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小额诉讼标的额多少_小额诉讼程序标准?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5 21:39:03 人阅读
导读:小额诉讼的诉讼标的额为省级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的简单金钱给付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小额诉讼程序由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管辖。审级制度是一审终...

小额诉讼的诉讼标的额为省级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的简单金钱给付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小额诉讼程序由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管辖。

审级制度是一审终审,不得上诉。

小额诉讼不能适用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涉外民事诉讼。知识产权纠纷,需要评估鉴定或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

小额诉讼适用的是财产给付案件,所以给付的财产额度就是标的额。

得不偿失,暴力是必须的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经济也随着快速增长,我国的小额诉讼程序也进行了适当的改革,并在司法实践中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但是,由于我国的小额诉讼程序还不尽完善,还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

在当前的小额诉讼程序中,虽然司法机关对其进行了补充,并且制定了新的规定,但是由于小额诉讼程序过于原则化,有些规定过于模糊,导致在司法实践问题中并没有发挥切实的作用。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小额诉讼程序进行探究,加快完善小额诉讼程序。

1 当今小额诉讼程序司法实践现状

当今我国的小额诉讼程序并没有在司法实践中发挥切实的作用,它过于原则化的程序和过于模糊的规定,使一些相关司法案件不能很好地解决,阻碍了我国司法水平的提高。为此,我们有必要对当今小额诉讼程序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探讨。

1.1 小额诉讼案件的发生情况地区差异大

当今小额诉讼案件的发生情况,依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人们的性格特点、人们的收入来源等因素的不同而产生较大差异。小额诉讼案件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地区较多,由于这些地区经济发达,社会贸易多,大多数人进行创业和经商,这就难免产生经济纠纷,导致小额诉讼案件的发生。在河南、安徽、山东等地区,小额诉讼案件就有所减少,这些地区的人们大多数都是外出打工,在本地经商或者创业的人不多,所以小额诉讼案件并不是很多。一些地区的小额诉讼案件甚至是极少的,发生概况很低,比如吉林、黑龙江等地区,由于东北地区经济发展不景气,大部分东北人都选择了其它的城市去发展,导致东北地区的人口越来越少,小额诉讼案件也随之减少。

1.2 各地区小额诉讼案件运行程序不一致

当今的小额诉讼案件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大多数法院在运行程序方面只是对简易程序的套用,甚至有一些法院直接忽略了简易程序,盲目地对小额诉讼案件进行审理。法院在出庭审理小额诉讼案件过程中,对小额诉讼程序不能正确运行,对小额诉讼程序理解不够深刻,忽视甚至减少相关的司法程序,造成各地区法院在审理小额诉讼案件过程中增加了不确定性。这种情况的发生,不仅影响了小额诉讼程序在法院审理小额诉讼案件的运行流程,而且影响了人们维护权益的合法性。

1.3 小额诉讼程序中对当事人的救济有待加强

当今的小额诉讼案件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由于小额诉讼程序的调撤率较高,当事人的救济权经常被忽视。法院在对小额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由于法官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很容易造成判决不公正,小额诉讼程序规定当事人如果对判决结果不满意,不可以申请上诉,只能申请再审,这一严重弊端,使当事人对于救济权的使用造成阻碍。小额诉讼程序的有些规定过于模糊,处于模棱两可的状态,这就大大削减了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可靠性,给小额诉讼案件的审理工作造成困难,扰乱了我国司法的正常秩序。

2 小额诉讼程序司法实践问题的原因

小额诉讼程序司法实践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各样的问题,不利于司法实践的正常进行,也严重影响了人们的合法权益,为此,我们有必要针对小额诉讼程序司法实践中所出现的问题究其原因,对问题的原因加以分析和探究。

2.1 法律规定的空缺

我国在小额诉讼程序的立法工作中,依据民事诉讼法将小额诉讼程序归类于简易程序之中,对一些应用简易程序的诉讼案件制定了固定的诉讼流程,并且对这些诉讼案件采取一审终审的审判制度。在对小额诉讼程序的立法过程中,缺少小额诉讼程序的规章制度,使小额诉讼案件在审理过程中不能依据法律法规合理地进行,使小额诉讼程序难以在司法实践中发挥实际作用,不能很好地保障人民权益,不能合法、高效地解决当事人的小额权益纠纷。这就要求相关司法单位要及时地对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完善和补充,努力提高小额诉讼程序的实际价值,切实地为广大人民解决好小额权益纠纷问题。由于司法机关在立法工作中的忽视和法院最终解释权的约束性以及如今恶劣的司法环境,造成了当今我国的小额诉讼程序的实践受到阻碍,严重影响了我国司法进程的发展。

2.2 小额诉讼案件受理范围的局限性

在小额诉讼程序的司法实践过程中,由于小额诉讼案件的受理范围有限,造成全国各地区之间的小额诉讼案件的受理情况存在较大差异。当今小额诉讼案件的立案标准是就业人员的年平均工资大约在一万元到两万元之间,才能对诉讼案件实施小额诉讼程序。由于我国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尽相同,差异较大,比如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明显优于黑龙江、吉林、辽宁地区,在立法过程中,针对全国各地区的不同经济发展情况仅仅制定一个固定的小额诉讼案件受理标准,必然导致司法实践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比如产生类似的小额诉讼案件在不同地区判决结果却不同的现象。另外,对不同的案件类型受理标准的制定过于模糊,不能明确案件的复杂程度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些问题都严重影响着小额诉讼程序的推广和运用。

2.3 法院对于受理案件的态度有待改变

虽然小额诉讼程序已经被法院所接受,但是绝大多数的法院在受理小额诉讼案件时,还是一味地运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对于小额诉讼程序有着不愿运用甚至不敢运用的态度,造成了大多数法院对于小额诉讼案件的排斥心理,不愿受理小额诉讼案件。同时,在立法工作中规定的程序适用范围过于模糊,这就使得法院在审理小额诉讼案件时在程序的选择上很难做决定,造成各地区法院的程序选择差异。民事诉讼法突破了以往案件类型的制约,依据纠纷金额区分开了小额诉讼案件与简易诉讼案件的受理程序,但是并没有对案件的法律类型和纠纷金额的表现形式制定相关的制度,造出大多数法院在受理金额纠纷案件时,很难选择运用小额诉讼程序还是简易案件程序,给法院的受理工作造成困难,直接影响了法院的工作效率。

2.4 法官对于自由裁量权的使用不尽合理

在司法判决的过程中,始终坚持的一个原则就是法官独立。案件审判的大部分权利都掌握在法官手中,是影响判决结果的重要人物。由于法官掌握着判决结果的大权,所以在案件判决中,就会受到来自法院内部和当事人方面的各种压力,因而法官会滥用自由裁量权,来减小判决压力。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主要原因是法院内部的监察制度非常严格,再加上当事人如果对判决结果不满意而上访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这些压力使得法官不能正确的实施法律权利,不能公平公正公开的进行案件审理工作,严重影响了我国的司法环境。由于小额诉讼程序的各项制度不清晰,规定模糊,范围过于广泛,并且采取一审终审的判决制度,很有可能当事人对于判决结果不满意,而又没有二审机制,这种情况大大增加了法官的心理压力,使得大多数法院对于小额诉讼案件逐渐产生了排斥的态度,即使受理了小额诉讼案件,也是运用简易案件程序进行审理,不愿使用小额诉讼程序。

2.5 救济程序有待完善

小额诉讼程序存在一定的缺陷和弊端,它具有成本低和程序保障制度不完善的负面特点,小额诉讼程序应用约束当事人权利的方法,来降低诉讼成本,提高案件受理效率,这种情况无论是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是对我国的司法制度都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和后果。而这种情况最直接的影响就是使当事人的程序得不到有效的保障。相关立法部门规定了一审终审的判决制度,除此之外并没有其它的救济制度和程序,只有唯一一个就是民事诉讼法中的再审制度。在小额诉讼程序中,由于一审终审判决制度的缺陷,当事人虽然有能力和证据去质疑法院的判决结果,但是想要申请救济程序只有等待当前的判决结果执行后才能申请再审,并且申请再审的审查期限较长,当事人在这期间还必须执行法院当前的判决结果,这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不能及时地解决判决中的问题,影响了当事人的自身权益。

3 完善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建议

为了提高我国的司法水平,这就要求相关部门在立法过程中,不仅要规定权利,还要制定一系列的救济程序,切实地保障广大人民的合法权益。在制定诉讼制度时,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法律程序,确保实际生活中的微小权利也得到法律的保护。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的纠纷案件都是小数额的,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因此切实落实好小额诉讼程序是重中之重,也是我国司法进程中的关键一步。针对小额诉讼程序所暴露出的种种问题,我们完全有必要对小额诉讼程序进行探究,提出切实可行地完善措施,来最大程度上提高小额诉讼程序的司法实践水平,切实地保障广大人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司法建设。

3.1 完善立法工作,加强司法解释

法律程序的运用是和切实可行的法律法规密切相关的,完善立法工作,切实地为小额诉讼程序的司法实践提供规章制度。当前大多数法院中的法官,对于司法解释过分地依赖,法官的主动性和道德素质有待提高。加强法官的司法独立性是提高司法实践水平的首要任务,加强司法解释,切实地发挥司法解释对小额诉讼程序的指导性作用,从而使法官慢慢接受小额诉讼程序,在司法实践中加强对小额诉讼程序的运用,更好地为广大人民解决小额纠纷案件。要想更好地建设小额诉讼程序,只有不断地探究、摸索、创新,增加实践机会,才会完善小额诉讼程序,提高小额诉讼程序的司法实践水平,提高小额诉讼案件的诉讼效率。

3.2 明确小额诉讼程序的受理范围

在当前的小额诉讼程序规定中,只是规定了受理案件的金额标准,对于受理案件类型的规定则是模糊不清,从而简易案件程序经常被误认为小额诉讼程序。小额诉讼程序与简易案件程序不同,它是与简易案件程序地位相等,二者相互独立的司法程序,小额诉讼程序与简易案件程序互不影响,小额诉讼程序的受理范围是把简易案件程序的受理案件按照一定的规则分开一部分,由小额诉讼程序单独受理。我国的诉讼案件各种各样,种类繁多,仅仅用金额标准划分受理范围不尽合理,也不利于小额诉讼程序的运用。当前,当事人在选择诉讼程序时,我国大多数采用的强制性措施,并未对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作出明确规定。为此,加强当事人对诉讼程序的自主选择性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

3.3 明确法官在小额诉讼程序中的权利范围

小额诉讼程序具有独立的意义和明确的目标,为此应该具有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来保障小额诉讼程序的顺利运行。法官是影响判决结果的重要力量,因此,明确法官在小额诉讼程序中的权利,切勿发生法官越权行为的发生尤为重要。小额诉讼程序大多涉及的是普通百姓的小额纠纷,法官在小额诉讼程序中要以引导和干预为主要任务,并且要详细地为当事人讲述小额诉讼程序所涉及和使用的问题,避免当事人对小额诉讼程序产生怀疑。在小额诉讼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官要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积极引导当事人,干预庭审,解决小额纠纷。另外,法官在行使权力时,切勿发生过度使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对自由裁量权的使用要合理、合法,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解决小额诉讼案件。

4 总结

当今我国的小额诉讼程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但是在司法实践过程中,还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影响着小额诉讼程序的正常运用,也严重影响了我国司法建设的发展。为此,在今后的司法实践过程中,还要积极地对小额诉讼程序不断探索和创新,切实解决现实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小额诉讼程序,让小额诉讼程序切实地发挥作用,保障广大人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司法建设,共同筑建一个有法可依,切实保障人民权益的法制性国家,让小额诉讼程序在司法实践中发挥其重要作用,服务于人民,服务于国家。

展开原文 ↓

更多 # 相关法律知识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2
    律师解答

    律师根据问题描述给予专业意见

  • 3
    采纳

    采纳回复意见,确认得到解答

Copyright 2004-2021京ICP备18032441号 有害信息举报:线上咨询律师  线下门店解决问题

Copyright © 2020-2021

在线客服 隐私协议 侵权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