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的区别_如何区分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6 18:58:35 人阅读
导读:一、发生的时间不同1、时效中止只能发生在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内。2、时效中断可发生在时效期间的任何阶段。二、法定事由不同1、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是当事人主观意志不能...

一、发生的时间不同 1、时效中止只能发生在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内。

2、时效中断可发生在时效期间的任何阶段。二、法定事由不同 1、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是当事人主观意志不能左右的事实,如不可抗力、债务人失踪、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等。2、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是当事人主观意志可以决定的事实,如提起诉讼或仲裁;权利人主张权利;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法律后果不同 1、时效中止是将中止的期间暂停计算,待法定中止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时效期间。2、时效中断,中断的法定事由发生前已经过去的时效期间不再计算,从法定事由发生后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实际是前后两个时效。

感谢邀请。1、中止,顾名思义是指过程中停止。根据法律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出现不可抗力的法定事由,诉讼时效期间暂时停止,待法定事由消失后继续计算。就是说中止事由发生前的时间加上中止事由发生后的时间是诉讼时效期间。

2、中断,顾名思义就是过程中断了。根据法律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或者义务人作出了一定的行为导致中断。中断后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3、中止与中断的最大区别,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是中断。中止是连续计算,相当于顺延。

4、法律没有时效终止的概念。

谢谢邀请。下面就问题进行回答:


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的概念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诉讼时效中断制度属于诉讼时效障碍制度。为遵循民法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平衡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的利益,给予权利人以合法保护,各国法律均规定了诉讼时效障碍制度,以合法阻却诉讼时效的起算和完成,诉讼时效中断制度即属其一。需注意,按照《民法总则》的规定,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不同于以往规定的两年),也就是说,诉讼时效发生中断再重新起算后,仍需再次计算三年的期间。


而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因特定事由发生,诉讼时效期间在特定期间停止进行诉讼时效中止是诉讼时效期间完成的障碍,其使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处于暂停状态,故学理上又称为诉讼时效的停止或暂停。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是以权利人可以行使权利而不行使为前提的,如果在诉讼时效进行中的某一时间内,出现了权利人客观上主张权利的障碍,法律继续诉讼时效期间的进行,那么,就会导致权利人因时效经过而受损,产生不公平的结果。因此,对于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出现客观上行使权利障碍的,诉讼时效应中止。诉讼时效中止使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处于暂停状态,是对诉讼时效制度予以合理限制以实现其正当价值的重要方式。关于诉讼时效的中止需要注意三个点:(1)中止事由需发生在时效届满前的最后六个月内;(2)中止事由发生前的已经过的期间并不作废;(3)按照《民法总则》的规定,中止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既非重新计算三年,也不再按照剩余的期限来计算,而是重新计算六个月。也就是说,无论中止事由发生在时效届满前的最后一个月,还是发生在倒数第六月内,中止事由消除后均再计算六个月。这也是《民法总则》(包括今后即将出台的民法典)的一大亮点,不同于以往的规定。


《民法总则》关于中止与中断的具体规定

关于诉讼时效的中止,《民法总则》194条做了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关于诉讼时效的中断,《民法总则》第195条进行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关于诉讼时效的中止,司法实践需注意的几点

1.并非发生不可抗力事由的所有情形均应中止诉讼时效。按照《民法总则》第194条的规定规定,因不可抗力事由致使权利人无法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六个月内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一般情况下需中止。但如果虽有不可抗力事由发生,但该事由没有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六个月内,或者虽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六个月内,但该事由并不影响权利人行使权利的,则不能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


2.客观障碍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六个月外,但持续到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六个月内,诉讼时效是否中止?根据诉讼时效中止的构成要件,在客观障碍事由发生在客观障碍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六个月外,诉讼时效并不中止,但其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六个月内持续的期间,应不计入诉讼时效期间之内。


3.案涉财产被扣押,是否属于诉讼时效中止事由?刑事扣押是侦查机关依法强制扣留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的一种侦查行为。财产被扣押期间,相关权利人不能随意处分该财产。正因此,在民商事纠纷涉及的标的物被扣押的情形下,扣押行为能否作为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就成为争议的问题。在刑事扣押期间,民事权利人不能就被扣押的财产实现其民事权利,但并不影响其对该扣押财产主张权利。换言之,其主张权利本身并不受扣押行为影响,但其权利能否实现却受扣押行为的影响。而作为诉讼时效中止事由的条件是,由于该客观事由的存在,权利人无法主张权利,显然,扣押并不符合该条件,因此,不能作为诉讼时效中止事由。


关于诉讼时效中断,司法实践应注意的几点

1.关于“提起诉讼”的理解。第一,权利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应为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9规定的起诉要件,或者其他特殊诉讼要件的合法之诉。第二,这里的提起诉讼,不仅包括权利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情形,也应包括权利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形。此外,如果权利人为保护民事权利提起行政诉讼,即使提起的行政诉讼不被受理,但如果仅是其对主管机关的认识错误,但主张的对象、事实理由均无错误,则也应认定其提起行政诉讼的行为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第三,一般情形下,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不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但特殊情形除外。如果权利人提起诉讼行为已足以证明权利人以提起诉讼的方式向适格义务主体主张权利,则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


2.关于“提起诉讼”中断时点的确定。简言之,这里的“提起诉讼”是指权利人起诉的行为,而非包括法院受理的行为。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根据上述规定和法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基于诉讼时效中断侧重保护权利人的立法目的,规定在当事人一方提起诉讼时“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而非“法院依法受理之日中断”更符合该立法目的。


3.民刑交叉案件中的诉讼时效期间中断问题。司法实务中,存在民事案件因当事人刑事报案而中止审理的情形。在该情形下,尽管民事案件中止审理,但由于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意思表示仍然存在,故诉讼时效期间仍应持续中断,不应因诉讼程序的暂时中止而否定权利人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该中止时间也应一并计入中断时间。在民事诉讼程序终结后,如果权利人的权利仍然存在、诉讼时效仍需继续计算的,当事人进行刑事报案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报案之日中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进一步规定,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

1.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


2.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3.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有权利人提起诉讼,权利人在诉讼外向义务人提出权利要,义务人向权利人表示同意履行义务。


4.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产生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停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5.《民法通则》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因不可抗拒力或其它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诉讼时效中断与中止的区别在于:

1、适用情形不同。诉讼时效中止适用于“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比如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偿还债权。

2、法律后果不同。诉讼时效中止产生“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的法律后果。诉讼时效中断产生“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的法律后果。由此可见,诉讼时效中止对债权人行使债权更有利,毕竟诉讼时效可以重新计算。诉讼时效中断只是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等中断事由消失时,还要继续计算。两者的区别也体现出法律鼓励权利人及时主张债权的立法精神。扩展资料:当个人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如果要依靠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定要注意诉讼时效的问题。在我国法律中有诉讼时效的概念,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如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因有与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相反的事实,使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失去效力,而须重新起算时效期间的制度.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暂时停止.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发生后,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中断事由存续期间,时效不进行,中断事由终止时,重新计算时效法定事由发生前已经过的时效期间仍为有效.法定事由经过的期间为时效中止期间,不生时效期间的效力,法定事由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进行。

诉讼时效终止: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 就是已过了诉讼时效期限了,构成终止,丧失胜诉权.。

诉讼时效中断与中止的区别在于 :(1)发生的时间不同。时效中断可发生在时效期间的任何阶段时效中止只能发生在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内(2)法定事由不同。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是当事人主观意志可以决定的事实,如起诉、请求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是当事人主观意志不能左右的事实,如不可抗力、债务人失踪等(3)法律后果不同。时效中断,中断的法定事由发生前已经过去的时效期间不再计算从法定事由发生后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实际是前后两个时效时效中止是将中止的期间暂停计算,待法定中止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时效期间拓展资料:诉讼时效的中止:提起诉讼后,在诉讼时效将要结束的最后六个月内(只能在最后六个月之内)因为客观原因,如天灾人祸,你住院昏迷,无法进行诉讼那么这时候,诉讼时效中止,相当于诉讼时效暂停,等造成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消失之后例如你康复出院,时效继续进行计算,之前经过的时间也包括在内诉讼时效的中断:在你提起诉讼之后的两年内的任何时候,发生诉讼时效的中断的事由例如你起诉张三给你还钱,张三在你提起诉讼之后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明确表示给你还钱这时诉讼时效中断。但事后张三又反悔,不给你还钱了,这时候你又向法院起诉

法律上“中止”与“终止”的区别:

1.两者法律效力不同:中止只是暂时终结了本次程序,并不是对案件的终结,相反,终止后,当事人申请执行权利的消灭。

2.结果不同:中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终止是停止执行程序,以后不再恢复。

3.产生条件不同:中止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因发生特殊情况,人民法院需要暂时停止执行程序。终止是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某些特殊情况,执行工作无法继续进行或没有必要继续进行的。在司法实践中,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合同的终止区别于合同的转移以及合同的中止:1、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不同于合同的转移。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的内容客观上不复存在,它已经不须再履行或者无法再履行;而合同的转移只是合同主体的变化,它仍然须履行,而且应当继续履行。所以,合同的转移并不导致合同的权利义务的终止。2、合同的终止也不同于合同的中止。合同的中止是指合同的效力因某种原因的发生而暂时停止,而合同的终止为合同效力的完全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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