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认定法律依据_如何认定对赌协议的效力?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5 09:28:26 人阅读
导读:是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律关系的认定要综合考虑当事双方的意思表示,如果你们本来就是借贷关系,且有相关...

是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律关系的认定要综合考虑当事双方的意思表示,如果你们本来就是借贷关系,且有相关证据证明,应当认定为借贷

名为合伙实为借贷意思就是约定投资但是不参与经营,也不承担损失,只收取分红。

如果如你所说有签订的公司合作协议书,那我建议你将协议书和出资凭证作为证据起诉甲方合同欺诈,至于怎么维权那看你了,可以要求撤回资金并索要利息,也可以要求甲方更改公司法人或股东。另外,工商局的营业执照上没有乙丙方的名字不代表这2方不是股东。其他问题你最好找个专业律师事务所咨询

何为对赌协议?

对赌协议(ValuationAdjustmentMechanism,VAM),又称估值调整协议,是私募股权投资(PE)中常用的一种价值调整机制与合同安排。“对赌协议”并不是简单的赌博合同,而是近几年来在我国资本市场上新兴的一类以“估值调整机制”为基础的融资方式,其核心条款是对于目标公司是否可以实现某种业绩或目标,做出正反两种或然性的约定。“对赌”非“赌”,其实质是投融资双方对股权投资价值的或然性安排,是一种投资保障工具、价格发现工具和管理层激励工具。即当目标达成时,投资方将继续持有股份,融资方分得投资带来的高额回报;相反假如目标没有实现,则融资方需溢价回购投资方股权作为对投资者的补偿。对赌协议的产生一方面为作为投资方私募基金的投资安全提供了保护伞,另一方面则对于目标公司的经营者起到了充分的激励作用。

从对赌第一案看对赌协议的效力问题

海富投资诉甘肃世恒对赌协议案作为“对赌第一案”从一审一直到最高院再审,充分体现了目前最高院对于对赌协议的倾向性意见,基于篇幅有限,简单摘引最高院的判决:

最高院对本起对赌投资案做出判决,判决认为:

  • 1.投资者与目标公司对赌协议无效:《增资协议书》中约定,如果世恒公司实际净利润低于3000万元,则海富公司有权从世恒公司处获得补偿。这一约定使得海富公司投资可以取得相对固定的收益,该收益脱离了世恒公司的经营业绩,损害了公司利益和公司债权人利益,因而无效。(公司法第20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8条、合同法第52条五项,具体法条详见文尾。)
  • 2.投资者与目标公司股东对赌协议有效:在《增资协议书》中,迪亚公司对于海富公司的补偿承诺并不损害公司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有效的。
  • 3.投资者与公司法定代表人、管理人(非股东)的争议:《增资协议书》中并无由陆波对海富公司进行补偿的约定,海富公司请求陆波进行补偿,没有合同依据。
  • 4、二审法院认定海富投资1885.2283万元的投资名为联营实为借贷,没有法律依据,应予以纠正。
  • 综上理由,最高院撤销甘肃高院的二审判决,并判决迪亚公司向海富投资支付协议补偿款1998.2095万元。

该案当中值得注意的一点就是对赌协议无效的原因是在于:

对赌协议中的触发机制一旦生效是的海富公司作为股东可以背离公司经营状况实际获取相对固定的收益,违背了股东出资入股共担风险的基本原则,而且需要注意的是该对赌协议中的约定方式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八条关于企业利润根据合营各方注册资本的比例进行分配的规定,所以该份协议假若有效不仅侵害了其他股东的利益、债权人的利益而且还违背了中外合资经营的相关法律规定。

投资者与目标公司股东的对赌有效的原因

首先投资方与股东对赌,不损害公司及债权人利益,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当时人真实意思表示,而且该对赌协议的约定使得最终承担义务的主体是股东而非公司,所以本质上来说,既尊重了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同时也尽可能的将对赌协议中的成本风险转嫁进行了限制,故而对于与股东之间的对赌自然应当认定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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