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_公司员工与其他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怎么办?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3 07:45:39 人阅读
导读:在正常的情况下,一个劳动者一般只与一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有时劳动者同时与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双重劳动关系),此时的两个劳动关系是都有效还是第...

在正常的情况下,一个劳动者一般只与一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有时劳动者同时与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双重劳动关系),此时的两个劳动关系是都有效还是第一个有效亦或是均无效呢,就此问题,做以下法律分析:我国《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可见,符合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只要使用了劳动者的劳动力就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而不论劳动者在此之前是否与其他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同时《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款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此条规定进一步可以确认:只要是对本单位工作任务不造成严重影响或用人单位不反对兼职的,双重劳动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即使前一单位反对,也不会导致后续劳动关系的无效,只是前一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实,在劳动合同法生效前,2005年湖北省政府令第273号《湖北省劳动合同规定》第17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就业的,应分别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妥善处理劳动时间、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事项”。可见,当时已经认可双重劳动关系的合法性了,只是要求处理好相互之间的劳动协调关系。但是,双重劳动关系毕竟有一些风险,比如说甲单位的员工到乙单位去工作,员工的社保一般由甲单位缴纳,在乙单位发生工伤事故时,能否享受工伤保险,也是有争议的,因此,如果能够避免双重劳动关系,尽量建立一对一的劳动关系。武汉郝律师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456号新时代商务中心30F(中建三局) 附近公交站点(由近到远):丁字桥、傅家坡、十五中

就是在不影响前一单位工作的情形下,在第二家单位工作。比如兼职,或者错开工作时间,在另一家单位工作。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如果对本单位的工作造成影响的,通过书面要求改员工改正签字,如果发现该员工屡教不改,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资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不允许一个劳动者同时与两个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的规定,砸掉你的饭碗。  可能追究第九十一条规定的“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劳动者就业观念的转变,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可以见到一个劳动者在不同的经济实体从事劳动,或者与一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由于种种原因又在另一个经济实体从事相关工作的实际情况,而一旦劳动争议发生后,相关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对该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的归属如何认定,其结果对有关劳动争议的当事人都是至关重要的。笔者认为不能认定一个劳动者同时与两个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虽然在我国劳动法律体系内,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款规定一个劳动者不能同时与两个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但从我国劳动法律所规定的调整劳动关系的范围、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条件、违反劳动法律的法律责任等方面都可以看出,我国的劳动法律是主张一个劳动者不能同时与两个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 首先看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该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通过该法第16、19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建立劳动关系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并必须具备七个条款;同时该法第9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所以,从我国劳动法律的基本法律条款可以看出,一个劳动者是不能同时与两个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 其次还可以从原劳动部的相关规定上看到一个劳动者不能同时与两个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关规定,原劳动部劳部发(1996)355号通知第四项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及时向职工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在招用职工时应查验其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以及其他能证明该职工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再次还可以从有关劳动者的社会保险的缴纳及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方面看出一个劳动者是不能同时与两个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法律并不禁止劳动者同时建立双重劳动关系,前提是原单位无异议,后单位知晓。

这个属于双重劳动关系,是指一个劳动者在同一时间与两个不同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者事实上存在两个劳动关系,每个关系都符合劳动关系的形式要件或事实要件。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款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受《劳动合同法》保护的双重劳动关系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非全日制用工。

2,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否则用人单位可以强制解除劳动关系。

也就是说,《劳动合同法》不是保护全部的双重劳动关系,只是保护双重劳动关系中的一种特殊形式——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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