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晚婚晚育补贴_法定晚婚晚育的补助是多少?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5 10:43:28 人阅读
导读:没有这种说法的不发钱假期多而已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明确规定了晚婚晚育都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婚假、生育假,延长的奖励婚假和奖励生育假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奖励婚...

没有这种说法的 不发钱 假期多而已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明确规定了晚婚晚育都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婚假、生育假,延长的奖励婚假和奖励生育假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奖励婚假和奖励生育假,指公民因晚婚晚育而享受的特别奖励休假,休假期间,工资、奖金一般照发。

单位和单位之间是不同的,国家鼓励晚婚晚育,所以企事业单位,在假期,奖励上给予一定的优惠,具体还是要看单位的规定,假期方面肯定比早婚的要多几天吧,奖金应该也有些

晚婚晚育奖励政策:

1、根据《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晚婚晚育奖励标准,职工结婚可享受以下待遇: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2、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女职工享受不少于90天的法定产假。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此基础上又对晚育的妇女规定了晚育假,即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给予适当延长产假的奖励,各省奖励的时间差距较大。北京在此基础上增加30天,广东是15天,湖南“职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二天;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十天;”。

3、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明确规定了晚婚晚育都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婚假、生育假,延长的奖励婚假和奖励生育假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奖励婚假和奖励生育假,指公民因晚婚晚育而享受的特别奖励休假,休假期间,工资、奖金一般照发。

我国已取消了对晚婚晚育夫妻进行奖励的规定,并在2017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实施。 在2001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规定:“第二十五条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但该条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中修改为:“ 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因此,自2017年1月1日起没有晚婚假了。

拓展资料

一、法定晚婚晚育年龄

我国《婚姻法》规定:女性年满二十岁,男性年满二十二岁,方可结婚。

晚婚是指初婚男女双方都按照《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的结婚的最低年龄各推迟三周岁,即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即以上结婚为晚婚。

晚育是指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或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孩子为晚育(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略有不同)。晚育有利于青年妇女在德、智、体多方面得到发展,有利于控制出生人数和人口增长速度。晚育会使生育年龄推迟,拉长两代人的间隔,使人口增长速度减慢。

二、晚婚晚育享受以下待遇:

1、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双方晚婚的,婚假延长到15天;

2、晚育的给男方陪产假7天;

3、育妇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产假延长到135天至180天,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具体规定;

4、婚假、陪产假、产假期间,按出勤对待,工资照发,不影响工龄计算、晋升、调级。

三、我国晚婚晚育政策

1、男女双方未达晚婚年龄要求结婚者,应动员晚婚;

2、仍要结婚者也应服从国家生育安排,实行晚育;

3、严禁未达法定年龄结婚生育,严禁计划外生育,严禁非法收养、送养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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