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理和不得代理的区别_表现代理和无权代理区别?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4 23:52:54 人阅读
导读:滥用代理权与无权代理的区别代理形式滥用代理权(1)代理人拥有代理权;(1)自己代理有代理权,损害被代理人利益;(2)代理人实施了代理行为;(2)双方代理;(3)...

滥用代理权与无权代理的区别 代理形式 滥用代理权 (1)代理人拥有代理权 ; (1)自己代理 有代理权,损害被代理人利益 ; (2)代理人实施了代理行为 ; (2)双方代理; (3)代理人损害了被代理人的利益 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无权代理 (1)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没有代理权,未必损害被代理人利益 。 (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

1、包含的范围不同。 权代理包含未经授权的代理、超越授权代理、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滥用代理权包含的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进行民事行为、代理人在同一项民事法律关系中,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实施同一行为、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实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

2、构成要件不同。 无权代理的构成要件是行为人实施以他人名义所为意思表示时,没有代理权、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行为不是违法行为;滥用代理权的构成要件是代理人拥有代理权、实施了代理行为、损害了被代理人的利益。

3、法律效力不同。 无权代理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滥用代理权的法律效力是代理人如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或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而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滥用代理权例子如代理人同时作为原告和被告的代理律师进行法律诉讼活动。无权代理例子如委托代理人并未授权给某个代理人,该代理人自行冒用了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或印章实施代理活动的。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所实施的代理。无权代理包括狭义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使他人足以相信其有代理权的客观事实,行为人以本人名义而实施的代理。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以本人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但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善意相对人与行为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该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由本人承担。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根本区别是:表见代理的,第三人有合理理由信赖代理人有代理权。无权代理的,第三人没有合理理由信赖代理人有代理权。(中间有卡顿,可剪辑)

1、表见代理制度是基于本人的过失或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行为的后果由本人承担的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 2、无权代理与滥用代理权是两种不同的制度。其主要区别是:(1)性质不同。无权代理是没有代理权而进行的所谓代理;而滥用代理权则属有权代理,只是代理权行使不当。(2)情形不同。无权代理包括未经授权的代理、超越代理权的代理、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而滥用代理权则包括自己代理、双方代理和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本人利益的行为。(3)法律后果不同。无权代理并非绝对不能产生代理的法律效果;而滥用代理权的后果情况较为复杂。

不明白您这个问题的深意,《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的无权代理并没有什么大的区别。在《民法通则》中,无权代理是作为代理权的一部分论述的;而《合同法》中,无权代理是合同效力补正的一种方式,发生无权代理,经当事人追认,合同有效,被代理人未作追认的,视为合同无效。追认期间,善意相对人有撤销该合同的权利。

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主要区别包括:构成要件不同:尽管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但其构成要件不同于狭义的无权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本无代理权而从事代理行为,且其无权代理行为也不可能使相对人信赖其有代理权。因此,狭义无权代理也可以称为“纯粹的无权代理”。而在表见代理的情况下,无权代理人所从事的无权代理行为,使善意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法律效果不同:在狭义无权代理的情况下,本人享有追认权。狭义无权代理行为必须经过本人追认,才能对本人产生效力;如未经过本人追认,本人对该无权代理行为不承担责任。因此,无权代理行为能否发生效力根本上取决于本人是否追认。在本人没有正式追认之前,无权代理行为处于一种效力待定的状态。正是从这个意义上,狭义无权代理行为在性质上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而在表见代理的情况下,无权代理行为无需经过本人的追认就可以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因此,一旦无权代理行为符合表见代理的要件,则本人便不享有追认权,即便该无权代理行为违反了本人的意志或利益,本人也不能否认该行为对其产生的拘束力,必须对之承担责任,因此,表见代理不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 本人是否有权否认无权代理的效果:表见代理不同于狭义的无权代理之处在于本人不得享有追认权,也就是说,只要相对人提出符合表见代理的要件、主张表见代理的效力时,根本不考虑本人是否追认的问题。本人即使不追认,也不影响表见代理的构成。拓展资料:无权代理有广狭二义。广义的无权代理包括:(1)狭义无权代理;(2)越权代理和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3)表见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是指未经他人委托授权,又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也没有经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的指定,而冒用他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这三种无权代理形式相互之间既有相同点又有差异。第一种和第二种的区别是:前者是根本不存在代理权,后者是代理人本来有代理权,只是超越了代理权限或者代理关系已终止。但它们的效力均是处于待定状态。第二种和第三种的区别是:前者效力待定,后者系有效代理,但两者都不是根本没有代理权,它们或者是超越了代理权限,或者是代理权已终止,或者是有某些事实足以表明行为人有代理权。

无权代理应该是表见代理的基础,欠缺代理权,法律效果是效力待定。表现代理是有代理权的外观,善意第三人可以信赖,从而应该由本人负责的形式。

从两者定义构成要件入手,无权代理应该是基础,要件主要有行为是法律行为,以本人名义(与无权处分的区别),关键是欠缺代理权一般有几种可能性:未授予,授权无效或撤消,越权代理,代理权消灭等;发生的法律效果是效力待定,具体怎样使其生效不说了


表现代理简单来说是本人因行为创造了代理权的外观(这一点很重要,否则即无权代理),引起善意第三人的信赖,从而应该由本人负责.复杂来看,(以下暂时用台湾民法典引用之),由107款的代理权限制和撤回,169款的表示行为授权及容忍授权构成,两条采用的责任认定不同,适用范围尚存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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