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合法的重要性_法律程序的意义?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1 07:53:37 人阅读
导读:在行政诉讼中,法院是否判决行政机关赔偿,需根据个案中具体的诉讼(赔偿)请求、违法事实、因果关系、损害后果等因素而定。“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首先,行政赔偿的前提是...

在行政诉讼中,法院是否判决行政机关赔偿,需根据个案中具体的诉讼(赔偿)请求、违法事实、因果关系、损害后果等因素而定。“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首先,行政赔偿的前提是行政行为违法(行政作为或行政不作为)。一、在行政诉讼中,法院认定行政机关所作行政行为违法。行政行为是否违法一般可从五个方面判断:1、执法目的,2、行政职权,3、认定事实(证据),4、适用法律,5、执法程序。二、违法的行政行为给行政相对人——在行政诉讼中即为原告——造成了损害,这种损害可以是人身伤害,也可以是经济损失。三、违法的行政行为与原告的损害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如果原告没有实际的损害,或者原告的损害与行政行为无关,那么即使法院认定该行政行为违法,原告也不能得到赔偿。所以,并非所有的违法行为原告都可获得行政赔偿。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根据行政行为违法的不同情况,法院所作裁判的判决类型也有所不同。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第七十四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第七十五条 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第七十六条 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第七十七条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 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第七十八条 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 被告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合法,但未依法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补偿。根据不同的违法情形,判决类型也有所不同,有判决撤销、判决确认无效、判决确认违法等,其中判决确认违法又有不同情况予以区分。再次,很重要的一点,法院判决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原告希望法院判决给予其赔偿,必须在起诉时向法院明确提出赔偿请求(诉讼请求)。行政赔偿诉讼可以分为单独赔偿诉讼和附带赔偿诉讼两类,后一种是指在提起撤销或确认违法、无效的诉讼请求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原告提出赔偿,须向法院提供其因违法行政行为所受损失或者损害的证据。最后,回到这个提问,根据图片显示的信息可以看到,法院认定:二被告(行政机关)强制拆除原告的砖墙,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判决:1、确认二被告行政行为违法;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首先,判决适用法律规定不当。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和第七十四条不能同时适用。第六十九条 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七十四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第六十九条是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判决类型,不适用于确认违法判决。而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是规定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一般是指行政事实行为或如本案中强制拆除行为,行政行为已经作出,不可能恢复原来的法律状态,所以只能确认违法不能判决撤销。但法院根据该条款判决确认违法,并非不能判决赔偿。具体到本案,法院为何没有判决赔偿,可能有以下几种情况:1、原告在起诉时或者在庭审中没有提出赔偿请求,而只是将其作为一项起诉理由,原告提出赔偿请求必须依照法律规定,以书面形式正式提出,并符合法定要求。根据“不告不理”原则,如果原告未提出赔偿请求,法院不会主动判决赔偿。如果是这种情况,原告可另案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2、根据以上图片内容,法院第二项判决是驳回原告的前提诉讼请求(但不是判决驳回原告的赔偿请求),由于信息不全,我们不知道“其他诉讼请求”是指什么,如果假设是指赔偿请求的话,那第二种可能性是法院虽然认为行政行为违法,但现有证据或者认定事实,不能证明原告有损失,或者原告的损失是由违法的行政行为造成的(不具有因果关系),所以没有支持原告的赔偿请求。插一句,法院判决支持赔偿的损失,必须是违法行政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而不包括间接损失或者可得利益。至于具体是以上哪种情况,应根据个案情况确定,毕竟提问中的信息不全。最后,原告如果不服一审判决,可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首先,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有利于防止行政权力滥用,保障实体公正的实现。

  其次,正当法律程序原则体现了对人权的保障。再者,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是民主精神的具体体现。  法律程序释义:人们遵循法定的时限和时序并按照法定的方式和关系进行法律行为。法律程序有三个特点:

1、法律程序是针对特定的行为而作出要求的。

2、法律程序是由时间要求和空间要求构成的,换言之,法律程序是以法定时间和法定空间方式作为基本要素的。

3、法律程序具有形式性。

如果以为只要案件从实体法考量上有理,就认为自己一定能赢,当事人不是过于自信就是有些稚嫩。

法律有实体法与程序法之分。实体法是指具体的部门法,如行政法、民法与刑法等;程序法是指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在办理或处理具体案件与事务中所应该遵循的程序性规范。在诉讼中,我理解的实体合法是指案件本身如果单从法律的规定来看,是有利于原告或者被告一方的。如果法官仅仅考虑实体法的具体规定,就可以直接按规定做出裁判。

但一个案件的审判活动贯穿了立案——审理——判决——上诉再到审理与判决的全过程,每一步都有法律的程序性规定。离开了法律的程序性规定,法官的审判活动无法进行。一件案件的判决不仅要实质正义(按照实体法的规定判决,实现结果公正),还要程序正义。所谓程序正义,指的是“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所谓的“看得见的正义”,实质上就是指裁判过程(相对于裁判结果而言)的公平,法律程序(相对于实体结论而言)的正义。在审判活动中,之所以将程序公正提高到如此之高地步,既是为了保证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也是为了防止诉讼中出现不公正行为。例如,民事诉讼中,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对证据取得、证据形式都有详细规定。而且所有事实证据都必须经过法庭上原告与被告双方质证后,才能作为最后判决的法律证据。“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很形象说明了诉讼中法官对证据按照一定规则程序认定的重要性。诉讼中,与一方当事人有厉害关系的法官应该回避,当事人也可当庭申请回避,这都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程序性规定。另外,诉讼法还规定了诉讼时效,诉讼时效的作用在于促使当事人及时主张自己权利,否则,时间过长,既不利于当事人保留证据,也不利于法官查明事实真相(西谚云“真相淹没在时间长河中”)。超过诉讼时效,原告起诉,法院应该受理,审理中被告不主动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官不会主动审查诉讼时效是否过期;如果被告提出时效抗辩,法官应该审查诉讼时效是否过期,如过期则法官应该判决驳回原告一切诉讼请求。

但是,在审判活动中坚持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相结合的前提下,我们又不能将程序规定绝对化。否则,就会因强调程序正义损害实质正义,导致审判结果明显背离基本常识。例如,在庭审活动中,我们不能因为当事人一方举证中的些微瑕疵,就完全否定其证据效力,判决其败诉。尤其在广大农村,当事人法律意识尤其是证据意识淡薄,如果完全依照程序规定而不考虑搜集保存证据过程中的情理即实际情况审理案件,有可能造成明显错案,人民群众会失去对司法的信任,他们会用自己的方法解决纠纷而不再寻求法院解决。

还是我来说一下真相吧! 现在在委内瑞拉进行任何形式的民调其实都什么太大的意义。由于委内瑞拉国内有着严格的新闻管制措施,所以也基本没有什么独立的媒体和民调机构。一般人们更多是从社交媒体平台获取消息。委内瑞拉政府最初没有太过重视社交媒体,后来想管制了,但是用户数量太多,民怨太大也就没法管制了。
(马杜罗与瓜伊多)

我检索了一下新闻来源,基本都是西班牙语的报道,而且都是委内瑞拉、玻利维亚、墨西哥等国的消息。众所周知玻利维亚是马杜罗铁杆支持者,而墨西哥由于左翼政府刚刚上任,立场也倾向于保持中立。从这可见这个消息发布和影响力本身就具有局限性。国际主要的通讯社和媒体都没有相关的报道。不是他们带着有色眼镜看待这则消息,因为这消息来源根本就不足以让人相信。
(委内瑞拉报纸)

这个调查是由记者何塞·维森特兰·格尔的团队在1月21到2月2日的时候对1580个家庭进行调研而得到的结果。何塞·维森特兰·格尔是委内瑞拉的左翼政治人物、知名记者,在上世纪七八十年代曾经三次竞选过委内瑞拉总统。查韦斯在1999年担任总统之后,维森兰特便先后被其任命为外交部长(1999-2001)、国防部长(2001-2002)、副总统(2002至2007年)。2007年已经78岁高龄的维森兰特便退休养老了。不过作为查韦斯的前辈和同事,一直都没有远离政治活动,依然从事着老本行继续活跃在宣传战线。
(维森特兰与查韦斯)


所以不要说57%的人认为马杜罗是委内瑞拉总统,就是100%也都不会让人感觉到以外。这有选择性的调查结果其实跟去年的委内瑞拉大选结果一样不足以令人信服。委内瑞拉现在的通货膨胀率高达百分之二百万,物价依然每周以1-3倍的幅度继续上涨,预计年底将会达到百分之1000万。食物和药品严重短缺,所谓让人羡慕免费的医疗系统已经瘫痪,普通的感冒药都难找,更不用说其他的药物。根据联合国难民署统计外逃的难民已经达到了300万人,这占到委内瑞拉人口的十分之一。所以人只要有正常的逻辑思维,不反智的情况下,都不会去相信,马杜罗能够有57%的支持率。
(马杜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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