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用尽原则国际条约_国际禁毒条约原则?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6 12:16:22 人阅读
导读:可以的,可以申请注册国际商标。第十条一件商标国际注册申请可以指定一个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也可以指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类别的商品或服务。第十一条申请商标国际注册时,申...

可以的,  可以申请注册国际商标。

  第十条 一件商标国际注册申请可以指定一个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也可以指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类别的商品或服务。

  第十一条 申请商标国际注册时,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附件:

  (一)国内商标注册证复印件1份,或者商标局出具的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1份;

  (二)要求优先权的,该优先权证明1份;

  (三)申请人资格证明1份,如营业执照复印件、居住证明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等;

  (四)委托代理的,代理人委托书1份;

  (五)商标图样2份,其尺寸不大于80mm×80mm,不小于20mm×20mm。

  第十二条 商标局收到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书的日期为申请日。

  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未按照规定填写的,商标局退回申请书,申请日不予保留。

专利的权利用尽是指专利权人制造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的专利产品售出后,使用或者再销售该产品的行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专利权的权利用尽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1)专利权人制造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的专利产品部件售出后,使用并销售该部件的行为,应当认为是得到了专利权人的默许;(2)制造方法专利的专利权人制造或者允许他人制造了专门用于实施其专利方法的设备售出后,使用该设备实施该制造方法专利的行为。

所谓专利权的权利用尽,是指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任何人再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专利产品的,不视为专利权。规定专利权利权用尽原则的理由是:(1)专利权人通过实施其专利,包括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而从中获取了利益,其权利已经实现;(2)如果在该产品被合法制造、进口并予以售出以后,专利权人仍可以对该产品享有权利的,不利于专利产品的流通和利用。(3)从操作上讲,在实践中对于已经售出的专利产品进行控制也是很困难的。值得注意的是,专利法规定的权利用尽"仅限于专利产品和依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而不涉及专利方法本身。"

为进一步推进国际禁毒事业,消除毒害,禁毒国际合作需遵循以下一些基本原则:

一,必须以各国政府为主体。各国政府应对禁毒负有首要责任。各国应根据各自情况,有重点地开展禁毒工作。

二,必须以《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为指导。各国应相互尊重主权,互不干涉内政,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加强禁毒努力,确保共同受益。

三,必须坚持非政治化、非歧视性原则。与毒品作斗争是正义与邪恶的斗争,任何国家都不应将禁毒问题政治化,也不应采取歧视性做法。

四,必须提倡全社会广泛参与。禁毒工作涉及许多领域,应综合治理,在执法、替代种植、康复和预防教育等领域加强协调和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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