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退还的法律依据_离婚彩礼返还有法律依据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08 06:38:12 人阅读
导读: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解释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

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解释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该解释虽然没有概括应当返还彩礼的所有情形,但在法律上肯定了在一定条件下,收受的彩礼应当返还。

今天和大家分享一下离婚彩礼返还标准的问题,彩礼这一块,《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根据实践经验总结,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两年以下,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返还的数额相对较少;共同生活一年以内三个月以上的,返还的数额一般在一半左右;共同生活不满三个月的,返还的数额相对较多;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同居关系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间女方怀孕或者流产的,一般可在前款的基础上予以适当减少。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你好,关于返还彩礼的问题,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如下:

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这里需要注意:

一、双方没领结婚证但共同生活的情况下,虽然男方可以要求返还彩礼,但并不是全额返还。

假如女方有证据证明彩礼已用于共同生活、结婚喜酒等方面,可以主张扣除这部分数额。

同时,法院会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的数额、当地习俗来确定返还数额。

二、上述规定中的“生活困难”是指绝对生活困难,即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并不是指男方因支付彩礼,造成生活水平降低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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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表示需要全面的推进我国的婚俗改革政策,提倡简约适当的婚俗礼仪,家事也要有规矩,随着现代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一些婚俗的陋习以及天价的彩礼等等问题也是愈演愈烈。针对上述问题,中央决定对这些不良的社会风气进行一个比较统一的整治。

“彩礼”,中国旧时婚礼程序之一,又称财礼、聘礼、聘财等。 我国自古以来婚姻的缔结,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

有些地方习俗称为“纳征”,“征”是成功的意思,即送彩礼之后,婚约正式缔结,一般不得反悔。若有反悔时,若女方反悔,彩礼要退还男方的;若男方反悔,则彩礼一般不退。

从法律上来看,“彩礼”的表述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人民法院审理的彩礼纠纷案件的案由按照有关规定被定为“婚约财产纠纷”。

■案例简述

小Q上海人,青年才俊。但由于一直忙于事业直到35岁还没有娶妻生子。一个偶然的机会与来自四川的小Y相识,小Y是一名舞蹈老师,相貌、身材都很出众,两人算是郎才女貌。一个月后,二人便确立了恋爱关系。好景不长,小Y性格外向异性朋友很多,经常会一起结伴游玩。时间一长小Q便开始怀疑起自己的女朋友,总会时不时的偷看小Y的手机信息,或者偷偷翻查小Y的手袋。两人为此也多次闹过分手,但最终都重归于好。

慢慢大家也开始谈婚论家,2013年8月两人终于登记结婚。但登记次日,小Y便跟着其公司的老板去香港出差两天,回来后声称新装修的家中有味道,于是搬离。小Y还坚持摆酒后才能进行夫妻生活。随后,双方在上海某五星级酒店大摆筵席,宴请宾客26桌,总花费50余万元。

2013年9月,小Q接小Y回家。随后小Y坦白,结婚前一天朋友们为她组织了单身派对,当晚在酒吧玩的很疯,因为醉酒与他人发生“一夜情”,没想到竟意外怀孕。其后,小Q向小Y提出了离婚,并要求女方退还所有的彩礼。小Y觉得自己跟小Q已经结婚了彩礼便无需返还。随后小Q将小Y告上了法庭,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返还彩礼。

最终法院判定,两人虽已经建立婚姻关系,但时间较短且未共同生活,因此同意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小Y返回全部彩礼。

■ 律师说法

一、那么彩礼纠纷案件中彩礼的归属的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第十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如果没有上诉三种情形,彩礼不予返还,离婚时是否能够以夫妻共同财产主张分割该财产呢?

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彩礼作为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属于《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于被赠与一方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另外,当符合条件时,已给付的彩礼应当予以返还,但在实际生活中,已给付的彩礼可能已用于购置男女双方共同生活的物品,事实上已经转换为男女双方的共同财产,或者已在男女双方的共同生活中消耗。因此,在处理涉及彩礼返还的案件时,就应当返还的范围而言,要根据已给付的彩礼的使用情况,是否在男女双方共同生活中发生了必要的消耗,婚姻关系或同居关系存续期间的长短等具体事实,综合把握。在处理方式上也应当灵活运用,特别是彩礼已转换为夫妻共同生活的财产时,可将彩礼的返还与分割共同财产一并考虑,在分割中体现彩礼的返还。

■ 徐桐律师提醒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订婚的彩礼也在不断提高,小到金银首饰,大到上万元的现金、汽车、住房等。一旦双方最终不能缔结婚姻,则彩礼的处置问题往往引发纠纷,诉诸法院的案件也逐渐增多。

因为特殊原因,给付彩礼的一方不宜要求对方出具收条,造成彩礼给付的证据难以固定。建议给付彩礼时尽量由他人参与并选择多人在场,同时对彩礼的具体组成进行明确,争取有证人可以作证,以防发生纠纷,以备不时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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