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买断工龄补偿标准_45岁买断工龄赔偿标准?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0 17:49:29 人阅读
导读:买断工龄实际上是违法行为。不过这种含义上的买断,实际上是90年代一些国有企业在进行资产改制的时候,通过一次性解除方式,给予职工一定的赔偿,但不给职工缴纳保险的特...

买断工龄实际上是违法行为。不过这种含义上的买断,实际上是90年代一些国有企业在进行资产改制的时候,通过一次性解除方式,给予职工一定的赔偿,但不给职工缴纳保险的特殊行为。目前来讲,东北等很多地区已经对过去工龄买断行为进行了纠正,主要就是给职工补缴社保。有了社保之后,职工至少未来的养老保险会有保障。

现在通过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实践,用人单位确实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如果是符合劳动法规定的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是用人单位提出的,一般可以按照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予以解除。经济补偿金从2008年1月1日起不再设立最高12个月的上限,到2019年已经可以累积到24个月了。

如果是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两倍的赔偿金。主要就是用人单位硬性解除劳动合同,不给理由。

不过,不管怎样解除劳动关系,所有的前提必须得给职工按要求缴纳社保才可以。

如果用人单位不给职工按要求缴纳社保、存在拖欠工资的行为,或者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职工都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而且还可以索要经济补偿金。

至于社保,还是必须要缴的,而且缴纳之后职工还可以享受失业金待遇。

但是,劳务派遣用工和用人单位的职工不一样。如果劳务派遣公司只是给这些国有企业代挂劳动关系的,那么国有企业倒闭改制解除职工,劳务派遣公司也解除职工的话,这种情况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公司向劳务派遣用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一般劳务派遣公司早就在派遣协议中跟企业在协议中约定了。

但是一些心机较重的劳务派遣公司,会将劳务工重新派驻到其他单位,并不给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这种情况下,劳务派遣公司是没有给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也就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之类的待遇,这笔钱就省下了。至于企业退回劳务派遣员工有没有赔偿,这是公司之间的问题了。只要劳务派遣公司保证劳务派遣职工有工作,这些赔偿就跟职工没关系。

这些年来劳动监察部门也在加强劳务派遣公司的监察行为,为了防止劳务派遣公司资产被转移宣布破产之后,职工权益得不到保障,因此,会要求用人单位保证资产在200万以上。

希望通过政府部门的努力,能够切实保障劳务派遣用工的权益。

国企买断30年工龄应按国家一年补偿一月的标准,补发3年本人工资,并办理失业登记,领取规定的失业金

虽然买断工龄这种现象在90年代出现得很多,但其实在我国的正式文件中,从来都没有出现过“买断工龄”这个说法,而国家也一直指出“买断工龄”这种提法是错误的。

买断工龄,其实就是企业因为改制或者资产发生重大变化,按照职工工龄,给予职工一笔金钱,然后和职工解除一切关系。

而经济补偿金,则是企业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从形式上来说,买断工龄和经济补偿金很类似,都是给钱然后解除关系。

但是,买断工龄这种做法并没有劳动法上的依据,从90年代开始,我国的国有企业开始改革,为了解决机构臃肿、人员冗余的问题,企业就采取了“买断工龄”的方式解决富余人员的安置。而在买断的时候,企业给职工补多少钱完全就看企业的效益,效益好的给个几万元,效益差的给个几千元。

而现在的经济补偿,则是按照员工的工资水平结合工龄长短给予补偿,工资水平高,拿到的补偿金额也会更多。


同时,在过去对于国企职工来说,企业和他们的关系是非常紧密的。他们的工资水平并不高,工资只是企业给予他们的一部分待遇,他们应得收入中有很大一部分被企业统筹起来,建立企业学校、企业医院、企业住房等福利项目,但是在被下岗以后,他们的这部分福利就再也享受不到了,而原先微博的收入也没办法存下多少钱,这也导致了很多的下岗工人后期的生活过得并不好。

而现在,企业和职工是泾渭分明的,两者之间就是合同关系。企业辞退员工,员工主动跳槽都是很正常的事情,并且都是受到法律的保护。当然,在两者之间职工还是属于比较弱势的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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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现行法律规定,劳动法没有关于买断工龄的相关规定,但是有与买断工龄相关的经济补偿金。

对于经济补偿金,具体的计算方式由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进行详细规定,个人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确定经济补偿金额。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买断工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买断工龄”,通俗地讲,就是企业让那些几乎干了一辈子的员工拿点“遣散费”走人。

前几天,某国有大型石化企业的孙先生愤愤地告诉记者,该企业因机构精简、准备上市等原因正与一大批员工办理实质上是“解除合同”的“买断工龄”手续。

一位已经“买断工龄”的许先生离开公司后才发现,留下来的员工待遇更好了,想回来却发现手中捏著自己已经签字的协议,上面并没有“买断工龄”的字样,欲告无门,后悔莫及!

然而,劳动者须明确的是“买断工龄”是违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16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制度,缴纳社会保险费”(72条)。

可见,企业必须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保险费。如果企业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员工即使不能迅速重新就业,也能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待遇,而不存在员工离开单位就没人管的问题,因此也就无须“买断工龄”。但现在仍有一些国有企业无视国家政策法规的明文禁止,在安置富余人员时还采用“买断工龄”的做法。

针对这一现象,为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国家有关部门在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时,严格禁止企业采取“买断工龄”形式将员工推向社会。

1999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关於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规定:“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买断工龄’等形式终止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

”1999年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於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也强调:“确保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出售方应在申请出售前征求职工对出售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的意见,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企业出售中终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不得借出售之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职工‘买断工龄’或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把职工推向社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失业保险条例》等一系列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已经颁布和实施,我国已基本建立起一套较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之后,“买断工龄”一词就应该退出历史舞台,在现实生活中也不应该发生“买断工龄”这类事情了。

时至今日,“买断工龄”是国家政策法规明令禁止的,如果仍有企业在通过“买断工龄”的形式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说明这个企业没有依法为其员工缴纳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员工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行政主管部门也应当依法对企业进行制止和制裁。

相关背景

“买断工龄”是改革开放初期我国一些国有企业在改革过程中安置富余人员的一种办法,即参照员工在企业的工作年限、工资水平、工作岗位等条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经企业与员工双方协商,报有关部门批准,由企业一次性支付给员工一定数额的货币,从而解除企业和富余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把员工推向社会的一种形式。

在当时,企业与员工之间一般没有劳动合同,所有国有企业的正式员工都是“终身制”,我国的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尚未建立,国有企业员工的医疗、养老保障完全依赖於企业,员工离开企业则不能享有医疗、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障,同时,一些国有企业在合资、改制过程中,又急需解决大量富余人员的安置问题。

因为社会保障渠道单一,员工离开企业难以生存,企业不能无条件地把员工推向社会。但如果企业继续负担大量富余人员的医疗、养老问题,企业将被托垮。面对这些不能退休、不能继续留在企业、企业又不能妥善安置的富余人员,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一些国有企业采取了“买断工龄”的形式,解除了富余员工与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

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下,很多国有企业采取了“买断工龄”的办法安置剩余员工也只是权宜之计。可见,“买断工龄”是建立在国有企业员工“终身制”,且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基本社会保障制度尚未建立的基础之上,企业支付给员工“买断工龄”的货币,应该视为企业解除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后企业支付给员工的经济补偿金。

是违反劳动法的。 工作16年,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月工资x16x2。保险不计入工资补偿。 1、2013年新劳动法是不允许买断工龄的,企业不能以员工年龄大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3、《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4、解雇时所涉及到的经济补偿金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其中工资指的是应发工资,并非是扣除个人缴费金额后的实发工资。所以不算医疗保险。

如果按照现在的劳动法来看,“买断工龄”是违法的,是国家政策法规所明令禁止的,如果仍有企业以“买断工龄”的方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管部门举报申诉。

“买断工龄”的现象普遍出现在上世纪90年代和本世纪前几年的国企。

那个年代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对国企中富余人员进行清退和安置,也是国企改革的一部分。虽然“买断工龄”在那个年代有较为积极的意义,比如将国企中非核心的工种、部门剥离了出去,使得企业在体制改革和产业结构调整中减少了人员成本支出,增加了核心竞争力,但是对于被买断工龄的人来说实际是极为不公平的。

被买断工龄的企业职工根据在企业的工作年限、工资水平、工作岗位等因素,结合企业的自身实际情况,经企业和职工“协商”之后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就把员工推向了社会自行谋生,从此不再与用人单位有任何劳动关系,实际上就是下岗,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对职工的利益造成了侵犯。

国家对于买断工龄的下岗职工有什么补偿方式?

虽然被买断工龄的下岗职工都多少的获得了一定的经济补偿,但是现在看来这点补偿真的微不足道。当时被买断工龄的职工根据自己的工龄和工资水平,再叠加就职企业的经营水平,多则获得每年几千元的补偿,少则仅获得每年几百元的补偿,很多人仅仅在拿到几千元或者几万元的补偿后就被推向社会了,从此断了经济来源,只能自己想办法谋生。

虽然在此期间国家曾经三令五申“企业不能逃避社会责任,不可把职工向社会一推了之,要做到对职工负责到底”,但是大部分企业在改革过程中急于求成,以强迫命令、压指标、定任务的方式对企业中的富余职工买断工龄,一赔了之。

被买断工龄的职工获得补偿大多都是一次性的,而且社会保险关系也就此中断,尽管1998年社会保障部负责人曾明确指出:“企业按职工工龄给一次性经济补偿后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并且不再给职工社会保险待遇的做法是绝不允许的,也是不合法的”;1999年社会保障部再次重申:“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买断工龄’等形式终止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

但从那个社会背景中走过来的老人都知道,绝大部分企业对下岗职工的赔偿基本都是一次性的,被推向社会的职工只能选择自寻谋生出路,即使有个别人创业成功或者重新找到了工作,但是对于绝大部分上了年纪的职工来说,创业或者再就业着实比登天还难。

当然国家目前已经开始注意到这一问题,对下岗职工尽最大的努力予以帮扶:

1.除了领取一次性补偿之外,被买断工龄的职工在待业三年内,有的企业向这类人群发放数额不等的基本生活费,帮助其平稳过度;

2.可以领取最长期限为2年的失业保险金;

3.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同时,生活实在苦难的还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4.对下岗工人进行免费的职业技能培训,帮助下岗人员更快地实现再就业;

5.对灵活就业人员给予社保补贴,鼓励企业录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给予社保补贴;

6.对于自主创业的下岗职工,社保等相关部门给予创业场地补贴、创业奖励、小额贴息免息贷款等优惠政策。

当然了,实际上以上优惠政策针对的并不仅仅是当年被买断工龄的职工,现在失业的人群基本上都能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对于被买断工龄的职工来说,最实际的补偿方式莫过于4050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了。即对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个别地区在年龄规定上有差异)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在2013年7月1日之前按原标准200元/月给予补助,2013年7月1日起按320元/月给予补助(其中养老保险补贴240元/月、医疗保险补贴80元/月),但最长补贴期限不超过6年。

结语:

当年被买断工龄的职工同样为经济发展、企业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国家不会忘记这些人,正是他们牺牲了个人的利益才换来了企业的健康发展,相信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家一定会给予这部分人更大的关怀和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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