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_精神病患者都属于无行为能力人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1 04:14:59 人阅读
导读:依我之见:不能简单武断的说精神病人生病警察就一概‘’不能‘’询问制作询问笔录,也不能轻率地说‘’能‘’,须根据询问时精神病人生病的具体精神状况来依法加以判断。我...

依我之见:不能简单武断的说精神病人生病警察就一概‘’不能‘’询问制作询问笔录,也不能轻率地说‘’能‘’,须根据询问时精神病人生病的具体精神状况来依法加以判断。

我国现行《刑法》第十八条二款丶三款规定:‘’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辩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A,上述法律规定告诉我们除那种完全丧失辩识能力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即俗称的‘’无刑事责任能力‘’之精神病人之外,法律规定的上述两种情形的精神病人犯罪时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为什么这两种情况的精神病人要承担刑事责任呢?关健之点一一精神状态,无论是问歇性精神病人,还是尚未完全丧辩识能力或控制自己行为的意志力,他们具有构成刑事责任能力的重要不可缺少的‘’主观认识能力,以及在自己有意识的指挥之下对自己行为的控制能力‘’。这一观点就是我国刑事责任的‘’主客观一致‘’原则在确定精神病人在实施危害社会时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认识论基础,由此,也就引申出了另两个刑事诉讼原则,既反对以结果论的‘’客观归罪原则‘’,又反对只有主观犯意而无犯罪行为的‘’思想犯‘’。

B,从上述刑法十八条二款丶三款规定精神病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规定也告诉我们后两种精神病人在精神状态正常的情况下,即对事物的性质有辩识能力,他能清醒明白自己在做什么,他能控制自己做或者不做什么,做了有什么法律后果。

假如一一案例中所说的‘’精神病人生病‘’的时候,该人属‘’间歇性‘’精神病人精神正常时,而所生之病不是精神病而是常见的‘’感冒丶骨折丶皮肤病…‘’等非精神病呢?或询问时虽生病但属于尚未丧失辩识能力或行为控制力。

请问:在这种情况下的精神经病人为什么不能接受警察的询问?还有在凶杀暴力现场被警察当场抓捕先行拘留在警察依法询问时,他(她)能准确丶清楚地将案件发生时的时间丶地点丶参与人丶案发经过叙述得清清楚楚,而这种人精神状态经司法精神病鉴定人员鉴定属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或者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之人,该‘’询问笔录‘’形成的证人证言为什么就没有法律效力?当该精神病人之行为己构成犯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该精神病人己确立为犯罪嫌疑人丶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作为被告人供述,以及进入法庭审判该证据经控辩双方示证质证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这精神病人的‘’询问笔录‘’或‘’被告人供述‘’为什么就不能依法被采信作为定案的证据之一?

所以,警察对精神病人的询问只要依法询问,其询问笔录是合法的,精神病人的证言能力是有法律效力的。不能武断简单的一概而论。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我是红星新闻法治记者周茂梅,关于这个问题,我最近刚好关注了两个有关精神病人暴力犯罪的案子,也有针对性地采访过几位法医学专家、长期从事公诉工作的检察官,以及刑事审判法官。他们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对这个问题进行了分析和阐释。本人作为长期从事法治新闻报道的记者,也从自己的工作中,给大家一些交流。

首先,我想聊聊为什么社会公众难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是精神病人这一问题。

实际上, 精神病人暴力犯罪,已经成为了一个越来越严重的社会问题。但社会公众往往基于“欠债还钱、杀人偿命”的朴素世界观,而无法较为客观地去看待精神病犯罪问题,往往觉得犯罪嫌疑人极有可能是基于为自己开脱罪责,而以患有精神病为幌子,给自己找救命稻草。实际上,越来越多的抑郁症患者、间歇性精神病人正在走上暴力犯罪的道路,却极少被引起重视。

就像去年发生在成都某高校的一起暴力杀人案,法医鉴定意见显示,犯罪嫌疑人患有重度抑郁症,在案发时只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但公众和死者家属都极难接受这个鉴定结果。尽管专家证人在出庭时,接受了受害人家属的各种质疑和审判法官的询问,已经十分详细地解答了为什么只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而不是全部刑事责任能力。

在这个案件中,如果鉴定意见被法庭采信,意味着被告人“保命”了,而这一结果与“杀人偿命”的公众意识是有差距的,因此会形成舆情和阻力。

第二,对于精神病人实施暴力犯罪,究竟要不要负刑事责任的问题,我结合对专家和司法人员的采访,给大家做一个解答。

法医学专家一致认为,精神病人实施暴力犯罪,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关键要看他犯罪时的精神状态及刑事责任能力,而不是简单地以他是否患有精神病而确定的。

那么,精神病人犯罪时的精神状态及刑事责任能力,只能取决于具体案件中的司法鉴定。而这个司法鉴定,往往需要分两个层面来做,一个是精神状况本身的鉴定,在此基础上,综合案发时的各种因素,再进行刑事责任能力鉴定。

第三,在现实生活中,精神病人犯罪实际时分为几种情形的:一种是完全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他们在患病期间实施暴力犯罪,这种情况下通常可能不承担刑事责任;

另一种是属于间歇性精神病人,他们在发病期间实施犯罪,这种情况通常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要承担部分刑罚责任,但具有法定的从轻或减轻的行情节;

还有一种是间歇性精神病人,在意志完全清醒的情况下实施犯罪,而这种情况实施犯罪的精神病人需要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

据法医学专家的分析介绍,不管哪一种精神病人,在那一种情况下实施犯罪,最终决定其要不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依据,都需要经过专门的、有针对性的法医学鉴定。

曾春亮嗜杀成性、残忍至极,他在作案前后以及逃亡被擒时的种种看似“不正常”的表现,给许多网友造成一种错觉,并引发“曾春亮是不是患有精神疾病”的疑问。对于这个问题,之前我曾经做过分析。

先看看他的家人及身边知情人怎么说?

有媒体对曾春亮的胞弟曾平(化名)进行了采访,谈到这么一种情况:

母亲因为生曾平,患上了某种未知的疾病,村里传着她"得病了",与曾经十分精明的曾母完全不同,"说傻瓜也不是傻瓜,但是完全没有时间观念了,白天也不知道,晚上也不知道。"

明白什么意思吗?很多精神病的病因跟遗传有关。母亲似乎患有“精神疾病”,遗传给儿子完全具有“科学的病理基础”。

但据目击者称,在杀人发生前的一两天,曾春亮的行为和精神都还很正常。

我的判断是:曾春亮精神完全正常,没有任何精神疾病。

曾春亮曾经两度犯案,前后服刑18年之久,今年5月刚刚刑满释放,如果有精神病迹象,监狱方难道觉察不到吗?出狱后他也想着干点事儿,有人为他介绍了工作,但他嫌薪水太少不愿干。也想过承包开采石场,只是未能如愿。这不都是“很正常”的行为吗?还有,他在作案时所表现出来的“强大的心理素质”和“训练有素”的行凶手段,以及作案后潜逃时的从容不迫,被擒获前居然剃了胡子,身上洗得干干净净,衣服弄得平平整整,根本看不出有半点精神病的影子。

由此可见,他不是什么精神病,最大的可能是具有一种不健康的反社会人格(无良症)。不过不会因此而影响到法律对他所犯罪行的认定与量刑。

曾春亮从2002年起,两度犯案坐牢,直到今年5月才刑满释放。长期的监牢生涯,非但没能让他改过迁善,反而形成了一种仇视社会的变态心理。故而,刚出狱不久,他全然不顾惜来之不易的自由,就连续作出两起杀人大案,说明他已经丧心病狂,像一只曾被兽夹夹住了腿,之后残忍地咬断腿逃生的恶狼一般,他愤怒地咆哮着,呲着凶狠尖利的獠牙,他预感到了人生末日即将来临,决意孤注一掷,跟这个社会彻底决裂,疯狂地向这个世界中的每一个人发起进攻,来一个鱼死网破。

他没有精神病,他之前就是因为盗窃案发而两度入监服刑,这次也是先意图盗窃,被发觉后又疯狂报复。原来尽管他是个犯人,毕竟还有人性,但这次他“主动”放弃了人性,彻底沦为一个杀人恶魔,他唯一的念头就是让整个世界为他陪葬。幸好被擒,否则他不知还要干出什么“惊天大案”来!

等待他的必将是一颗正义的子弹,打碎他那颗罪恶的光头。

精神病人不要负刑事责任,但是是要分的。有的是间歇性精神病人,在他没发神经期间犯罪是要负刑事责任的。而喝醉酒的人是要负刑事责任的,但是醉酒犯罪的人,醉酒这一事实会被考虑在量刑情节里的,可以减轻刑法。法官会调查醉酒犯罪是属意外还是预谋的。0

精神障碍患者无行为能力是经过司法鉴定后判定的鉴定结果,并不是某种精神障碍诊断就可以判定的事情。

如何判定行为能力

通过某种精神疾病诊断是没办法判定患者的行为能力的,因为任何一种精神障碍诊断患者的行为能力,或者说社会适应能力都是完全不同的。比如精神分裂症是最严重的精神障碍诊断,但并不是所有的精神分裂症患者都很严重,最新的ICD-11国际疾病诊断标准中,加入了精神分裂症完全缓解的诊断。这也证明了精神分裂症患者中也有一部分患者能够达到完全缓解症状的情况,同样的疾病诊断,不同的患者有很明显的区别。

所以,不能通过疾病诊断去判断一名患者的行为能力,而且即使是专业的精神科医生也很难在患者不发病的情况下去判定一名精神障碍患者究竟有多少行为能力。

司法精神病鉴定

司法鉴定是在患者犯案后,作为犯罪嫌疑人,由公检法部门向司法局提请的精神医学司法鉴定。司法鉴定判定的是患者在发案时的行为能力,属于刑事责任能力判定。

但司法鉴定也无法判定患者在除了发案时间之外的行为能力究竟达到哪种程度,所以如果你要判定患者的行为能力,很难有一种方法能够准确判定。

总结

单就行为能力,精神障碍患者并不是都没有行为能力,大部分患者的行为能力都是完好的,只有发病的时候才会有所损害。

如果一旦要评判一下某一个患者的行为能力大概达到哪一种程度,我想可能他的主治医生是最了解他的人了,所以,多问问医生的看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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