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委托的司法鉴定_单方委托司法鉴定是否有效?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4 17:40:38 人阅读
导读:实务中,原告在提起诉讼前单方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作为证据的情况较为常见,特别是在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这种做法甚至成为一种惯例。对此,大多数法官...

实务中,原告在提起诉讼前单方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作为证据的情况较为常见,特别是在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这种做法甚至成为一种惯例。对此,大多数法官也习以为常,对于鉴定意见,只要被告认可或者虽不认可但却提不出什么具有价值的反对意见时,一般都会径直采用鉴定意见的结论作为裁判的依据。 单方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的法律效力应如何看待呢?对此,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是否定说,理由是单方委托司法鉴定机构有种种弊端,比如鉴定机构和申请人可能有特殊关系和私下的利益输送,鉴定机构的选择过程不具有随机性,送检的鉴定材料由单方决定,对方没有对鉴定材料发表意见的机会,鉴定材料可能不真实等等,这些都会导致鉴定意见的公证性得不到保障。另外,法律、法规也没有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当事人单方委托。因此,单方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法院不能够采信,除非对方认可,只要对方不认可或申请重新进行鉴定,法院就应该重新组织鉴定。二是肯定说,认为只要另一方当事人没有证据足以反驳,单方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就可以作为裁判依据。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据此可以看出,法律不禁止当事人单方委托鉴定。对方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时,法院不应一概准予,只有当具备足以推翻该鉴定意见的证据或者该鉴定意见有重大瑕疵时,法院才可以准许重新鉴定。具体情形则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笔者认为,正确的判断是:单方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在证据效力上只能视为专家意见,在证据分类上应归于证人证言,不能归于鉴定意见的证据类型。其作用相当于委托鉴定人事先请了两个专家为其出具专家意见,然后把专家意见作为证据在庭上出示。虽然这种专家意见是以司法鉴定的形式给出,并且这种专家意见相比于一般人的意见要更公正客观,更专业可信,但其实质仍然只是证人证言,法官在决定是否采信时,应抱有更加谨慎的态度,不应将之等同于司法鉴定意见。理由如下: 司法鉴定意见是经过特定过程形成的,这个特定过程具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在诉讼活动中,二是要经历特定的司法鉴定程序。单方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不是在诉讼活动中形成,也没有经历特定的司法鉴定程序,因此有别于司法鉴定意见,更不能等同于司法鉴定意见。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条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方式、步骤以及相关规则的总称。”该条明确界定司法鉴定是发生在诉讼活动中的鉴定,进入诉讼活动至少应以案件被法院受理为起点,诉讼前单方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明显不属于司法鉴定的定义域。那么是否在立案后单方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就是司法鉴定意见呢?同样不是,因为,司法鉴定的委托主体是特定的,司法鉴定的委托人只能够是办案机关,办案机关是指办理诉讼案件的侦查机关、审查起诉机关和审判机关,不包含其他组织和个人。其他组织和个人虽然可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但作出的鉴定意见不能够称之为司法鉴定意见,其法律效力有别于经由办案机关委托所作出的鉴定意见。其深层次的法理依据在于以程序正义保障实体正义,办案机关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要严格遵守特定的程序,比如:鉴定机构要有相应资质,选择鉴定机构要体现随机性,双方当事人可以对鉴定材料提出异议,鉴定人员要依法回避等等,而这些特殊的程序规定,正是单方委托的法律效力在实务中被质疑诟病的地方。 综上所述,由于单方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在证据效力只相当于证人证言,实务中,如无必要,建议当事人不要随意单方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法官在庭审中也应加大对之的质证力度,不应将之等同于司法鉴定意见,即便被告对之无异议,也应主动进行必要的审查再决定是否作为定案依据。在被告不予认可的情况下,如果不能排除鉴定程序和鉴定结论上的合理怀疑,原则上应组织重新鉴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是否准许当事人重新鉴定的申请,首先要看该鉴定是法院委托或当事人自行委托。由于当事人单方委托所作的鉴定意见相对于法院委托所作的鉴定意见,可靠性差,所以法律放宽了另一方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条件,只要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法院应予准许。

原则上,只要程序合规,有法定的鉴定资质,有法律效力,但该鉴定意见应当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质证,以及法院的审核,以最终明确其法律效力。 法条链接:《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经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只能申请法院委托重新鉴定。具体操作如下:

由法院技术室提供鉴定机构目录,双方抽签选定共同的一家鉴定机构。由该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鉴定后的结论,直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因此,为避免出现单反委托鉴定,对方不认可,而白白支付鉴定费,一般是在起诉后,才开始申请法院委托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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