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诺书_如何看待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9 19:35:03 人阅读
导读:多谢邀请回答!农村公路建设实行质量终身责任制,当然有利于提升农村公路质量水平!这么多年来,国家在农村公路硬化、亮化上投入越来越多,越来越大,我们当地一条主干道,...

多谢邀请回答!农村公路建设实行质量终身责任制,当然有利于提升农村公路质量水平!这么多年来,国家在农村公路硬化、亮化上投入越来越多,越来越大,我们当地一条主干道,修了三次了,在质量上确实存在监管不利、验收不利,中标施工单位偷工减料,不按施工合同要求施工,4m宽的路,修成3.5米宽,工程尚未验收,路面就出现裂缝,雨水冲涮,路面象“豆腐渣”一样,太阳高温下,路面爆炸,凸起裂开。

如果实行终身责任制,追溯制,起码施工方不敢投机取巧,偷工减料,不敢不按施工图纸施工。监管单位也不敢渎职、失职,收受贿赂,在酒店“监理”,验收单位也不敢在酒桌上“签字验收”,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也不会通过验收!实行农村公路质量终身追溯制,必将极大提高农村公路使用寿命!

农村公路,也必须规划设计,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符合设计标准,在规定使用年限内出现质量问题,施工单位、监管单位、验收单位都必须承担责任!农村公路,属于乡村公路,很多大型超载车辆,为了逃避交警检查,故意走乡村公路,我们当地公路,每天都有40吨以上大卡车通过,每次大卡车通过,象3级以上地震一样,路边房子窗户玻璃都震响了。很多乡村公路都是被大型车辆碾压破坏的!

乡村公路,不能设路障,没有交警执法,也没有监控摄像头执法,大型超载车辆在乡村公路上畅通无阻,肆无忌惮,对乡村公路破坏最大!乡村公路也应该设减速带,设标志牌,找黄线,斑马线,路口应该安装监控,禁止超重车辆通行!农村公路施工一定要公开招标,一定要有资质施工单位施工,建造师、施工员、监理员必须全天在施工现场监督施工,验收必须由技术监督局、质量监督局等第三方来验收签字!

1998年3月起施行的《建筑法》所规定的“在建筑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为质量责任终身制提供了法律依据。1999年国办发布《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首次正式提出建立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是通过责权明晰的工程质量问责,建立起工程质量责任终身连带和主体追究的质量“防火墙”。其强调“人”的质量责任终身,而非由参建单位承担质量终身责任,通过责任制追究制确保质量责任可追溯、质量风险可控制。

事实上,紧跟住建部于2014年8月印发的《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安徽省住建厅早于2014年10月印发了《安徽省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明确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实行书面承诺制度: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法人和项目负责人,应按照规定签署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此次安徽省时隔五年拟制定《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旨在将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由政策上升至地方性法规,其中的创新也进一步完善了工程终身质量责任制。

1、责任主体丰富化

责任主体单位看,征求意见稿在五方责任主体的基础上有所创新:除五方主体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测机构分别对审查结论、检测鉴定、监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具体而言,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工作负责,依法承担相应质量责任,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检测数据、检测结论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工程监测机构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材料、构配件生产、供应单位对产品质量负责。

责任主体人员看,征求意见稿着手建立起各主体的参建人员质量责任体系:建设单位应督促建设工程有关单位和人员落实质量责任;专业技术人员对签署技术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依法承担质量责任——横向的优化和纵向的深化,按照“定人、定岗、定责”原则进一步划分了质量责任,有助于保证质量责任追究机制的科学合理性,确保各责任主体和参建人员按照各自职责对经手的工程质量负责。

2、落实措施细致化

为全面细化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征求意见稿通过明确要求对各方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进行划分:包括建设要求、施工要求、监理要求,勘察义务、设计义务以及保修责任、所有权人责任、使用人责任。

为全面贯彻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征求意见稿着重部署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包括规范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机构,明确监督内容、监督程序、监督措施、监督检测,统筹信息公开、信用管理、监管联动和设置举报、投诉制度。

为全面落实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征求意见稿对各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违规者将受到相应处罚: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检测单位伪造检测结果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专业技术人员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3、配套措施精准化

征求意见稿在原实施细则的基础上补充进了2018年5月《关于推行工程质量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建设工程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保险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建设单位是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建筑物所有人为被保险人;采用工程质量保险的项目,发包人不得再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当然,勘察责任险、设计责任险、施工责任险、监理责任险作为责任落实机制,也有待质量责任体系将其纳入其中。

在质量保障的市场机制中,除强化了保险保障的地位外,征求意见稿还着力探索工程担保创新机制:投标单位报价总价低于当地规定的预警线,经评标专家委员会质询评审后中标的,建设单位可以适当提高履约担保金额。这一立异旨在抬高担保人责任比例,多方并举降低施工单位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求的可能性。

国家层面看,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这五方,以及工程咨询单位及主持、参与该咨询业务的人员已经成为工程质量终身负责主体;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终身负责制也已经过意见征求,仍有待成文。安徽省此次立法先行,将加快落实地方质量终身负责制,也必将推动制度在全国范围的创新落地,全面提高建筑工程质量。

五方责任主体责任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须本人用碳素墨水笔、黑色水笔或毛笔等不易退色的水笔填写,不得打印、复写或代签。

一般的讲主要是四方,分别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如果要提到五方的话,可以算上分包单位或者是政府监督单位。(勘查设计单位属于设计单位的范畴)建设单位就是出资进行项目建设的,通过招投标将设计任务、施工任务和监理业务委托给各方。

建设单位分别与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签订合同,而其他几方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全部为建设单位(业主)服务。

政府监督单位对整个建设项目的立项、施工等一系列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督对象是监督参与项目建设的所有方。不存在合同关系。

分包方只跟施工单位有合同关系,通过招投标将建设项目的具体工作拿到手,进行施工。

实行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除了永久性标牌、信息档案等制度外,建设工程还将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度。   草案修改稿中新增了“供应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材料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还应当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的内容。   此外,“项目负责人应当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依法承担相应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   同时,增加相应的处罚。未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需要填的,填不填都是终身制!违规,出了问题都走不了,一定要保证质量啊!

有房屋质量保证金,请参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7〕138号)以及地方政策性文件。

今后建筑工程项目将引入终身追责机制——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这五方主体将承担相应的质量终身责任。开工前五方负责人必须签署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工程竣工后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参建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姓名,一旦出现问题哪怕项目负责人离职或退休,也都将被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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