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婚姻里真正的法定义务是互相扶养的义务,和相互继承 遗产的权利。本文中的权利和义务,应该是怎么利用男女本身的自然优势,合理的利用,并且把这种利用发挥到极致。
男人和女人进入了婚姻,就 同时登上了婚姻 这艘大船,应该同舟共济,彼此 抚 助,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谋划的是婚姻 持久和幸福,而不是分出高下,谁主导谁。
夫妻在婚姻中地位是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也是平等的。
自古以来 男主外女主内,如果男人能担此重任,是最佳选择。那样女人可以在家相夫教子,不用打理 外边的事物。
否则也未尝不可,男女双方在人格上是独立的,没有人身依附关系。在婚姻中所有的家务事,经济,赡养老人,抚育儿女,凡此种种,大大小小的琐事,夫妻俩谁更适合担当 此 任,就由谁来担当,夫妻俩共同商议 决定。只要是为了这个家好,婚姻更牢靠,让家庭 按部就班,有序的发展,就是最合理的 分配。
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义务有:
一、夫妻互相扶养的义务夫妻扶养是指夫妻之间经济上供养和生活上扶助的法定权利和义务。
二、夫妻忠实义务夫妻忠实义务,即贞操义务,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应当互相踏实以维护婚姻关系的专一性和排他性。我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三、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夫妻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是均等的,是相互的。那么,什么是夫妻之间的权利与义务?
我国《婚姻法》中有这样的规定:
(1)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2)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
(3)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4)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5)夫妻有相互扶养的权利;
(6)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在我们在婚姻生活中,夫妻有约定俗成的义务。如结婚的宣誓词所说:"你愿意嫁给(娶)这个男(女)人吗?爱他(她)、忠诚于他(她),无论他(她)贫困、患病或者残疾,直至死亡"。还有我国传统的夫妻义务有:男人有责任担当,女人从一而终;男主外,女主内;男人挣钱养家,女人相夫教子;夫妻都有赡养父母的义务,还有协助赡养对方父母的义务;夫妻双方都有给对方“性福生活”的义务等等。
不过,我们约定俗成的夫妻义务,一旦发生争议和纠纷,如果进入诉讼程序,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图片来自网络,不妥通知可删)
我国《婚姻法》第9条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这种平等主要是指夫妻间权利义务的平等,包括夫妻在人身方面与财产方面的平等,不允许出现只享受权利不尽义务,或只尽义务不享受权利的不合理现象。共同的权利义务有: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名字的权利。我国《婚姻法》第10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名字的权利。”婚姻双方当事人是平等的,在人格上也应该是独立的,没有人身依附关系。婚后,姓氏没有必要改变。在子女的姓称问题上,也体现了夫妻家庭地位平等原则。《婚姻法》第16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在实际生活中,受封建社会长期夫权统治的影响,常有夫妻一方(主要是男方)限制另一方(主要是女方)学习参加社会活动的权利和自由的现象,这是违法的。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这是由我国国情决定的。国家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不受双方收入高低的影响。 夫妻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扶养是一种法律关系,扶养方为义务人,被扶养方为权利人,只有义务人履行扶养义务,才能保证权利人享受权利。扶养是夫妻间相互对等的义务,不是单方义务,也就是说丈夫有扶养妻子的义务,妻子有扶养丈夫的义务。《婚姻法》第14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在我国目前男女经济地位还有差别的情况下,在夫妻扶养问题上应当的特别注意保护女方的合法权益。夫妻因扶养发生纠纷时,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夫妻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配偶继承权是基于婚姻的效力而发生的,是以夫妻的人身关系为前提所产生的财产关系。丈夫去世后,妻子有继承丈夫遗产的权利,相反丈夫有继承妻子遗产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