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证据包括哪些_什么样的证据在法律上才有效?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1 00:29:18 人阅读
导读:直接证据就是能够直接证明证明对象的证据。一般说来,直接证据的可靠性大,证明效力强。是依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实践中直接证据主要有以下五种:其一,当事人的...

直接证据就是能够直接证明证明对象的证据。一般说来,直接证据的可靠性大,证明效力强。是依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实践中直接证据主要有以下五种:其一,当事人的陈述。如刑事被害人陈述,只有当其能指明是谁实施了犯罪行为时,才可以成为直接证据。其二,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人证言。如能够指出犯罪人是谁的证人证言、能够证明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证人的证言,以及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在场人员所作的关于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证言。其三,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书证。如署名的反动标语;被害人所记载的遭受某人侵害的日记;其四,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视听资料。如公共场所安装的监控录像.其五,在特定情况下,能直接证明是谁实施了犯罪行为的物证。如某人随身携带枪支、弹药、毒品等违禁品,这时上述物品以其所处的位置证明行为人实施了私藏枪支、弹药和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从而成为直接证据。

Q1 下列证据中属于直接证据又属于原始证据的是:b被害人关于某人抢劫财物的证据Q2哪些不能称作犯罪嫌疑人:a正在被侦查的人 Q3下列人员中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是(多选):a自诉人 b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c被害人 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根据。原始证据是指凡是来自原始出处,即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

我认为直接证据就是能证明嫌疑人杀人的最有效证据,比如警方提取到嫌疑人的手印,杀人时的指纹,及毛发或血液等可以经过DNA检测的证据。

或者嫌疑人指使某人凶人的微信、短信记录,嫌疑人的笔迹、录音、脚印等证据都可以证实嫌疑人凶人的直接证据。

一、张玉环案

张玉环案中警方所掌握的证据仅是发现孩子尸体附近的绳索及麻袋,以及张玉环手上的抓㾗,警方从死者尸体中发现孩子是被勒死的,但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张玉环凶人。

从警方掌握的证据绳索及麻袋虽说与张玉环家的绳索与麻袋相似,但缺乏直接联系的证据,比如人的血液或皮肤等可以证实是他作案的人体生物证据。因此,张玉环可以矢口否认:每家都有这样的绳子,如何断定那条绳子是我们家的。

至于手上的抓㾗,如果在孩子的指甲中没有提取到张玉环的皮肤组织或血液,也无法断定那些伤㾗是孩子抓伤的,所以张玉环完全可以反口说是自己擦伤或抓伤的。

没有人证,物证又不能直接证明他杀人,又没有语音或影像显示他凶人的过程,法院根据疑罪从无来判定张玉环无罪也是合理的。

既然现在拿不出有效的直接证据证明他杀人,他自然可以提出2234万的国家赔偿,只是他确实是狮子口大开,相信最终赔偿金额没有这么多。

二、南京李某月案

南京李某月被其男友骗到云南,伙同男子的朋友将他杀害,警察既然认定他杀人,必定有直接的数据。

如今是信息社会,到处有监控,他们作案过程要逃过“天眼”很难。再者,他们都在南京,必定要乘坐某种交通工具到云南,这过程会留下有效的行程记录。

其次,三人预谋杀人,必定会留下某些信息记录或通话记录,这些也可以作为证据。当两个犯罪嫌疑人供出同谋的李某月男友,他们就是有效的人证。

这些都能成为李某月男友杀人的直接证据。

三、广西黄某阳案

广西黄某阳在家中杀害父母之后,跟父母相处了两日,方才调低空调温度逃离,直到父亲的兄弟,因为家中有丧事,联系不到哥哥,之后到他家中才发现他们夫妻已经被人杀害。

警方必定根据现场采集到的证据确定黄某阳为杀人凶手。现场警方可能取到哪些证据呢?其一,有可能留下黄某阳的血迹。他一人又杀害父母,两人必定是有所预谋的,父亲刚进家门,还没有摘下口罩,便被杀害,他有可能使用的是木棒等用具,把父亲敲晕或敲死。

因此,现场必定留下作案工具,作案工具上,能够采集到嫌疑人的手印,这些就能够证明他是杀人凶手。

包括嫌疑人处理父母尸体时,在父母身上所留下的一些痕迹,也可以作为直接的证据。

另外,警方还可以根据黄某阳的行踪来确定他是否具有作案的时间,包括黄某阳盗取了父母信用卡上的钱等等记录都可以作为证据。

警方既然能够协同柬埔寨的警方把黄某洋抓获,必定是掌握了黄某阳一系列的行踪,才能把他抓捕归案。

因此,王某阳不存在反口的可能。他跟李某月的男友一样,再不承认自己杀人,在众多事实证据面前,他也只能供述出犯罪事实。

张玉环案,由于发生在27年前,当时的刑侦技术有限,能够取得的物证十分贫乏,就给了犯罪嫌疑人反口的可能。所以才会出现第一次庭及第二次庭审完全矛盾的供词。

虽说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但是由于技术的原因,总有漏网之鱼,只是希望张玉环案的真正杀人凶手能够尽快查出,给死者家属一个交待!

有理而没有证据,也只能据理力争或找相关证据予以佐证也可。

有时候有理,我们没有直接证据,但事物是联系的,我们一定可以找到与之关联的证据,即所谓的间接证据。间接证据之间互相关联,形成一个有效的证据链条,通过正确的逻辑推理,推导出我们所要证明的事实,我们也可以获得胜诉。

当然,间接证据间形成闭合的证据链,使之符合民事诉讼高度概然性判断标准,从而使间接证据成为定案的基石。这在实践中要求很高,这许多时候,你需要专业人士的专业帮助。

如果不仅你没有直接证据,你连间接证据也找不到,但也要据理力争,要向法官入情入理的讲清你为什么有理无据,力争达到法官认可你讲的事实和理由。不过,这种情况往往是尽人事,听天命!

老百姓常说:讲事实,重证据。如果真的没有证据,也不要死缠烂打,几乎没有什么实际意义!

直接证据是指按照民事诉讼证据与证明对象的关系来划分,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就是能够直接证明证明对象的证据。如结婚证、房产证。

一般说来,直接证据的可靠性大,证明效力强。是依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这里所说的证明关系,是指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是以直接证明还是间接证明的方式起证明作用。

凡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即为直接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直接证据就是能够直接证明证明对象的证据,也就是说凡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即为直接证据。直接证据主要有以下五种:

其一,当事人的陈述。

其二,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人证言。

其三,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书证。

其四,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视听资料。

其五,在特定情况下,能直接证明是谁实施了犯罪行为的物证。直接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是直接的,一旦收集到确凿的直接证据,案件的主要事实便可得到证明。

因此,在司法和执法实践中,要重视直接证据的收集和运用,充分发挥其对案件主要事实的直接证明作用以便迅速、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提高诉讼的效率。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法律裁定中,只有口供,没有任何证据是不能定罪的。人证不如原始物证。只有口供不得定罪。口供必须结合一定的物证和其他证明途径验证才订以对犯罪行为人进行处罚,就算所有人都说甲杀了人或有罪,警方也耍找到物证或者目击证人及其他证明力比口供更强的证据才能定案。即便犯罪嫌疑人亲口交待也不能定罪。刑事案件及各案都必须有足够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单一证据不为让据,更不能定罪。证据必须客观充分。也是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则。维护社会安定,司法必须公平公正。防止冤假错案比惩罚犯罪更重要。可现实并非如此。

所有的证据都指向你,而你,却的确没有犯罪。这说明两点,一是证据是伪造的,二是情节是设计的。

1、伪造证据,诬陷他人犯罪。1998年,昆明民警“刘培武杀妻案“”,就是一起由伪造的证据所证明的杀人案。当年的起诉书称:被告人杜培武因怀疑其妻王晓湘与王俊波有不正当两性关系,而对二人怀恨在心,1998年4月20日晚8时许,被告人杜培武与王晓湘、王俊波相约见面后,杜培武骗得王俊波随身携带的“七七”式手枪,用此枪先后将王俊波、王晓湘枪杀于王俊波从路南(现为石林彝族自治县)驾驶到昆明的云O?A0455昌河微型车中排座位上。作案后,杜培武将微型车及两被害人尸体抛置于本市园通北路四十号一公司门外人行道上,并将作案时使用手枪及二人随身携带的移动电话、传呼机等物品丢弃。以上犯罪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尸检报告,枪弹痕迹检验鉴定书、查获的杜培武所穿长袖警服衬衣、及衬衣手袖射击残留物和附着泥土、作案车上泥土的鉴定和分析报告、有关的技术鉴定结论和证人证言等证据为证,被告人亦有供述在卷。

1999年2月5日昆明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杜培武死刑。  

2000年6月中旬,昆明公安机关破获杨天勇等抢劫杀人团伙案,缴获王某波被抢手枪等赃物,犯罪嫌疑人供认1998年4月20日杀害“二王”系他们所为。    

在确凿的证据面前,办案人员发现所谓“杜培武报复故意杀人”纯属子虚乌有,于是经上级同意,由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宣告杜培武无罪释放。

2、精心设计,陷害他人犯罪。这种情形,在电影和电视里看过。每一个证据都是真实的,但是,事情却的确不是你做的。如果你真的遇到这个冤案,那么,唯一能做的,就是聘请一位真正的刑事辩护律师,运用所有的合法的手段,为你提供洗去冤情。

——至于能否如你所愿,被宣判无罪,上帝保佑,阿门!


法海一粟:运筹帷幄之中,决战法庭之上。

事实的起因就是产生证据第一要素,但往往成不了证据。由此“结果”就成了执法者的直接证据。案情的侦办和审理都围绕“结果”要证据做裁判。不得不说在法律层面欠缺以事实为依据的论证。才能体现公正,公平。匡复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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