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不可以随便剥夺对方的探视权,但对方若患有传染病,精神疾病,或对孩子有暴力倾向的除外(对方相关情况解除后即可恢复探视权)。父母离婚了,但父(母)子(女)关系不变,既是法律规定,也是为了保护孩子的身心健康,所以离异后,抚养孩子的一方一定要注意这一点,孩子与对方的血缘关系永远也割裂不开,也不能割裂。不要把孩子当成惩罚对方的工具,孩子就是个活生生的人,本就不能当物体。
谢邀~
您好,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一方探视子女,若危及子女身心健康的,经人民法院判决可以终止探视权。”
探视孩子是父或母法定的权利,因此,您不给孩子父亲探视的机会属于违法的行为。
其次,根据新《婚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探视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所以法院是可以强制执行的。
但是目前来说,并没有不配合执行探视权就会被司法拘留的规定,只有对欠钱不还的老赖进行司法拘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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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探视权是不能自行终止的,但可以向法院申请中止,《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之后,不直接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1、曾犯罪行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大,手段特别恶劣,无明显悔罪表现;
2、对未成年子女有遗弃、虐待、歧视或其他不尽教育、的行为,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健康;
3、有赌博、酗酒、吸毒、卖淫、嫖娼等恶习屡教不改,或其他恶劣行为的;
4、患有严重传染病未治愈或精神病的患传染病未治愈的;
5、患有严重的精神性疾病,医学上认为不宜接触人群的;
6、滥用探视权;
7、人民法院认为有其他应中止探视权的事由。
只有在法庭审理案件后认为进行探视会严重危害子女的身体、精神、道德或感情的健康时,才会拒绝授予无生活监护的父母一方探视权。也就是说探视者伤害被探视子女时才可以终止探视权。探视权是指法庭授予无生活监护权的父母一方的、对其子女进行经常性看望的权利。通常情况下,只有在法庭审理案件后认为进行探视会严重危害子女的身体、精神、道德或感情的健康时,才会拒绝授予无生活监护的父母一方探视权。《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之后,不直接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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