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民事诉讼中除了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外,应该是谁主张谁举证。对提出主张又不提供相应证据的原告,将很可能会承担败诉的后果。在司法鉴定环节,如果一方不配合,同样要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具体何种不利后果,无法一概而论,要看具体的鉴定内容和不配合方造成的影响。民事诉讼中对事实的认定还通常遵循优势证据原则,也就是说那方证据对特定事实的证明力更强就应该采纳那方的证据。
不做司法鉴定后果,要分情况论述:如果你负有举证责任,不做司法鉴定不能证明你想证明的事实,结果对你不利,你不做等于放弃权利。如果不负举证责任,做了对不利,一般会拒绝做。比如非法同居案件中,一方主张孩子是你的要你承担抚养费,你否认,对方就要申请亲子鉴定,但鉴定可能对你不利,你可以拒绝。
职工发生工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时间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逾期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规定时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不能。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一般是根据法院指定或者当事人委托的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对诉讼中有异议或法院认为有异议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并就该问题提出鉴定意见,仅供法院参考。司法鉴定问题属于诉讼中的专门问题,对此,《民事诉讼法》有专门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第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第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第一、依照上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看,就专门问题向人民法院提出司法鉴定的申请,属于当事人的一项权利。比如:针对借据上借款人的签字,借款人否认的,就需要借款人提出对该签字的笔迹鉴定的申请。如果不提该项申请,那么根据证据优势的采信规则,借款人就可能承担败诉的后果。
第二、一方当事人提出司法鉴定申请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对选择鉴定机构提出意见,双方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可见一方当事人是无权阻止另一方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的,所以,一方当事人不到场,不会影响司法鉴定的效力的。
第三、关于司法鉴定的效力问题。
司法鉴定的效力问题,涉及到很多方面:比如:鉴定机构是否具备该事项的鉴定资格、鉴定人是否具备鉴定资格、鉴定程序是否违反法律规定、签字、盖章是否符合要求等。如果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以向法庭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如果出现这样的情况,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还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所以说,原告提出的司法鉴定,仅仅是被告不到场,不会影响到该司法鉴定的效力。被告应该从司法鉴定的程序和实质问题入手,解决该鉴定的效力问题。
经法院审查同意重新鉴定,受害人如果拒绝配合,原来的司法鉴定可不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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