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六种情形_哪种情形会构成交通肇事罪?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09 23:28:18 人阅读
导读:您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0日公告、11月2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

您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0日公告、11月2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追究。应当注意,对于交通肇事案件是否决定立案,一是要分清事故责任,二是要看是否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具体标准。如果行为人只有违章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则不以犯罪论处,不予立案。

交通肇事罪认定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其关键要查清行为人是否有主观罪过,是否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与重大交通事故另否具有因果关系等。倘若没有违法行为或者虽有违法行为但没有因果关系,如事故发生纯属被害人不遵守交通规则,乱穿马路笔造成,或由自然因素,如山崩、地裂、风暴、洪水等造成,则就不应以本罪论处。当然,事故发生并不排除可能存在多种原因或有其他介入因素,这里就更应该认真分析原因及其介入行为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作用。只有查清确实与行为人的违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则才可能以本罪论处,否则,就不应以该罪治罪而追究刑事责任。例如,行为人高速超车后突然发现前方几十米处有人穿越马路,便打方向盘试图避开行人,但出于车速过快,致使车冲入人行道而将他人压成重伤。此时,行人穿越马路作为介入因素仅是发生本案的条件,肇事的真正原因则是违章超速行车,因此应当认定行为与结果具有因果关系从而可以构成本罪。

本罪与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的界限

交通肇事罪与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在主观方面都出于过失;在客观方面,都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危害了公共安全。但它们是不同性质的犯罪,应严格划清它们之间的界限。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是:

(1)前者的主体主要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虽然非交通运输人员也可构成该罪主体,但他们也必须是在操纵交通工具、交通设备,与交通运输人员不同的,仅是他们不具有交通运输人员身份;后者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2)前者发生在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严重后果是由于在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引起的;后者的发生与交通运输活动无关,严重后果是由于行为人在交通运输活动以外的日常生产、生活中马虎草率、粗枝大叶,不细心谨慎引起的。

本罪与利用交通工具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的界限

两者都会出现致人重伤、死亡的危害后果,但交通肇事罪中行为人对于致人重伤、死亡的危害结果的发生,表现为过失的心理态度;而利用交通工具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则表现为故意的心理态度,这是区分两者的关键所在。

本罪与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两者都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都可能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但两者存在明显区别:一是主观方面不同。交通肇事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以驾车撞人的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二是客观方面的要求不同。交通肇事罪在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的违章行为必须造成法定的严重后果才构成为犯罪。

本罪与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界限

交通肇事罪与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不之处在于,一是侵犯交通运输安全的侧重点不同。交通肇事罪侵犯的主要是公路、水上交通运输的安全,重大飞行事故侵犯的是航空交通运输的安全,铁路运营事故罪侵犯的是铁路交通运输全。二是在客观方面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内容略有不同。三是犯罪主体不同。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交通运输人员和非交通运输人员;重大飞行事故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航空人员,包括空勤人员与地面人员;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铁路职工。

根据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交通事故案件,分为致人死亡交通肇事罪与致人重伤交通肇事罪:

一、致人死亡交通肇事罪: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主要、全部责任;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死亡两人以上或重伤五人以上,负主要、全部责任;

(四)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对于第(一)、第(二)种情况,法律规定的刑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对于第(三)、第(四)种情况,加重处罚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致人伤残交通肇事罪:

(一)酒驾、毒驾;

(二)无证驾驶;

(三)报废车辆;

(四)无证驾驶;

(五)严重超载;

(六)逃逸。

对于以上六种情况,刑期为三年以下、拘役。在本律师事务所处理众多死亡案件中,当事人认为没有致人死亡就不会构成交通肇事罪,其实是错误的。根据司法解释规定,以上六种情况都会构成犯罪,前提是致人重伤。轻、重伤应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如不服,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是,违反交通法规造成交通事故,导致一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承担主责以上的。另外还有一种是交通事故无能力赔偿数额三十万以上的。

达到上述条件,一般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积极赔偿受害者损失获得刑事谅解书的,有可能判处缓刑。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罪】的构成条件,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里所说的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指与保障交通运输安全的各种法规,如道路交通管理规则、海上交通安全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既是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原因,也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前提条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如驾驶故障车上路行驶、酒后开车、超速开车、逆行开车、疲劳开车等等。(一)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也包括非交通运输人员。也就是说,不论任何人,只要其行为符合《刑法》第133条规定的主客观 要件——本人达到法定年龄(已满16周岁以上)、有责任能力者,就构成本罪。即使行为人是无照驾驶者,或者是偷开他人机动车辆的过程中肇事的,等等,均不影响本罪的构成。有无驾驶资格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无驾驶资格满足此罪条件的,可能作为从重情节。如果是单位的领导、车辆的承包人等司机的上级主管人员,强令司机违章驾驶、强行超车,结果造成严重后果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没有直接驾驶机动车辆的这些主管领导或者承包人,仍构成本罪主体。还要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2款的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者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交通运输安全。在特定情况下,驾驶自行车也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即当自行车所面对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如人多的街道上,甲骑自行车冲撞致使一人死亡,此时存在微弱的向多处扩展的可能性。有时一个人在马路上跑也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如乙在马路上不按交通规则地乱跑来跑去,使得两辆车相撞。(三)主观方面是过失。所谓过失是指行为人对所发生的后果而言,而对于违反交通管理规则是明知故犯的。(四)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以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不会。我国《刑法》中的过失致人重伤罪,属于过失性犯罪中的一般规定。若有特别规定的,需按照特别规定处理。例如:“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致人重伤罪”等都是过失性犯罪的特别规定,从犯罪构成上来说,它们与“过失致人重伤罪”趋于一致,理论上将其称之为法条竞合,此时便依据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来处理,而不会再认为是过失致人重伤罪了。而且“过失致人重伤罪”与“交通肇事罪”侵犯的主要法益也不一样。前者主要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后者则主要危害的是公共安全,是两种完全不同的犯罪类型。当然若交通肇事行为尚未达到立案标准的,也不会转变为过失致人重伤罪。但受害人一方却会依照《侵权责任法》中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相关规定,追究肇事者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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