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看守所是不是等判刑_问一下进了看守所是不是都要判刑?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2 09:02:12 人阅读
导读:“坐牢”,并不是一个专业的法律术语,关于这种情况算不算“坐牢”,这得看从什么角度来说。从广义的、老百姓表面认识的角度说,也许会算“坐牢”。老一辈儿人的意识里,“...

“坐牢”,并不是一个专业的法律术语,关于这种情况算不算“坐牢”,这得看从什么角度来说。

从广义的、老百姓表面认识的角度说,也许会算“坐牢”。

老一辈儿人的意识里,“进局子”、“蹲芭蓠子”等等都被划入了“坐牢”的范畴,即使是现代的人,也会对“进看守所”的人,戴着有色眼镜,“另眼看待”,毕竟看守所是羁押犯罪嫌疑人的场所,只要进去的人,都是“犯事儿”的主儿,人们一般不大关心你最后是否被判刑、被判几年,只要你进过这种地方,人们的世俗眼光就已经把你定位成了一个“坏人”、一个“坐过牢”的人。

从狭义的、法律专业的角度说,没有被判刑,当然不算是“坐牢”。

“坐牢”是人们平常口语的一种说法,稍微专业一点,应该说这个人是否“被判刑”。题目中提到“在看守所待了15天”,显然是已经被刑事拘留了,“没判刑”,则会有几种可能:(1)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其取保候审后继续侦查;(2)犯罪事实并非其所为或不构成犯罪,公安机关做撤案处理;(3)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逮捕,移送检察院后,检察院做相对不起诉处理。无论上述任一情况,都不能认定该人“被判刑”,也就是人们口头所讲的“没有案底”,现实影响方面,除了可能会有一点点流言蜚语,工作、生活、学习等各个方面都不应受到影响和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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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

首先指正一下。1 批准逮捕的是检察院,公安机关只是提供申请逮捕的证据,供词等材料。2 批准逮捕以后,在押人员还会经历多次提审,由检察院提起诉讼,最后才是判决。在这个过程中也有可能会被取保候审或者撤诉,这里重点说一下从批准逮捕到接到判决后的心理路程

说新人吧,老是进看守所的惯犯已经是无所谓了,对每一个流程都非常熟悉,也就不存在什么奢望了,该干嘛干嘛,淡定的很

在看守所的日子是很难熬的,每天固定的人,固定的作息时间,固定的生活内容。时间长了就会浑浑噩噩,漫无目的,整个人非常萎靡。到了后面,就算是被提审,也会觉得有点小兴奋,毕竟可以见到不同的人。

批准逮捕以后,就是等起诉,一般流程是被批准逮捕以后的两个多月到三个月的时间内会接到检察院送达的起诉书。昆山砍人案是因为关注度太高,各个部门全力配合才有的结果,若放在平时,5天时间连取证阶段都还没走完。

接到起诉书以后,心理上相对于来说就比较放松了,心理就关心判多少,怎么判。情节轻微的也就盼着早点判决完,服刑完毕出去,或者等着取保候审。情节严重的指望着判决下来了早点去监狱,因为监狱的生活相对于看守所来说还是好过点。

好吧,就说这么多啦,道听途说的写出来满足哈大家的好奇心,有不对的地方还望大家可以多多指正,祝大家中秋快乐




99%的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后羁押在看守所,要被判刑,有极少数可能到最后会被检察院不起诉;或被法院判决无罪或免于刑事处罚,被判无罪的可以要求国家赔偿,是错案。

依我之见:判实刑收监执行的摡率在百分之九十五以上,不判刑的可能比较小。

以下本人从刑诉法规定和办案实务层面作简要介绍:

一,从判实刑收监执行层面看。

A,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涉嫌严重刑事犯罪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和个人人身危险性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应该逮捕的经检察机关批准予以逮捕,即被采取羁押性逮捕剥夺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才会‘’被关进看守所两个多月了‘’,同时,检察机关能批准逮捕说明了什么?说明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严重,而且具有较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个人人身危险性‘’。该法还规定:逮捕后公安机关继续侦查,‘’一般案件‘’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为二个月内应侦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如果在规定期限内侦结移送审查起诉的,经上一级检察机关批准可以延长办案期限;对于团伙作案丶流窜作案丶多罪名丶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可以再延长羁押办案期限二个月;如果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的,或者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案件,经最高检察院批准不受办案期限限制,需要作司法精神病鉴定的等也不受办案期限的限制,也就是说上述情况超过了两个月逮捕羁押期限仍然是合法的,侦结后仍须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向法院提起公诉对其判刑的概率在百分之九十以上,也正因为罪行严重,且具有‘’两危性‘’,所以,判实刑收监执行也是大概率事件。

B,当然,也存在‘’一般案件‘’在两个月侦查羁押期限内无法侦查终结,对犯罪嫌疑人变更为取保候审不致危害社会的个人人身危险性,经审查符合条件并经保人或保证金担保对其变更为取保候审,期限为十二个月内公安机关侦结仍须移送审查起诉后向法院提起公诉并判刑。

二,从不判刑层面看。

A,也存在着两个月侦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而检察机关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事实不清丶证据不足丶合理怀疑没有排除,不符合起诉证据标准而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而这种以‘’存疑不起诉‘’终结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案件一般來说概率很低,但,实践中有这种可能。

B,同时还存在着经逮捕后侦查发现犯罪嫌疑人之行为是《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情形之一者:公安机关应当撤销案件、检察机关应当不起诉、法院应免予刑事处分的案件。那么,在犯罪嫌疑人在逮捕二个月期限内就可能撤案,或者由检察机关以不认为犯罪而作法定不起诉决定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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