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的区别_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9 23:58:41 人阅读
导读:可保利益,人身险与财产险最大的区别就在与,财产险是出险时,人身险是投保时。财产险在投保时是不考虑投保利益的问题,在出险时考量,如果出险时不具备投保利益,那么合同...

可保利益,人身险与财产险最大的区别就在与,财产险是出险时,人身险是投保时。

财产险在投保时是不考虑投保利益的问题,在出险时考量,如果出险时不具备投保利益,那么合同无效,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这也是为什么很多车辆买卖过户,但未到保险公司办理批改,导致出险保险公司拒赔的一个原因。

人身险要求在投保时具有可保利益,也就是说,只有具备投保利益的人才能成为投保人。

人身保险合同是定额给付性合同。当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发生保险合同约定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只能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金额支付保险金,不能有所增减。《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想被保险人或着收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收益人仍然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财产保险合同属于损失补偿性合同,保险人只有在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并造成被保险人的财产损失是才承担经济补偿责任,而且补偿的额度以被保险人在经济利益上恢复到损失以前的状况为限,绝不允许被保险人获得额外利益。因此,财产保险合同中,尽管可能出现超额保险和不足额保险,也可能出现重复保险的现象,但是保险人在赔付的过程中都会按照损失补偿原则进行处理。例如,对重复白鹇进行损失分摊;对于不足额保险实行比例赔付;对由于第三者的行为导致被保险人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保险人先行赔偿,再依法行使代位求偿权。

保险利益原则在人身与财产保险运用中的差异性 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或可保权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这种利益,实质上是一种与保险标的有密切联系的合法经济利害关系。在保险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与保险标的具有一定的利害关系,才能同保险人订立有效的保险合同,当保险标的遭受承保范围内的损失时,才能获得保险人的赔偿;反之,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没有这种利害关系,其与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是无效的合同,这是保险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即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原则的基本内涵是指在签订保险合同时要求投保人必须对投保的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事故,被保险人不得因投保而获得不属于保险利益限度内的额外利益 我国《保险法》体现了保险利益原则的要求。在对保险利益原则的表述上,新修订的《保险法》与原《保险法》有很大的不同。原《保险法》第12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修订后的《保险法》第12条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需要特别考虑的情况是,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相分离,即为两个主体时,对保险利益如何要求,对投保时的保险利益要求、对事故发生后理赔时的保险利益要求是不同的。保险利益原则在保险合同适用中的差异性 :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中有着不同的实用性,具体表现在: 1、保险利益的来源不同 财产保险中的保险利益来源于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拥有的各种权利。包括:财产所有权;财产经营权、使用权;财产承运权、保管权;财产抵押权、留置权。 而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来源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所具有的各种利害关系。包括:自我人身关系;亲属关系;雇佣关系;债权债务关系。2、对保险利益的时效要求不同 财产保险不仅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而且要求保险利益在保险有效期内始终存在,特别是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而人身保险则着重强调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生效后,就不再追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问题。3、确定保险利益价值的依据不同 财产保险合同中对保险利益价值的确定依据是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而人身保险合同中对保险价值的确定依据是被保险人的需要与支付保险费的能力。人身保险的案例简介与分析王某,25岁,未婚,某印刷厂工人,早年父母离异,他与父亲生活在一起。其后王父再婚,且王某生母尚在。1998年2月,王某所在单位为每一位员工投保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1万元,王某在保单受益人栏填写的是父亲姓名。同年6月2日,王某在家中阳台修理雨篷时失足坠楼死亡。祸不单行,王某家人还没来得及将此消息通知在外地出差的生父,王父却在外地遇车祸不幸身亡,其死亡时间仅比王某迟半天。据悉,王父生前因见其前妻即王某生母张某生活拮据,念在往日情分,故于1998年4月与张某订立书面协议,将受益权转让给张某,这一情况王某并不知情。事故发生后,张某与王某继母李某同时向保险公司申请要求给付保险金。结论分析: 我认为保险公司的做法不对,分析如下: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保险业务操作,除非保险合同中载明允许转让,否则受益人要转让受益权,必须事先经过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同意,并按照受益人变更的法定程序通知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在保单上批注后才发生转让的效力。而在本案中,王父与张某订立转让转议后,并未通知王某,保险公司也不知情,保险合同中也未载明允许转让受益权。因此,该协议在法律上讲是无效的,这笔保险金不应该给付给张某。 综上所述,这笔保险金应给付王某的继母李某。这是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保险利益的第一点不同,即保险利益的来源不同: 财产保险中的保险利益来源于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拥有的各种权利。包括:财产所有权;财产经营权、使用权;财产承运权、保管权;财产抵押权、留置权。而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来源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所具有的各种利害关系。包括:自我人身关系;亲属关系;雇佣关系;债权债务关系。本案例中受益人李某就与被保人就是亲属关系,而财产保险则要求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拥有的权利。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是物比如说车或者房的财产保险,人身保险是人。财产保险的案例简介与分析 1999年12月10日,张某将自己已购的二居室公有房屋及屋内财产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房屋的保险金额为30万元,家用电器的保险金额为8万元,其他财产的保险金额为8万元,保单中载明:“在保险期限内,保险标的被转卖、转让或赠与他人,或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时,应在七日之内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批改手续。” 张某一直认为自己的居住条件不够好,长时间以来非常注意楼市的动态,终于于2000年4月如愿以偿搬进了一栋三居室新居。在得知已购公有住房可以上市出售的情况后,张某立即向当地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准予其上市出售的书面意见。经朋友介绍,张某将原来的二居室房屋卖给了赵某。 5月5日,赵某将全部房款付清并入住,双方商定一星期后去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交易过户手续。不料,5月10日,因赵某家的煤气阀门未关紧而引发火灾,致使房屋遭受严重损失。事发后,赵某找到张某,于是张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结论分析: 有人认为条款中的“房屋转卖”是指房屋转卖的实际行为开始,而不是以转卖手续全部完成为条件。根据保单词义的解释原则:当保险条款中的词语一词多义时,应按照其在所属专业的本来意义进行解释。房屋转卖在法律中的解释是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给他人,即指所有权归属于他人。对于处于转卖过程中、手续尚未全部完成的房屋不能视作“房屋转卖”。 因此,条款中的“在保险期限内,保险标的被转卖、转让或赠与他人,或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时,应在七日之内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批改手续。”的规定,也只能认为是当房屋转卖手续完成,所有权已转移他人时,被保险人才负有在七日内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批改手续的义务。 由以上分析表明,张某既具有对房屋的保险利益,又不违背保险单中规定的保险事故通知时间限制,因此,张某具有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的权利。保险公司也应该对房屋的毁损做出相应的赔偿。这是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在保险利益方面的第二点不同:对保险利益的时效要求不同财产保险不仅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而且要求保险利益在保险有效期内始终存在,特别是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而人身保险则着重强调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生效后,就不再追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问题。本案例中张某对房屋的保险利益在保险有效期内始终存在,在这段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多次获得保险利益,而人身保险则在保险合同生效后,就不再追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问题,只能获得一次利益,比如疾病险和人寿险,保险公司只需要赔偿一次。 田某为自己花12.3万元购买的旧车投保,选择了该车的新车购置价32万元作为保险金额并缴纳保费。该车发生火灾全毁后,保险公司只同意按照旧车的实际价值理赔双方对簿公堂,法院经过审理判决:保险公司按车辆的实际价值,即新车购置价扣减折旧金额后承担责任,赔付22万元。在为二手车投保时,如果投保人选择按当时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一旦发生部分损失,被保险人能得到保险限度内全部修理费用的赔偿;但一旦发生全部损失,被保险人只能得到出险时实际价值的赔偿“全损”。这是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在保险利益方面的第三点不同:确定保险利益价值的依据不同 财产保险合同中对保险利益价值的确定依据是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而人身保险合同中对保险价值的确定依据是被保险人的需要与支付保险费的能力。本案例中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就是由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的,而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与交付保费的多少有关,相同的一个险种,如果保费交付的金额比较多就会获得更多的保险利益,比如高额人身保险。 理论来源——《保险学(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举例来源——保险利益原则在人身与财产保险运用中的差异性 - 豆丁网 保险利益原则在人身与财产保险运用中的差异性保险利益原则在人身与财产保险运用中的差异性 - 技术总结 - 道客巴巴 保险利益原则在人身与财产保险运用中的差异性

最主要的差别是在道德风险的限制方面,因为人身保险为了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只能限制在一定范围内的亲属之间,或者雇主对雇员之间。而财产保险要求的保险利益是对投保人有价值。

本身人生命无价,财产有价,有价就有可能升值贬值。

另外还有证据材料这些过了一定时间收集的难度问题,所以时效有差别

2009版《保险法》第十二条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从中可以看出: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在投保时就必须明确;而财产险的保险利益是在出险时具有,否则,保险合同不成立。

人身保险,属寿险,主要是保人身的,意外,疾病,养老,,财产保险,主要保的是财产损失的,比如,车,手机碎屏,房屋失火,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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