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33条规定_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6 22:20:13 人阅读
导读:一、劳动者可以随时作任何方式的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二、用人单位有第三十八第规定情形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必须依据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一、劳动者可以随时作任何方式的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有第三十八第规定情形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必须依据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报酬。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该条赋予的是劳动者单方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该解除权为形成权,一经做出即生效。 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应当征得工会同意。未征得工会同意的,因其程序不合法属于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

您好,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七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这一条是对没有签字或者盖章的合同书如何成立的规定。当一方履行,对方接受的,合同事实上已经成立,当一方有违约行为时,可以主张违约责任。

在合同书中双方当事人的签字盖章是十分重要的,没有双方当事人的签字盖章,就不能最终确认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协商一致,也就不能证明合同的成立有效,所以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但是,双方当事人的签字盖章也只是形式问题,实质上应当追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如果一个以合同书形式订立的合同已经履行,而仅仅是没有签字盖章,就认定合同不成立,则违背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当事人既然已经履行。合同当然成立,除非当事人的协议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是规定劳动者单方面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而第三十八条是规定劳动者单方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解除劳动合同的,无需向用人单位预告就可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即如果出现了法定的事由,就可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不需提前通知。该款规定的“劳动保护”“劳动条件”与《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中的“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大致对应。而该条第二款规定是规定了劳动者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即当用人单位存在严重违法行为时,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的意思是说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的变更,是形式上的变更,不是用人单位实质上的变更,而形式上的变更是不会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的。 这并不意味着只要企业不破产且劳动合同不到期,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就存在。如果企业的性质变了,劳动者与企业的劳动关系是否继续存在应根据具体情况来定。如由国企变为私企,也就是国企改制的问题,涉及到职工分流与安置的问题,问题比较复杂,再就是国企变为私企职工的福利待遇也相应改变了。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本条对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用人单位发生变化劳动合同如何履行的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劳动合同订立后,用人单位一方当事人发生变化后的劳动合同的履行问题,在实践中存在这种情况,有些企业、公司或者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因更改了名称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而拒绝履行劳动合同,还有的用人单位也借口投资主体发生了变化而拒绝履行劳动合同。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用人单位的名称只是代表一个用人单位的称谓符号,用人单位的名称发生变更,也只是这一称谓符号发生了变化,而用人单位这一实体组织及其内部机构、人员并没有发生任何变动,这当然不会也不应该影响到劳动合同的履行。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职务行为都是代表用人单位这个实体组织的行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责任。可见,法人是独立于自然人的一类法律主体,它的内部由决定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等组成,法定代表人是其中最为突出的一个机构,其虽然由自然人担任,但自然人的职务行为属于法人的行为,其一切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可以变动,但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的归属却不能变,也就是说,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即法人的行为没有变。因此,只要法人存在,原法定代表人与职工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即依然有效。因此,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的,原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职务行为的后果也仍然要由用人单位承担。  至于投资人的变更,也不会改变用人单位这个实体组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性质,用人单位仍要继续履行其与劳动者已经订立的劳动合同。  综上,本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这一条是指劳动者上年度的实际工资的平均数,也就是说,上年度工资总数/12个月,但也有例外,就是劳动者月工资如果超过所在省或市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不按实际工资支付,而是按平均工资三倍支付。例如,你地区月平均工资是2000元,而你实际工资8000元,就只能按6000元一个月算。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可以得到失业保险金。因为劳动者得到失业保险金的条件是劳动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一般情形下,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是劳动者自身原因。唯独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属于劳动者因为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而解除劳动关系,此种情形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所以就能得到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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