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民事案件的依据_行政法遇到民事的事能判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1 23:43:49 人阅读
导读:一、民事案件的裁判能可以行政法为判案依据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七十条规定,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者仲裁...

一、民事案件的裁判能可以行政法为判案依据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七十条规定,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文书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规定就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遵循的原则。   所谓以事实为根据,就是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的时候,只能以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作为基础,而不能以其他别的东西作为根据。审判人员的首要任务就是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然后在这个基础上,正确应用法律,对案件作出正确处理。   所谓以法律为准绳,就是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国家法律的规定,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审判人员办理民事案件,只有以法律为准绳,才能做到正确、合法、及时的处理案件,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贯彻实施。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是我国司法工作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长期以来一直指导我国的诉讼活动,对于提高审判人员的办案质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希望以上答案能被采纳。

法院判决能否生效是有法律规定的:一审判决收到后根据一审判决规定的上诉日期当事人沒有上诉的,判决生效;二审判决自当事人收到之日生效。至于你对一审判决不服,认为判决沒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你可以就此提起上诉,由上级法院处理。

如果一个正在诉讼中的行政案件,其事实认定需要以另一个民事判决结果为依据时,那么该行政案件就可以中止诉讼程序。待民事判决确定以后再恢复行政诉讼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

(一)原告是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借条是唯一依据。

民事诉讼二审也可以延期审理。 二审同一审一样,只要出现法律规定延期审理的情形,都可以延期审理。《民事诉讼法》第13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审理: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4.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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