论,协商,形成决议。二,通过公司职工大会,对...


谢谢悟空问答邀請回答,假如四人都为公司出力,股权怎么分?

我想这个问题很好解决


一,公司要按照公司章程,召开董事大会,讨论,协商,形成决议。

二,通过公司职工大会,对四人在日常工作表现,包括执行公司各项规章,个人道德品质,工作态度,及完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审核评议。

三,具体要看每个人的工作情况,贡献大小,业绩如何。

四,个人业务水平,是不是业务精通。

五,工作方式方法,管理能力,有没丰富的管理经验。

六,知识面,懂各项生产,管理,产品质,销售,等业务技能。

七,工作,办事效率,完成任务指标情况。

八,处理日常工作,和驾于,处理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九,贡献率,为公司创造的价值。

根据上述基本情况,可以综合,全面恒量每人的等级,如果加上每人,在原来股权中的投入配额,具体分析每人的股权比例。本题所说四人都为公司出力,照这样说大家,包括职工,司机,厨师,保洁,一切勤杂人员,都为公司出力,那不一样,贡献有大小,工作能力有大小,管理方法得当,技术有高低,业务有精替,样样大家是心里有数的,为此,在股权分配上一定不一样,有多有少,董事会经过群众评议,职工大会讨论,每人的股权就一清二楚,按三一三十一分配,合情又合理一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答案是:A、100%

股份制有限公司成立的条件如下:第七十八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扩展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设立方式;(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十二)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我认为:4个股东平分股份,股权结构属于平衡型股权结构,而平衡型股权结构是不太好的股权结构形式,这种股权方式,带来的最大风险是容易形成股东僵局,当出现意见分歧的时候,因股东持股比例相同或近似,无法实现统一的决策。同时,股东承担的责任,付出的汗水和个人能力肯定不同,平分股权也为后续利益分配等一些列问题埋下了伏笔。

以真功夫股权事件为例,真功夫就是典型的平衡型股权结构,公司设立之初,两位股东各持有50%的股权,这位后来的股权之争埋下了伏笔。蔡达标是中式快餐连锁企业真功夫的创始人,亦是真功夫的两大股东之一。另一位创始人和大股东,是其前妻的弟弟潘宇海。蔡达标和潘宇海两人为争夺公司控制权,缠斗多年。之后,潘宇海之妻窦效嫘向公安机关报案,2011年3月17日,蔡达标被广州警方以“涉嫌经济犯罪”的名义带走。此后潘宇海独掌真功夫。这也导致了真功夫利润大挫,IPO上市严重受阻。

真功夫事件发生后,很多人认为是因为家族矛盾所导致的,特别是蔡达标和潘敏峰的离婚是关键。但实际上,真功夫的问题不在于家族矛盾,而在于其世上最差股权结构,家族矛盾只是进一步加剧了股权结构不理想所导致的问题。

世上最差股权结构是两个股东各占50%,这样的股权结构不出问题是偶然的,出问题是必然的。企业每个股东对企业的贡献肯定是不同的,而股权比例对等,即意味着股东贡献与股权比例不匹配,这种不匹配到了一定程度,就会造成股东矛盾。另外,这种股权结构没有核心股东,当股东发展思路不一样时,很容易造成股东矛盾。这在真功夫事件上,可谓体现得淋漓尽致。

合理的股权结构是相互制约型股权结构,这种结构是指,公司拥有较大的相对控股股东,同时还拥有其他大股东,所持股份比例为10%至50%。这种结构下的股权关系是相互制约的,没有一个股东具有绝对控制权,同时也不存在大量小股权干扰股东会决策,是一种比较合理的股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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