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的特征包括哪些_商业秘密三种特征?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6 18:58:37 人阅读
导读:不对。商业秘密的基本特征是秘密性、实用性、保密性、价值性。如下:(1)秘密性。商业秘密首先必须是处于秘密状态的信息,不可能从公开的渠道所获悉。《关于禁止侵犯商业...

不对。商业秘密的基本特征是秘密性、实用性、保密性、价值性。如下:

(1)秘密性。商业秘密首先必须是处于秘密状态的信息,不可能从公开的渠道所获悉。《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规定:“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即不为所有者或所有者允许知悉范围以外的其他人所知悉,不为同行业或者该信息应用领域的人所普遍知悉。

(2)实用性。商业秘密与其他理论成果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商业秘密具有现实或潜在的实用价值。商业秘密必须是一种现在或者将来能够应用于生产经营或者对生产经营有用的具体的技术方案和经营弃略。不能直接或间接使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信息,不具有实用性,不属于商业秘密。

(3)保密性。即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手段。只有当权利人采取了能够明示其保密意图的措施,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

(4)价值性。是指该商业秘密自身所蕴涵的经济价值和市场竞争价值,并能实现权利人利益的目的。

上述四个特征,是商业秘密缺一不可的构成要件。只有同时具备四个特征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才属于商业秘密。

依法确定秘密事项

根据自身特点,审慎确定哪些事项是秘密的,并根据重要性及泄密后果确定密级。做到秘密应保尽保。同时,为了降低保密成本,也不必小心过度,要对秘密事项进行严格筛选,可不列入的不列入,做到松紧适度,以保证秘密工作质量。

依法确定保密范围

针对保密事项的性质,依法确定保密人员范围、部门(地域)范围、时间(期限)范围。范围过窄则保密效果难以保证,范围过宽则会浪费保密资源,因此要做到宽严适当。

依法制定保密制度

制度是内部的“法律”。保密工作也要靠法治而不是人治。事先用制度把员工接触、使用秘密的权利和保守秘密的义务以及泄密的罚则用制度予以确认,话说在先,制度挺在前,使得保密工作有章可循,平时就把保守商业秘密工作基础打牢。

依法约定保密条款

对掌握核心秘密的人员,可以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将保守商业秘密条款写入合同,约定保密义务,明确在职和离职后的竞业限制条款。这是已经被实践证明了的行之有效的保守商业秘密的好做法。

依法维护秘密权利

如果商业秘密被泄漏,利益遭侵害,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一批法律法规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予以明确规定。法律是维权利器,为商业秘密的保护构筑了最后的屏障。

商业秘密的三个特征:

一、秘密性。不为公众所知悉,即不为不特定的人所知的秘密性。

二、经济价值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即一定的经济价值性。

三、具有实用性。即商业秘密一定要具有现实的使用价值。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企业经营都会有自身的商业秘密,但并不是所有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都构成商业秘密,商业应当符合四个要件:

一、不为公众所知悉,即不为不特定的人所知的秘密性;

二、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即一定的经济价值性;

三、具有实用性,即商业秘密一定要具有现实的使用价值,而不权仅停留在理论的水平上;四、权利人必须采取保密措施,如果权利人不采取保密措施,说明他自己也未意识到其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是商业秘密,法律则更无法对其进行保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构成要件:1、不为公众知悉2、能带来经济利益3、具有实用性4、有采取保密措施以上四要件同时具备的,视为商业秘密。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即商业秘密应当具备:秘密性、经济性、实用性和采取保密措施等四个基本特征。商业秘密的秘密性要求不高,即与普通技术水平的技术知识和技术信息保持最低限度的“不相同性”就可以了。   商业秘密是权利人通过自我保护的方式主张权利的,没有绝对的排他权,只有相对的排他权。

《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第9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商业秘密的主要特征及构成要件是指秘密性,保密性及价值性。

具体是指:

技术信息,指生产者在生产的实验、生产、装配、维修和操作等过程中所总结或发现的不享有一般知识产权保护,尤其是专利权保护的某种技术性成果。例如:资料、软件等。

经营信息一般包括两类:1)具有秘密性质的市场以及与市场密切相关的商业情报或信息。例如原材料价格、销售市场和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还包括供销渠道、客户名单、产销策略等。2)经营管理方法和与经营管理方法相关的资料和信息,一般指合理有效地管理各部门各行业之间的相互合作与协作,使生产与经营有机运转的秘密。

诶,这个太简单。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依此可以知道,它的法律特征包括四点,即:

1、不为公众知悉;这个知悉是客观的知悉,只要公众不知道就好。

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例如客户信息、技术信息,就是的。举个反例:老板的私人信息,就不是。呵呵

3、权利人对其采取保密措施。这点很重要,但保密措施不要求太严格。只要使其不易泄漏即可。

4、商业秘密指的是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这点其实和第二点应该合并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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