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可以执行回转_执行回转有哪些特征?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0 09:02:10 人阅读
导读:执行回转是指民事案件执行完毕后,由于法定原因使已经被执行的财产的一部或全部返还给被执行人,恢复至执行程序开始前的状况。执行回转的原因有: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

执行回转是指民事案件执行完毕后,由于法定原因使已经被执行的财产的一部或全部返还给被执行人,恢复至执行程序开始前的状况。执行回转的原因有: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执行完毕后,该法律文书被有关机关依法撤销。执行回转应由人民法院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财产。

执行回转有以下几个特征:

1、执行回转的基础是基于执行的法律文书的应执行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或部分执行。

2、执行回转的起因是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不再具体执行力。

3、新的法律文书使取得财产的人丧失合法依据。

4、执行机关依据职权或当事人申请,责令取得财产的原债权人返还财产及孳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有一些情况使执行回转不能,如执行标的物为特定物被原债权人消耗的情况。

(1)执行程序已经开始或者进行完毕。也就是说,执行根据的内容已部分执行,一方当事人因此而获得了部分或全部财产。

(2)执行根据被依法撤销或变更。撤销就是原执行根据已完全丧失效力,变更是指原执行根据的内容已被改变。

(3)由当事人申请或执行机关依职权决定。由当事人申请就是当事人请求执行回转时,执行机关被动地决定执行回转;执行机关依职权就是在没有当事人请求执行回转时,执行机关主动决定执行回转。

(4)执行机关以裁定的形式作出决定。

(5)执行回转的对象是申请执行人。也就是说,应由申请执行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

(6)执行回转的内容包括原有财产和原有财产的孳息两部分。执行回转时,已执行的标的物是特定物的,应当返还原物;不能返还原物的,折价抵偿。

在特殊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在民事案件作出判决、调解之前,裁定一方当事人付给另一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其他财物,以解决这方当事人生产、生活之急需,在该裁定生效后,若当事人不先予给付,人民法院可依据裁定予以强制执行,这就是先予执行。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只能根据当事人申请进行,当事人申请先予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担保形式可以是金钱、实物或者保证人担保。担保的目的在于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以免因申请人申请错误,使被申请人受到损失。如果申请人最后败诉,不仅要把先予执行的财物如数归还被申请人,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所遭受的财产损失。但是,虽然申请人败诉,但并没有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申请人除如数返还先予执行的财物外,不负赔偿责任。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㈠适用先予执行的案件应当是:

①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诉讼;

②追索劳动报酬的诉讼;

③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包括: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货款的;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㈡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比较明确。㈢不先予执行将会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㈣只能由原告提出先予执行申请,包括本诉原告、反诉原告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㈤被申请人必须有履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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