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出生证明_公民出生证明哪年颁布的?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9 04:13:57 人阅读
导读:办理出国出生证明,需要带上户口簿,身份证,先去公证处拿张公证表格,然后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盖章,或给父母单位的人力部门盖章,然后给公证处办理出生证即可。需要材料:...

办理出国出生证明,需要带上户口簿,身份证,先去公证处拿张公证表格,然后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盖章,或给父母单位的人力部门盖章,然后给公证处办理出生证即可。需要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当事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未受刑事处分证明。

3、当事人不能亲自到公证处申办公证,可委托他人代为申办,代办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扩展资料:1.公证书中的当事人姓名要真实,有特殊要求的,必须认真审查核实后再予证明。当事人的姓名一律采用简化字。在外文译文中,要使用汉语拼音。为便于当事人使用公证书,对有曾用名的,经有效证明,应在公证书上同时证明。2.公证书中当事人的出生日期,是公证证明的核心内容之一,务必准确、真实,并有确凿的证据。出生日期以身份证为准,没有身份证以户籍证明或出生证明为准,无上述证明,参照其他证明(如档案、护照等),一律采用公历,公证当事人另有要求的,可在括号内注明农历出生日期。3.公证书中当事人的出生地点应明确、具体,地名应写全称。出生地址应写到市、县,根据使用地(国家)要求,也可写到乡、村或城镇街道。如果当事人出生时的地名已改变,应在现在地名后括号内,写明原地名全称。4.出生证明当事人父母要写明生父母的姓名,如父母死亡的,要加括号注明,如当事人已被他人收养,应注明养父母姓名,对非婚生子女的出生公证书,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要求,不写生父姓名。5.当事人所提供身份证与境外证件上(如护照、通行证等)日期不一致,而提出更改的,如确属原发证机关工作失误造成不一致,当事人需到发证机关要求更正,然后给予公证。如公证当事人当时为了出国而谎报年龄,查清楚后应按真实年龄给予公证。6.已在国外的当事人申请办理出生公证书,公证处经调查,未找到任何线索的,可为当事人出具"查无档案记载公证书"。在美国等国家,此公证书可做为次要证据使用。7.公证处只能为在我国出生的我国公民或外国人办理出生公证书。在国外出生的人,如需要此类证明的,应在当地有关机关取得出生证明。

  若没有母亲身份证,只有父亲身份证的情况下,一般是无法办理出生证明的,因为母亲是直接宝宝的监护人,若不能确认母亲信息的孩子是无法办理出生证明的。

  以安徽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为例子:

  第二十二条 无法核定新生儿母亲信息的新生儿,不能获得《出生医学证明》。国内公民收养查不到生父母的婴儿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不予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第二十三条 各签发机构应明确相关人员职责,助产机构接生人员负责规范填写分娩信息;签发人员负责查验新生儿父母、领证人等相关有效身份证件,留存复印件,规范打印或填写《出生医学证明》;印章管理人员负责审核,并在审核无误后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各助产机构在办理入院登记时应核对分娩产妇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并留存复印件。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产妇信息不一致的,应当提供亲子鉴定证明。

  对于未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应提供本人签字的书面声明,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信息栏目处填写“/”。

参考资料:http://www.ahwjw.gov.cn/fyjk/ywwj/201505/1c77f4367e864406a827ccff61e13791.html

  出生证明没有强制要求在户口所在地办理的。

  公民出生证明是需要到孩子出生地相关的出生证明申请办理的,没有强制要求孩子必须在需上户的所在地出生,因此公民若需要办理出生证明是需要到孩子出生地相关部门申请办理。

  非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出生的婴儿,其《出生医学证明》由出生地区级《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签发,婴儿父母应提供以下全部证明材料,证明材料由管理机构永久保存。

  1.由婴儿父母亲笔签署的“亲子关系声明”。

  2.婴儿出生情况的旁证。旁证为接生人员出具的接生情况证明(同时附接生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或婴儿父母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出具有关情况证明。

  3.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DNA亲子关系鉴定书。

  4.婴儿父母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验证后的复印件。

  如在医疗保健机构出生,因特殊原因出生后3个月以上仍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申请首次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必须由新生儿母亲申领。

参考资料:http://leaders.people.com.cn/n1/2015/1229/c178291-27988595.html

最早是卫生部 公安部 民政部1992年出台的《关于使用《出生医学证明书》、《死亡医学证明书》和加强死因统计工作的通知》(卫统发[1992]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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