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风险大吗_民间借贷真的可靠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3 11:42:48 人阅读
导读:在我看来,民间借贷这么多年一直都是存在的,有需求才会有存在的必要,这次调整是年化15.4%,也就是月息1.28%分的利息,十万一个月利息也就是才1280,一年也...

在我看来,民间借贷这么多年一直都是存在的,有需求才会有存在的必要,这次调整是年化15.4%,也就是月息1.28%分的利息,十万一个月利息也就是才1280,一年也就才15400元,当对方不还钱,通过打官司请律师,都不止15.4%的利息,那如果这样的话很多人就不愿意借钱了,据我所知,现在小贷机构基本上要求也是很高的,而且放的金额也很小。其实会造成一种局面有钱人有资产,用资产去融资利息越低,额度也比较高,因为银行宁愿多放一些贷款给优质客户,也不愿意放一分钱给资质差的客户!那这样的话,很多人从工厂出来想创业,那你必须就要有资金哦,以前的话你自己有点资金,困难的时候还能贷些款临时周转一下,那以后这种临时周转都没有了,那是不是个体户,小微企业没有资产的情况下是不是连挣扎得机会都没有?谁都有应急得时候,当普通人因为家人生病急需用钱,怎么办?反正我是不愿意借钱给朋友了,除非借了就不打算要了!

北京市冠领律师事务所为您解答。

民间借贷较之正规金融,具有灵活、便捷、门槛低等诸多优势,是我国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社会融资需求,缓解了部分中小企业的资金困难,并从一定意义上分担了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的压力,有利于强化我国市场经济的自我调节能力,被越来越广泛地运用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具体来说,近年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指引下,我国现刚迈入社会主义新时代,大量的中小企业刚起步,不容易获得银行贷款,而在民间借贷中基于借贷双方对彼此信息有一定了解的基础上发生民间借贷,能够为各个层次具有发展潜力的经济主体和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提供资金支持,以此可以引导民间资金的合理流动。在这个层面上来说,民间借贷对正规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补充作用是毋庸置疑的。

然而,民间借贷兴旺的同时,其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也是值得广泛关注的,一方面如利息约定畸高、还款期限不明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另一方借款不知情、发生纠纷之后的处理方式等。另一方面,民间借贷因其便利、快捷,同时缺少国家监管,自然人、中小企业专心于如何从民间借贷中快速获得大量资金的支持,出借人则以高额利息的方式发放贷款,长此以往,民间借贷就会朝着畸形的方向发展,甚至有可能成为占据市场主导地位的融资方式。这就不利于我国金融秩序的稳定,增大了整个市场的风险,严重将会影响整个社会的稳定。

综上所述,民间借贷不能一概而论是否靠谱,还是得看借贷双方的关系及了解程度、借贷合同具体的约定内容,出借方的出借能力以及借贷一方的偿还能力、借贷用途,是否有担保等各种方面的情况。

如果您对民间借贷还有什么疑问,建议您咨询北京市冠领律师事务所官网网站联系我们,网址:http://www.qiyechaiq.com。

谢谢悟空小秘书的邀请:

  首先你要看借款方的人品,信誉,实力及借款用途。借款前要考量自己承受多大的风险,承受不了就不要出借。



  民间借贷中双方应该签定相关的借款利率以及借款期限,但约定的利率不能太高,太高是不受法律的保护的,并在协议上签签订双方的姓名以及相应的日期,双方各一份,这也是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

  有人觉的熟人就可以不用签订协议,这种想法是错误的,如果对方不还对于出借人来说是没有一点利的,只有签订的协议才能作为法律的有效依据。



  对于所谓的老赖,借款迟迟不还,可以直接起诉,由法院来宣判债务人欠你多少钱,什么时候还,要不要还利息等等,如果还不还款,就向法院申请执行,如果债务人仍然不还款,就会被列入失信黑名单,以后各方面老赖的活动限制很大,借钱成仇的例子比比皆是,诚信确实是考验人的一大问题。

谢邀。征信不良就是自身失信造成的,但也有无意和恶意两种情况,无意失信多是创业受挫,投资失败等原因造成的。恶意失信就是明知没有偿还能力,采取欺骗手段借贷赖账不还。还有一种情况是替人担保等原因受到牵连成了失信人。因此关键看是什么原因造成征信不良?如果是恶意失信那是自食苦果。如果是无意出现的失信,首先要想办法采取措施消除征信不良记录。在此期间如果同时出现急需借贷,那么只要确保安全稳妥当然可以考虑用房产等做为抵压筹款。旱路不通走水路,活人总不会被尿憋死。

违法倒是不违法,至少目前为止是这样,但有一点,如果你的钱是从银行转贷出来的话,有可能构成高利转贷罪,这就违法了。

其实我觉得现在的民间借贷很多已经背离了初衷,最初的民间借贷应该是基于宗法血缘和其他各种社会关系所产生的零星短期借款周转行为,但现在几乎已经成了经营盈利性行为了。我记得几年前曾经有个别省份以非法经营罪立案,查处了部分民间借贷行为,在司法界争议非常大。而且民间借贷案件很容易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产生纠葛。

最近法院也关注了这个问题,部分地区设立了职业放贷人制度,对职业放贷人的案件是从严掌握的,相关借贷合同可以被认定无效。还有部分法院联合税务部门对民间借贷案件执行回来的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

当然如果你的钱是自有的话,放个一两笔应该问题不大,但我关注金融和借贷行业多年,我要提醒你的是,现在借贷市场的行情非常不好,风险非常大,如果真的很想做,我建议你做抵押贷,选择相对较优质的抵押物,把年利率控制在10%左右,拒绝暴利,拒绝贪念,这样你的风险比较可控一点,能走的更长远一些。

以上内容还是2018年回答的,不想无意间成为爆贴,进入2019年,情况发生一些变化:2019年7月23日,《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自2019年10月21日施行。我补充贴上来,大家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依法惩治非法放贷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与社会和谐稳定,有效防范因非法放贷诱发涉黑涉恶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对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中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

二、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非法放贷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但单次非法放贷行为实际年利率未超过36%的,定罪量刑时不得计入:

(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50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2000万元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2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7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别严重后果的。

三、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接近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数量起点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

(一)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

(二)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

前款规定中的“接近”,一般应当掌握在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80%以上。

四、仅向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出借资金,不得适用本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罪量刑时应当与向不特定对象非法放贷的行为一并处理:

(一)通过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向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

(二)以发放贷款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发放贷款的;

(三)向社会公开宣传,同时向不特定多人和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

五、非法放贷数额应当以实际出借给借款人的本金金额认定。非法放贷行为人以介绍费、咨询费、管理费、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名义和以从本金中预先扣除等方式收取利息的,相关数额在计算实际年利率时均应计入。

非法放贷行为人实际收取的除本金之外的全部财物,均应计入违法所得。

非法放贷行为未经处理的,非法放贷次数和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等应当累计计算。

六、为从事非法放贷活动,实施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套取金融机构资金高利转贷、骗取贷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择一重罪处罚。

为强行索要因非法放贷而产生的债务,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

纠集、指使、雇佣他人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强行索要债务,尚不单独构成犯罪,但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应当按照非法经营罪的规定酌情从重处罚。

以上规定的情形,刑法、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有组织地非法放贷,同时又有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认定标准的,应当分别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侦查、起诉、审判。

黑恶势力非法放贷的,据以认定“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起点标准,可以分别按照本意见第二条规定中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50%确定;同时具有本意见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可以分别按照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40%确定。

八、本意见自2019年10月21日起施行。对于本意见施行前发生的非法放贷行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2011〕155号)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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