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雇佣童工在哪里举报_雇佣童工怎么举报?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3 00:06:58 人阅读
导读:非法雇佣童工,根据不同情况会有不同处罚。国务院令第364号《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

非法雇佣童工,根据不同情况会有不同处罚。国务院令第364号《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第七条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1、根据《劳动法》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的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违反以上规定的,都要依法进行处罚,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非法雇佣童工应当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举报电话:12333

  根据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第364号令发布)第五条规定,应当向所在地人社局投诉,最简单的办法是拨打12333劳动保障咨询投诉电话。   附:法律依据   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教育、卫生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给予配合。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应当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使用童工的,均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查处使用童工违法行为时,应当责令使用童工的用人单位和其他组织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用人单位和其他组织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行政处罚  一、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可以采取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举报人要求保密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为其保密。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二、投诉条件  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  2、有明确的被投诉单位(包括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投诉人与被投诉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所造成的。  3、属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  符合上述条件,投诉人投诉时,应当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递交投诉文书。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笔录,并由投诉人签字。对因同一事由引起的5人以上集体投诉的,应当推选代表1至5名,并填写《投诉委托书》。  三、杭州市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规定  1、下列用人单位和案件由杭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管辖: (1)、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内的用人单位; (2)、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基金会; (3)、外省(市)来杭建筑装修类用人单位; (4)、由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管辖的,根据情况认为确需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的,以书面提请并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管辖的案件; 根据工作需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调查处理区、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内的用人单位。  2、下列用人单位由区及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管辖: 除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以外的所有单位和组织、无营业执照或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但有劳动用工行为的,由用工行为所在地的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3、对萧山区、余杭区及各县(市)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所属区、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4、区、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案件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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