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绑架后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这可以认定为普通的绑架罪和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绑架中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的还是普通的绑架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绑架本身致人重伤死亡的!由于《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这种结果加重犯!所以只能按照绑架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从一重罪论处!
注意:刑九修改之后绑架罪是没有结果加重犯的。
行为人在绑架过程中实施了其他加害于被害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与绑架罪进行并罚。(并罚的例外:绑架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财物,同时触犯绑架罪与抢劫罪,根据司法解释择一重罪处罚。)
因此,绑架中发生过失致人死亡,构成犯罪的,应当绑架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根据绑架罪第1款规定,最高无期徒刑。
如果行为人实施故意伤害行为,被绑架人自杀而造成重伤、死亡结果的,也是按绑架罪第1款规定处罚。
回到问题:如果还跟被害人自身身体状况有关,可能还要考虑到因果关系的介入因素,更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了。
注意:刑九修改之后绑架罪是没有结果加重犯的。行为人在绑架过程中实施了【其他加害于被害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与绑架罪进行并罚。因此,绑架中其他过失行为致人死亡,构成犯罪的,应当绑架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根据绑架罪第1款规定,最高无期徒刑。绑架行为本身(如捆绑太紧)过失致人死亡,即只有一个行为,则按照绑架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定绑架罪,仍适用绑架罪第一款,最高无期徒刑。回到问题:如果还跟被害人自身身体状况有关,可能还要考虑到因果关系的介入因素。一般认为特殊体质不切断因果关系,所以极大可能认定行为人需要对死亡结果负责。
一、绑架中的行为致死,成立过失致人死亡与绑架罪想象竞合。
二、绑架后的行为致死,成立绑架罪既遂和过失致人死亡数罪并罚。刘凤科书上写着呢绑架过程中造成他人死亡的,作为加重处罚的情节,直接判刑,不另外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239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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